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2023年2月27日印发
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规划》明确,数字中国建设按照“252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
《规划》指出,要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一是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二是畅通数据资源大循环。
《规划》指出,要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二是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
《规划》指出,要强化数字中国关键能力。一是构筑自立自强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二是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
《规划》指出,要优化数字化发展环境。一是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二是构建开放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格局。
《规划》强调,要加强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健全体制机制。三是保障资金投入。四是强化人才支撑。五是营造良好氛围。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2023年3月21日印发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紧紧围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五大任务,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成效,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
通知提出,精准消除事故隐患,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要研判事故预防工作重点;落实“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通知要求,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做到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体系,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要全面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构建新型数字化监管机制,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
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事故报送调查处罚闭环机制,坚持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
通知要求,2023年4月1日前,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管部门要制订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做到措施可执行、过程可监督、成果可量化、目标可考评,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好的做法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2024年1月10日前,将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2023年3月23日土办法
住建部:经营性自建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施工!
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1、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2、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强化日常检查。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
4、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逐步将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和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系统,形成房屋电子档案,定期更新数据。
6、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四)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4号建议的答复》,2023年1月19日发布
最高院答复“实际施工人”与“内部承包”问题!
2023年1月19日,最高院在全国人大联络沟通平台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4号建议的答复”,就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的问题进行了以下答复:
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范围应是确定的,仅指与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定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应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即内部承包)的人。
(五)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3号),2023年2月13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有关要求,联合印发了《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同时废止。
文件明确,设备监理师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通过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设备监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设备监理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设备工程项目管理》和《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4个科目,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文件推出一系列改革和便利措施。与过去文件相比,新的《资格规定》《考试办法》主要作了以下6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调整了资格制度名称和考试性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规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性质,通过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设备监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为此,新规定将原文件中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修改为“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
二是合理降低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参照监理工程师等相近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合理降低了报考设备监理师工作年限要求。同时,增加了设备监理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避免因降低考试工作年限造成设备监理人员素质下滑。
三是科学调整考试科目。《设备监理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两门考试科目保持不变。为强化质量管理和项目管理在设备监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调整为《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调整后,考试科目保持4门数量不变,考试成绩有效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为4年。
四是规定了免考科目。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报考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时,可以免考《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有利于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促进人员合理流动。
五是促进了职业资格评价与使用的衔接。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关于人才评价与使用相衔接的要求,明确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六是强化登记服务并规范继续教育的工作。要求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应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试行《监理工作信息化 导则》等三项标准的通知》(中建监协〔2023〕15号),2023年3月13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标准化进程,规范监理服务行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了工程监理服务相关标准的课题研究。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现将课题研究成果《监理工作信息化导则》《工程监理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南》《工程监理职业技能竞赛指南》等三项标准印发,试行一年。
(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京发改〔2023〕313号),2023年3月10日印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3部门联合通知,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转发下达,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确保国家要求落地落实,对有关事项明确要求: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市、区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
二、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工作。
(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3〕1号),2023年3月1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市监标技发〔2022〕64号)、《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北京市标准化办法》(政府令〔2022〕305号)、《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发〔2018〕87号),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和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和公开;宣贯和实施;复审;京津冀标准;附则,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明确了我委地方标准管理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对地方标准进行归口管理,开展地方标准化工作研究,构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标准体系,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地方标准制修订、宣贯、实施和复审等。
2、明确了地方标准立项的要求。明确了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的条件、立项申请单位的资格、立项申请方式和立项程序等。
