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规〔2023〕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
一、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9〕106号)已发布23年,不再适应新时期地下水保护管理形势。本次按照《条例》最新要求,结合我省水资源禀赋、地下水保护管理实际,开展《通知》修订工作。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1、总体要求。明确了地下水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主要任务。提出了5个方面19项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地下水节约高效利用。
二是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
三是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四是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
五是加强地下水监测计量。
3、保障措施。《通知》提出了3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是地下水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加大经费保障,明确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三是完善监督考核,明确对地下水保护管理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二、主要特点
一是贯彻《条例》要求。针对《条例》中需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地下工程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疏干排水规模、编制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等,一一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逐项明确了贯彻措施。
二是固化实践经验。充分总结了我省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地下水取水权交易、地下水“双控”等工作经验模式,并将其上升到省政府政策性文件。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局部地区存在的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针对地下水储备和疏干排水管理的制度需求,以及基础研究有待加强的现实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和规定,并明确了部门责任。
(二十一)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颁布的原《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省内目前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适应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全面修订原《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主要内容
1、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确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基本原则,强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完善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三是注重发挥社会作用,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2、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形成机制。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完善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形成机制。
一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二是加强造价数据积累,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分类发布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并且鼓励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三是明确编制与修订主体,规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其中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四是科学确定计价依据,规定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一是发挥工程造价在投资控制中的作用,规定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同时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二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鼓励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4、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规定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5、加强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一是规范企业自身管理,规定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二是推行职业保险制度,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三是建立跨省业务备案制度,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此外,还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6、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
一是规范执业活动,规定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是加强成果文件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此外,还规定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7、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是健全监管制度,规定应当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二是细化监管内容,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并且明确了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几类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三是加强信用监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
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二十二)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提升我省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提升我省勘察设计水平和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一、主要内容
1、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确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原则,强调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二是完善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体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鼓励勘察设计创新创优。
为培养勘察设计队伍的技术带头人,激发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工作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应做法,结合我省自2011年起开展“江苏省设计大师”评选以及每年开展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
3、规范资质资格管理。
一是明确从业资格,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二是规范证书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三是规范从业管理,规定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
4、规范勘察设计发承包。
一是明确发包方式,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二是规范合同签订,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鼓励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三是倡导优质优价,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并且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
5、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
对于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上述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6、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一是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加盖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二是规范设备材料应用,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三是明确质量责任承担,规定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同时废止。
(二十三)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着力做好2023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29号),2023年2月13日发布
重点时段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
2月13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着力做好2023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
§ 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段项目经理坚持24小时在岗,坚守岗位,及时掌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 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在岗履职监管,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得开工复工。加强项目实名制管理,劳动作业人员非特殊原因,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不得开复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得开工复工。
§ 严格做到“五个必须”,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召开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施工单位必须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部署到位,项目部必须安全检查到位,项目人员必须安全教育到位,监理单位必须安全监理履职到位。
§ 要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五个到位”要求,即: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
(二十四)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3〕2号),2023年2月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中各专业工程的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不再单独计算(详见附件1)。
二、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相关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不再单独计算(详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费用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4号),2023年2月9日发布
全省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的相关措施,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进一步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加快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库建设,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成、发放。
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持续推动全省“一业一证”改革,有序推进餐饮、便利店、药店等28个行业分批分步实施。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及时清理清退沉淀的保证金。
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等。
(二十六)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2号),2023年2月8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公资交易中心共同制定印发。
一、《细则》主要内容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流程和监管要求,本《细则》从总则、投资决策、发包和承包、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六个部分进行了详细表述。
二、《细则》重点内容解读
1、明确了适用范围。强调了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不包括按照职能职责划分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同时提出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本《细则》明确“施工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单位”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即工程总承包不包括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方式,但实践过程中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2、明晰了相关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对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公资交易中心关于工程总承包监管的工作职责做了明确。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初步设计审批事项,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对因规划方案等调整需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变更的按上述方式进行审批。
3、增加了投资决策专章。为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强化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控制管理,以《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为依据,细化完善了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决策管理要求及报审程序。
4、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在《省通知》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决策与审批程序。明确政府匹配资源、提供要素保障或财政补助,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公益性、非营利性、非市场化项目,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执行,但同时指出政府针对此类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审批管理有另行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5、进一步规范招标阶段和招标条件。《细则》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应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并具有成熟的技术方案。”并增加“政府投资项目及第十一条规定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执行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同时将《省通知》“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设计方案审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中“设计方案审定”优化为“完成方案设计并提出经内部评审的投资估算”。
6、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任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根据合同要求设置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符合相应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的项目经理可兼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负责人。
《细则》是《省管理办法》和《省通知》的细化完善,2023年2月8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十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31号),自2023年2月20日起实施
从2023年2月20日起,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取得二级资质后,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二、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选择“施工资质新办”或“施工资质增项”或“施工资质升级”查看办事指南,按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四、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十八)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号),2023年2月27日发布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和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
(二十九)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自2023年2月3日印发
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
·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
·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
1、保障工程价款支付比例
§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扣除暂列金额后签约合同价的10%,其中工资性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1%,工程预付款不包括需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 对跨年度的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变更调整和要素价格动态调差,与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2、推行无争议价款先支付
§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无争议部分先付的竣工结算。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结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
§ 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配合发承包双方按时完成结算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其他重点内容如下:
1、着力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引导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风险控制价,根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和风险控制价,确定评标基准价,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价、低价抢标。
(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依法合理编制招标文件,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奖”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3)科学研判投标报价。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2、合理分摊工程风险费用
(1)明确风险分摊约定比例。工程建设要素价格市场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 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和范围;
§ 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3%以内。
§ 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2)明确价格调差范围原则。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
(3)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为落实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发生的人员隔离、停工损失,发承包双方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合理分摊,一般承包方承担不超过50%的费用,合同有明确约定除外。
3、调整优质工程增加费
对《2018版计价规则》各专业工程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适当调整(详见下表),发包人有优质工程的要求,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同时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等的奖罚条款。
§ 合同没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实际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5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并签订补充协议;
§ 合同有约定优质工程要求,但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75-100%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优质工程奖罚约定的,按照下限计取);
§ 实际获奖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可按照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75%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三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3月1日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取得资质后,不得随意转移!严查个人业绩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明确:
§ 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需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在省内再次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转移该项资质。
§ 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中,建筑业企业需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内容。
§ 技术负责人业绩相关要求参照浙建建函〔2022〕418号文件执行。上述人员应由聘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 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需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 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 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 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需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等级项目业绩后,才能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