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22〕470号),2023年1月3日印发
一、申请范围调整为“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近一年内诚信评价等次均为优良等次,且近一年内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
二、不再实施《通知》正文第二大点“申请要求”第四小点内容。
三、不再实施《通知》附件“可申请相对应的专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照表”第2、3小点内容。
(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建规〔2022〕27号),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工作目标。
逐步培育形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培养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
1、完善咨询服务模式。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单位应在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以综合型咨询服务取代碎片化咨询服务。
2、规范咨询实施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投资决策、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实施。
3、明确资质资格要求。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等需要资质的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4、强化从业人员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审核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并确认签章,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5、规范委托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有任何一项咨询业务需要依法招标的,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依法招标。
6、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
7、加强从业行为监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其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
8、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制定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标准、服务导则,指导和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9、加强项目引导。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工程总承包项目要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10、加大企业培育。引导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积极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23〕12号),2023年1月16日发布
监管内容: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四)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培育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企业的通知》(厅头〔2022〕2509号),2023年1月3日发布
住建厅:这些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1月3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企业的通知》,明确: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五)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居民自建房的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3、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
4、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5、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6、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员资格注册类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内建行函〔2022〕73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住建厅: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
(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服务导引(2023版)>的公告》(〔2023〕1号),2023年1月9日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对监理、房地产估价、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的中介服务的服务内容、资质要求、服务时限、取费标准、服务评价及诚信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布。
(八)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2〕289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青建工〔2017〕551号)同时废止!
(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
§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2、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根据规定的定标因素和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
3、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
§ 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
§ 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
4、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 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 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
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5、其他
§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 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 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6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裁量权适用规定》由正文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以下简称《计算基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裁量标准》)组成。
文件内容涉及对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处罚计算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裁量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分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四个大类14项适用情形,确定具体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
(十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建消监发〔2023〕8号),2023年1月11日发布
《指南》主要分为总则、名词解释、基本规定、街区消防技术要求、建筑消防技术要求共5章内容,结合该省地域特点、经济条件和消防改造需求,以不降低现有消防安全水平为底线,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不能完全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缺乏依据等具体问题,提供了消防技术指引。
《指南》明确了应按照“尊重历史、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提出了优先利用或者改造现有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给出了受价值保护要求限制,确实难以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解决路径和方法。
《指南》将功能业态分为“允许”“限制”及“禁止”三类予以引导,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条件历史建筑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工作的工作方法和内容。
限制了防火控制区和防火组团的面积规模,明确了消防道路、防火间距、平面布置、安全疏散的技术要求,并规定了建筑、电气、暖通等专业消防技术要求。
(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逐级申报等条件限制。
§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做出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