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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份重要文件解读(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文件)

时间:2023-03-09 来源:德汇 浏览量:938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326日印发

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政策,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推动形成需求引领、优质优价的采购制度。

1、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将企业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2、健全质量政策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招投标制度,健全符合采购需求特点、质量标准、市场交易习惯的交易规则,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推动形成需求引领、优质优价的采购制度。

3、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工程施工岗位责任制,严格进场设备和材料、施工工序、项目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控。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加强运营维护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辅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4、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强化工程质量保障。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质量。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2023217日发布

国办印发《指导意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 将燃气、建筑工程质量等列为重点事项

针对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而提出意见。

一、主要目标:2023年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

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1、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2、要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

3、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监管政策的协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既要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又要避免政策叠加造成不利影响。

4、要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三)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12号),2023221日发布

近日获批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是《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印发后,首部经国务院批准的跨行政区国土空间规划,为其他地区编制和实施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

《规划》范围是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总面积约2413平方公里;区域内金泽、朱家角、黎里、西塘、姚庄五个镇为先行启动区,总面积约660平方公里。《规划》共8章、65条,包含23张图集、58个近期重点项目,重点明确了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城乡布局、历史人文与特色风貌、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策略、管控底线和区域协同事项。

《规划》明确,到2035年,示范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6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66.5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43.32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47.6平方公里以内;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3.6平方公里以内,较现状建设用地减少15.7平方公里。

《规划》提出,示范区将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着力扩大蓝绿空间,到2035年,河湖水面率不低于20.6%,森林覆盖率大于12%;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交通出行比重提升至80%;以河湖田镇村融合的水乡单元为空间载体,推动存量用地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内涵提升,促进创新空间和生态空间融合。

按照《规划》,示范区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跨区域一体化空间协同治理。聚焦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建设太浦河、京杭运河清水绿廊,统一示范区环保排放标准,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国控断面优Ⅲ类比例100%;同塑江南运河、太湖—黄浦江、嘉兴—吴淞江三条历史文化带;统筹示范区轨道交通网络,打通省界断头路。促进高等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共建共享。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企业招标采购平台试运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4号),202326日发布

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在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企业招标采购平台试运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通知》,即日起在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企业招标采购平台试运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各参与互认平台开展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不得拒绝市场主体使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跨区域投标。

各参与互认平台要严格按照《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得通过自行修改标准或设置技术障碍,增加市场主体使用难度和负担。

首批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市、区(县)两级全部招标投标领域部署应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

市场主体选择使用执行《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的任一套数字证书及其APP载体,在任一参与互认平台完成注册后,即可在全部参与互认平台投标,做到只需注册一次、只用一套数字证书。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78号),2023223日发布

一、《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

  《指导意见》分2025年、2030年两个阶段,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产品设备分别提出了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工作目标。

  到2025年,通过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进一步提升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占有率。与2021年相比,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在运高效节能电机、在运高效节能电力变压器占比分别提高超过5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在用主要家用电器中高效节能产品占比提高10个百分点。在运工商业制冷设备、家用制冷设备、通用照明设备中高效节能产品占比分别达到40%60%50%。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更加规范畅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先进模式,推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

  到2030年,重点领域产品设备能效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整体能效水平和碳排放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协同效应有效增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为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指导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

  围绕加快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完善回收利用体系、强化支撑保障等3个方面,部署了11项重点任务。

  1、在加快节能降碳更新改造方面。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产品设备。首批聚焦实施条件相对成熟、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锅炉、电机、电力变压器、制冷、照明、家用电器,推动相关使用企业和单位开展更新改造。

二是合理划定产品设备能效水平。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和现行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鼓励更新改造后达到能效节能水平(能效2级),并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能效1级)。

三是逐步分类实施更新改造。

四是加强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供给和推广应用。

2、在完善回收利用体系方面。

一是畅通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处置。

二是推动再生资源高水平循环利用。依托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规划布局一批废旧产品设备高水平分拣中心、加工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中心,推动废旧产品设备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再生利用。

