(一)上海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建设单位是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2.本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或合同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3.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确定,除桩基工程外,建设期间应至少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2)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以按照已完成质量验收的重点分部工程来确定。
§ 如:桩基工程、±0.00以下地下结构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安装工程等。
4.施工过程结算周期
1)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
2)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8天。
3)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5.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方式支付!
1)建设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基本方式,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方式支付。
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
3)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款支付,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付款申请后14天内。
4)建设单位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且影响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施工并相应顺延工程日期,同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6.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结算,除建设工程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国家、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或扣留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1月1日起受理
1.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29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2.相关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上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3.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4.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5.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从2023年1月1日起,受理企业上述资质申请。
(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2〕125号),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2023年1月1日起,在已下放企业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将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也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审批,省厅不再受理该审批事项。
(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2〕3号),2022年12月22日发布
1.新设立或申请增项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需有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对于频繁变动(一年内变动2次或2次以上)执业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对涉及企业及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对于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人证分离”的,按“挂证”予以处理。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五)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2]205号),2022年11月23日发布
1.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统一自动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相关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可登录甘肃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审批平台并在用户中心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3.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5.对企业存在资质申报信息填报不实、人员重复互用、取得资质后人员随即抽离等弄虚作假嫌疑的,将及时开展约谈警告,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六)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2022年甘肃省老旧小区改造单项工程估算指标》
指标包括:2022年甘肃省老旧小区改造单项工程估算指标、外墙保温改造(彩砂喷涂)估算指标分析表、外墙保温改造(乳胶漆)估算指标分析表、屋面卷材防水维修改造估算指标分析表、楼梯间墙面维修改造估算指标分析表和老旧小区道路改造估算指标分析表。
(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号),2022年11月15日发布
1.即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及本款要求申请升级、不考核企业业绩,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2.全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检测机构资质、劳务企业(备案)及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八)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琼建质〔2022〕444号),2022年12月14日发布
1.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春节停工前要做好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和停工交底工作,并向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要做好春节停工期间工地现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地现场。
2.工程节后复工前,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并签署同意复工意见。
3.对节后复工项目,各地要对施工单位复工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核查,严格落实“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复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交底不复工、隐患未消除相关项目责任人未签署复工意见不复工”要求。
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及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未按规定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挂牌督办、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实施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等处理。
5.突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督促企业、项目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总监、专监等岗位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严厉打击人员不到岗、不履职行为。
(九)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工作的通知(试行)》(琼建管〔2022〕428 号),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有效期 3 年
文件对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工程现场需配备各类工种的人员数量进行了规定,并要求监理单位要履行监理责任,对项目施工企业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做好过程监督,对施工现场不满足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的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
(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绿色工业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海南省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海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导则》,2022年12月发布
《海南省绿色工业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工业建筑,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参照执行。导则规定了各行业建设绿色工业建筑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海南省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
《海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导则》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全寿命期(包括拆除)内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十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2年版)>的通知》(琼建规〔2022〕25号),自2023年2月1日实施
文件中明确了城市建设类、房地产市场类、招标投标类、勘察设计与科技、消防验收类、工程质量类、工程安全类、工程造价类、企业资质类和从业人员资格类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
(十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建规〔2022〕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设计施工融合要求高,以及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若完全以施工图为基础进行计量计价,项目不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1)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含本数)或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含本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2)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房屋建筑项目;
(3)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市政工程项目;
(4)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2.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备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能力或与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组成联合体。
4.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和需要,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包含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管理、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在内的全过程咨询服务,赋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相应权利,依照全过程咨询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5.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十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2022年12月5日发布
海南省住建厅发了修订后的《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招标代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
(十四)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2〕41号),2022年12月9日发布
一、主要内容
1.服务导则
共11章,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咨询人选择、全过程项目管理、项目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服务、招标采购阶段咨询服务、工程施工阶段咨询服务、竣工验收阶段咨询服务、项目运营维护阶段咨询服务、BIM咨询专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建设条件符合性审查单项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组织结构示意、全过程工程咨询造价控制模型。
2.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共有三个部分和4个附录:
