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起实施!明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最严予以监理单位立案查处
一、文件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人员配备标准
二、明确监理安全巡视检查频次如下: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进行日常安全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每周组织至少1次安全巡视检查。巡视检查范围为施工现场、生活区和项目部,包括各单位工程、宿舍、食堂等。巡视检查情况记入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2.在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在超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织专项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巡视检查情况记入江苏省监理用表(第六版修订版)《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表A.0.18》。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开展极端灾害天气、疫情防控、消防、节假日等专项安全巡视检查。
三、量化考核
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全面使用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
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主监员通过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实名制系统,适时查看监理人员到岗履职、使用监理记录仪等情况。
每季度末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到岗、安全巡视检查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经所属单位确认后按一定比例纳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四、严格处置
属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所列情形之一、而监理企业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按下列要求处置:
1.首次发生的,由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按每个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0.1分的标准,扣减该企业当季信用综合评价分。
2.同一情形发生二次及以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监理单位立案查处。
(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赣建审批〔2022〕110号),2022年11月17日发布
可按现有标准升二级、不考核业绩!12月6日起,可通过系统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2022年12月6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都可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22年12月6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都可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建工〔2022〕277号),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承诺制方式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我厅将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由系统自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对企业发出警告,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四)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联合发布《印发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济建发〔2022〕41号),2022年7月20日起发布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五)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微型综合管廊设计导则》、《山东省城市设计技术导则》,2022年12月7日起发布
为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历史文化街区人居环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微型综合管廊设计导则》,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编号为JD37-002-2022。
为规范山东省城市设计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增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科学性和实效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城市设计技术导则》,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编号为JD37-003-2022
(六)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通知》,2022年12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淄博、济宁、日照、德州市4市开展省级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22〕12号),2022年12月21日发布
(八)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2〕1640号),2022年11月25日起发布
施工企业应在平台录入从业人员信息!否则不作为资质申报有效人员认定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15日前,山西省具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在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并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和满足现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从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等信息。
对未进行信息登记的人员,不作为企业资质申报和动态监管有效人员认定。
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求
1.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要求。
新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和升级的企业,应确保已有资质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其余人员指标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方可提出其他资质申请。
其中申请资质增项的,与新申请资质要求一致;申请资质升级的,仍按照现行资质升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资质重组、分立等变更事项办理要求。
企业因重组、分立按照“建市〔2014〕79号文”办理资质变更时,应确保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
(九)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418号),2022年12月9日起发布
住建厅:申请二级资质前,需将建造师等人员及业绩录入监管服务系统!
1.省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资质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于有效期届满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资质认定(变更)事项换发电子证书,资质已超有效期范围且仍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与发证机关联系换证事宜。
3.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可直接申请或通过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升级的,应满足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4.企业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前,需将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及个人业绩等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供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使用。
5.自发文之日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全部按照属地核查原则审核入库,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个人业绩真实性,将个人业绩审核表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
(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黑建建〔2022〕11号),2022年12月30日发布
行动计划分为三个实施步骤:
一、试点应用阶段(2023年)。哈尔滨市、哈尔滨新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规模以上工程”BIM应用率应达到60%以上,其它地区应达到30%以上。各地应有计划地选择一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的工程进行 BIM技术应用试点,形成示范效应。
二、推广应用阶段(2024年)。哈尔滨市、哈尔滨新区、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规模以上工程”BIM应用率应达到100%,其它地区应达到60%以上。哈尔滨市、哈尔滨新区和大庆市应培育一批全生命周期 BIM集成应用的示范项目在全省进行推广。
三、全面应用阶段(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工程”BIM技术应用全面覆盖,在全省培育一批全生命周期BIM集成应用的优秀示范项目和达到 BIM深度应用标准的示范单位。
(十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11号),2022年12月3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承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承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投保单位),是安责险的投保主体
安责险的保费以项目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单独列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十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黑建工〔2022〕20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拆除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一是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工程造价足额投保安责险。二是在建项目,应当根据剩余工程量,于1月20日前足额投保安责险。三是结转项目,在项目复工前,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足额投保安责险。四是拆除工程,在拆除作业前,应按项目类别及投保分类足额投保安责险。
(十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计取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4号),2022年11月22日发布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调整现行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城市轨道交通)费用定额,措施项目费中增加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按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3%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