三是规范废旧产品设备再制造。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产品设备实施再制造,加快完善再制造标准,规范再制造产品设备生产销售。

3、在强化支撑保障方面。

一是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统筹运用政府投资、专项再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手段,带动全社会投资,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

二是完善产品设备能效和淘汰标准。加快制定修订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填补风电、光伏等发电效率标准和老旧设备淘汰标准空白。

三是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聚焦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制造、资源循环利用、高端装备再制造等方向,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四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三、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支持中央企业、骨干企业等率先推行产业链供应链能效管理,带头做好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


(六)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 设计概(预)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15日发布

通知指出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就铁路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预)算执行该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费用定额》(国铁科法〔2018102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国铁科法〔201731号)中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预)算中的安全生产费费率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0%调整为3.0%

二、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预估算编制办法》(国铁科法〔2018101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国铁科法〔201730号)中的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调整为下表,列入下表内的安全生产项目在投资估算预估算、设计概(预)算其他部分中不应再重复计列相关费用。

三、本次安全生产费费率及使用范围调整自20221121日起执行。20221121日前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费率及使用范围按照原标准执行。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3号),202322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同时废止。


(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3号),2023217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创新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文件均提出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24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五章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内容,第六章为附则。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机制等,明确了市、区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监管职责,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形成信用建设牵头处室与各业务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由信息中心负责相关数据的信息化处理。

第二章评价信息归集。明确了与项目单位相关的评价信息内容和归集方式。评价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息、监管信息及信用修复信息,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线监管系统等进行归集。

第三章信用分级评价。从公共信用状况、核准和备案领域信用状况两个维度,按一定分值比重对项目单位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信用分值相应划定A(优秀)、B(良好)、C(中等)、D(差)四个信用等级。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明确项目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供市、区发展改革委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双随机”检查,以及评优评先、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等政务服务工作中参考使用,并按要求共享至北京市大数据平台,推进在其他领域的应用。

第五章保障措施。提出了通过信息化手段计算生成评价结果,以及评价信息核查、建立信用档案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三、相关评价指标的说明

从公共信用状况、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领域信用状况两个维度对项目单位信用进行评价,分值权重分别是40%60%。参照《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信用分值范围为350950分。其中,350分为基础分值,计分范围是600分,公共信用、核准和备案领域信用状况的分值分别是240分,360分。

公共信用状况评价,直接采用统一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用分值范围为0100分),与系数2.4相乘得出分值。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领域信用状况评价,是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计分,根据我委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情节,相应予以减分,最多减满360分。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应予以加分。

项目单位信用分值,由350分基础分值与两个维度的得分相加得到,并据此划定信用等级:900分以上的为A级(优秀),750(不含)-900分的为B级(良好),600(不含)-750分的为C级(中等),350-600分的为D级(差)。

四、企业对信用评价情况的查询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申请查询自身信用评价等级,如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要求提交《信息信息核查申请表》,提出信用评价信息核查申请,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北京市新建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抽查情况》,2023130日发布

2022年抽查过程中部分项目存在人为压价、文件政策执行不到位、编制不规范等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1、人为压低最高投标限价。在抽查的项目中有一部分项目存在委托人以概算低为由,要求编制单位压价的情形,反映出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建设单位缺乏造价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保障的意识,对一味压价的后果缺乏充分的认识。

  2、人材机消耗量未按照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执行。如昌平新城沙河组团马满路道路及管线工程(二标段)项目中,栏杆拆除清单项组价未按照《2021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的生产要素消耗量执行。

  3、人工、材料价格未按照相关规定计取。如顺黄路(北苑东路—京承高速公路)道路工程2#标段项目中,粗粒式沥青混凝土、中粒式混凝土、细粒式沥青混凝土、预拌豆石混凝土等材料价格在基期信息价的基础上人为全部统一调低,仅此一项导致最高投标限价偏低约3.19%

  4、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低于相关标准。如清河安宁庄东路1号院项目道路工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远低于《北京市配套2021<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京建发〔2021404号)中“达标”标准。