第一部分为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即,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合同订立和生效。
第二部分为通用合同条件,主要内容有13条。即,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可供委托人在要约时,结合项目实际就通用合同条件的相关条目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4个附录分别为服务范围、服务费用和支付、进度计划、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可供合同双方在招标投标期间就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达成一致。
二、适用范围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计取
1.服务导则的适用范围。
服务导则适用于湖北省区域内政府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非国有投资项目和其他公共事业领域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2.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范围。
服务导则第3章第2节以及附录B、附录C详细规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包括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及运营维护阶段咨询。
3.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服务费用的计取方式。服务导则第3章第3节及附录D,规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的两种方法,可为选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概算时提供参考依据。
第一种方法是按各专业咨询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全过程项目管理及统筹管理费用计取。要求参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第八条有关代建管理费和项目管理费的规定,全过程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不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并就提供专业咨询的数量不同、差异化计取统筹管理费费率提出了参考意见,具体由委托人根据工程规模及咨询服务的要求酌情与咨询人协商确定。
第二种方法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根据咨询人投入的人员数量、岗位职责、执业资格、技术水平(职称等级)、各岗位人员服务周期等,采用人工时综合单价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人工时综合单价包括:人员工资和奖金福利、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异地派遣费、加班费、就餐及住宿费、办公费、办公设备折旧费、物料消耗摊销、技术手段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费用。
4.合同范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在合同范本的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该合同范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人与咨询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合同范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合同范本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并且以附录 1“服务范围”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别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五)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公告》(2022年 第131号),2022年11月3日发布
1.本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有关国家级开发区)核发的建筑施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证书、质量检测、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等各类人员资格证书,凡自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无需申请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2.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的符合延期条件的证书,自2022年12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或“个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栏目,点击“延期”按钮,重新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十六)河北省发布《河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试行)(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13项地方标准
标准名称 |
编号 |
实施时间 |
同步废止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 |
DB13(J)/T8483-2022 |
2023年4月1日 |
《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编号DB13(J)73-2008)同时废止 |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试行)》(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
建筑工程DB13(J)/T8510-2022、 装饰装修工程DB13(J)/T8511-2022、 安装工程DB13(J)/T8512-2022、 市政工程DB13(J)/T8513-2022) |
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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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技术标准 |
DB13(J)/T8502-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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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息模型应用技术标准 |
DB13(J)/T 8499-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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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DB13(J)/T8503-2022 |
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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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 |
DB13(J)/T850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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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标准 |
DB13(J)/T8505-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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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DB13(J)/T850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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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星级设计标准 |
DB13(J)/T8507-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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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全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
DB13(J)/T8508-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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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技术标准 |
DB13(J)/T850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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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标准 |
DB13(J)/T8509-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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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
DB13(J)/T8321-2022 |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321-2019同时废止 |
(十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建〔2022〕228号),自2022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1日止
11月22日起,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
一、招投标
1.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实行全省统一交易规则,构建全省统一大市场。
2.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3.任何单位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活动。
4.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建筑企业提供的,各地应专门面向中小建筑企业采购。
二、强化过程结算
1.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的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相关单位对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
三、支持企业发展
1.对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的建筑企业,优先推荐国家、省级奖项或资金支持。
2.鼓励、支持省内建筑企业采取联合体等方式参与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
3.鼓励和支持在非洲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申报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促进资金。
4.鼓励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四、推行保证金替代制度
1.全面依法依规推行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立收缴其他保证金,不得排斥、限制或拒收保函和保证保险,不得指定机构开具保函、承保工程保证保险。
2.应由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建筑企业垫付。
3.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保证金。
5.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八)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湘建法〔2022〕253号),2022年11月16日起发布
1.相近资质互通互认
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
2.支持特级企业在湘设子公司
近三年在湘承揽工程合同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湘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该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资质。
3.支持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
除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企业外,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且近三年相应类别增值税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告知承诺制申请该类别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部分施工总承包资质对应专业承包资质见附件。
4.支持施工和设计企业相向申请资质
工程设计甲级企业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作为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代表业绩。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施工或设计的,其工作经历可计入设计或施工工作年限。
5.加强人员真实性核验
开发人脸识别功能,实现人证合一。企业可聘用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超过65岁的注册建造师用于申请资质,退休人员不超过注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企业提供聘用合同、退休证明和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因事业单位改制改革等原因保留事业编制,实际在该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工作,且其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一般不认定为“挂证”行为,可作为有效人员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