  5、弃土或渣土消纳费计取低于相关标准。如大兴区冰上运动中心项目中,弃土或渣土消纳费远低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中的相关标准。

  6、清单组价与清单特征描述不符。如朝阳区东坝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1101-A002-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施工一标段)中,仅安装工程部分约260条清单项组价与清单特征描述不一致。

  7、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范围与招标文件范围不一致。如房山区西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中并未包含消防工程,而最高投标限价中含有消防工程。


(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动态评价管理机制的通知》(京建发〔202334号),自202341日起实施

调整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动态评价管理机制,202341日起实施


(十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情况》,2023217日发布

  在最高投标限价抽查中共发现问题768处,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生产要素消耗量未按照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要求计取。如某训练基地维修改造项目,潜污泵安装计入减振垫数量低于消耗量标准。

   2、生产要素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所约定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计取。如某大厦室内装修工程,细石混凝土价格明显低于基准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

   3、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项目未按照《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相应费用指标计取。如某装修改造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中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费率明显低于费用标准要求。

   4、措施项目费未按照《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相应费用指标及相关价格规则计取。如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垂直运输费、安全系统调试费低于相应费用指标要求。

     5、综合单价组价不规范,存在组价错误、漏项、清单编码重复等问题。如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楼本体改造项目),有90余项存在综合单价组价不规范的问题。

6、最高投标限价未响应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或招标文件规定不明。如某装修改造工程,其中安装工程的计价依据未正确执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年)。某医院安全改造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内容、金额与招标文件不相符。


(十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39号),自202311日起执行

    2023年供地计划发布 总量为31903630公顷,与2022年基本持平,重点向城市副中心和多点地区倾斜

  一、中心城区供地保持在两成左右

  “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其中多点地区是指5个位于平原地区的新城,包括顺义、大兴、亦庄、昌平、房山新城。在总规引领下,2023年本市继续坚持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指标在中心城区的供应比例保持在20%左右,重点向城市副中心和多点地区倾斜,供应比率稳定在60%左右,推动城市整体功能优化。

  2023年,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与2022年基本持平。在空间布局上,综合考虑各圈层差异化区域发展特点合理布局供应地块,优先选择位于“三城一区”范围内、产业园区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用地,促进职住平衡。

  二、更多租赁房靠近轨道交通站点

  2023年本市安排租赁住宅用地供应指标260公顷。本市鼓励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宅,支持将存量住房改造、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宅,引导多主体、通过多渠道建设租赁住宅,加快形成租赁住宅有效供应,逐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宅覆盖面。

  2023年本市安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50公顷,在加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用地保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推动优质基础教育、医疗养老、公共文化等资源均衡布局。

  三、向重点功能区精准投放

  聚焦全市重点产业投资目标,本市加大产业用地保障,首次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计划统筹实施,支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集体产业用地高效集约利用。

  2023年全市安排产业用地480520公顷,其中研发用地90公顷、工业用地240公顷、物流用地60公顷、商服用地90公顷、乡村产业40公顷。土地资源要素将向加快构建韧性安全的城市空间着力,向“两区”“三城一区”等重点功能区建设精准投放,为重大项目落地提供充足的资源要素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本年度首次探索弹性指标管理,提升用地管理水平。其中,安排交通运输用地9501350公顷,合理保证新供用地需求,预留对外交通设施在途项目用地弹性指标。


(十三)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第一批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京商流通字〔20233号),2023215日发布

一、《通知》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通知》中列出了资金支持方向和内容,具体而言:

  1.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

  2.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

  3.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建设“智能大仓”,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

  4.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

  5.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等服务网点。

  以上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件系统升级等,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基本经费、车辆运维等支出。

  二、项目支持条件和要求

  1.在北京市注册的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且内容符合县域商业建设支持方向的单位,均享有自主申报资格。

  2.项目地理位置位于我市涉农区辖区范围内,功能以服务居住在乡镇和村的农村居民为主。

  3.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建设时间应在202111日以后,项目完工时间应在2022329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下发《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至20221231日。

  4.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5.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6.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