3、明确了地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的要求。明确了地方标准起草的要求、征求意见的方式、渠道,标准启动会、初审会、审查会的各项要求。地方标准制定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地方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全过程材料。
4、明确了标准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宣贯、实施和复审的各项要求。地方标准由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方网站公布现行有效地方标准文本。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实施等情况定期复审。
5、明确了标准编制的时间要求。一类项目一般应当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下达后18个月内完成地方标准报批工作,二类项目转一类项目的应当在立项后次年11月底前完成转一类项目的申请工作。
6、明确了京津冀标准编制要求。京津冀标准由三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分别发布,统一标准文本,统一住建部备案,并对标准编制和复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工程建设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98号)同时废止。
(九)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修订<非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58号),2023年3月9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管理办法》修订后所完善的内容
《管理办法》在原《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对部分不符合现状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地理信息安全技术防控措施,完善了对违法违规使用非密基础测绘成果监管的内容,促进地理信息数据的充分应用,方便政府部门和企业公众及时获取准确、详细的地理信息数据。
《管理办法》共2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保管、提供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是总则。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非密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明确了非密成果有关管理和提供部门、提供使用的原则,对非密成果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二是目录。增加了测绘成果目录要定期更新,并同步在我委官方网站、北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北京)发布,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天地图·北京”是北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的窗口,服务于社会公众,及时发布基础的、标准的、权威的政务信息,也可用在线调用、离线服务、定制开发等方式为政务应用、应急服务和社会公众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产品。目前已发布市规划自然委和市民政局联合编制的行政区域界限基础地理地图、北京市标准地图、地名带图公示公告等内容,下一步还要持续丰富“天地图·北京”的应用场景,服务面更加多元化。
三是保管。本章明确了市测绘院在非密成果中负责保管、提供等职责,细化保管要求,增加安全技术控制应用,数据异地备份等内容,确保非密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四是提供使用。明确提出申请的用户应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增加了为社会公众提供在线地理信息服务,用户可在北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北京)网站注册,调用所需数据。
五是监督管理。明确应加强对使用非密成果的用户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做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章节增加了强化技术防控和监督管理内容。近两年我委大力推进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术研究和应用,在提供的非密成果中,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安全控制技术,对数据的使用期限、网络环境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数据非法传播与复制。
同时,按照《测绘法》的规定,增加依法履行地理信息安全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职责,细化监管工作内容,促进行业单位诚信自律、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二、申请非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需要提交的材料
《管理办法》对申请非密测绘成果的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对提供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说明。申请非密测绘成果时,用户应该是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公民,并且要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申请的成果范围、种类、精度应与使用目的一致。
申请时应提供《北京市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免费提供,一般提供一份,如需要多份还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申请非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申请流程
用户申请非密测绘成果时,持材料在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申请,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我委授权审查相关材料,通过后予以提供。
(十)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通知》(京老旧办发〔2023〕5号),2023年3月22日发布
2023年北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有了明确任务书。
3月22日, 2023年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已下达给各区,今年,全市新开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301个,新完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143个。
通知显示,2023年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包括新开工和新完工两项任务。其中,新开工小区数量为301个,建筑面积702万平方米;新完工小区数量为143个,建筑面积632万平方米。
根据任务单,大兴、东城、西城、朝阳区新开工小区数量较多,新完工小区数量也均为两位数。其中,大兴区新开工建筑面积居首,达到150万平方米;昌平区新完工建筑面积居首,为88万平方米。
清晰明确的指标将逐渐落在居民家门口。通知要求,各区加紧统筹协调,健全项目管理,做好工程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监管,抓紧推进项目开工和已开工项目实施,确保本年度市属老旧小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通知明确,各区应全面梳理“十四五”老旧小区改造剩余任务量,摸底尚未纳入改造的需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和节能综合改造的小区,有序安排项目申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申报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即在居民愿意改造并同意承担改造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申报,并将综合整治、管线改造、加装电梯及管线拆改移等小区内各类改造项目一并考虑。
除市属老旧小区外,本市也将同步推进央产老旧小区改造。
近年来,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稳步推进,小区居住条件持续改善。市住建委数据显示,2022年,全市已实现老旧小区改造新开工330个小区、新完工205个小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2022年共新确认600个小区纳入改造计划,为2023年改造工作做好了项目储备。同时,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共完工110个、在施98个,已完成本年度任务目标。备受市民关注的老楼加装电梯方面,已实现新开工1326部,完工467部,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根据《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到“十四五”期末,北京将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十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渗漏防治指南>的通知》(京建发〔2023〕87号),2023年3月23日发布
北京市住建委:屋面工程防水设计不应低于20年!室内不应低于25年!
3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住宅工程防水施工和渗漏防治指南》,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0.4 第三条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4.1.1 建设单位依法对防水工程质量和渗漏防治工作承担首要责任,组织各方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测评。在项目立项论证等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建设单位要对防水工程质量做出承诺,确保不发生渗漏质量问题。
4.1.12 除非改建项目只有防水改造工程一项施工内容,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防水工程,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其指定的防水专业施工单位或防水材料。
(十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23〕88号),2023年3月23日发布
北京:《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2023年3月23日发布
(十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3〕92号),2023年3月23日发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日前印发《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到2025年末,北京将打造5家以上智能建造领军企业,建立3个以上智能建造创新中心,建立两个以上智能建造产业基地,重点建设张家湾设计小镇智能建造创新实践基地,打造通州、丰台智能建造产业集群,逐步实现建筑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作为住房和城乡部公布的24个开展智能建造试点的城市之一,北京此次发布的《方案》提出八大类共25项重点任务,包括完善政策体系、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试点示范工程、创新管理机制、推动部品部件智能生产、推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进智能建造标准化建设、培育专业人才等。
在培育智能建造产业方面,北京将重点依托张家湾设计小镇,推进自主可控的BIM技术应用,提升BIM设计协同能力,鼓励研发数字设计平台和集成系统,实现虚拟建造环境下的设计、生产、施工全面协同。在通州区、丰台区等重点示范区域内,推动智能建造产业园区建设,形成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推进智能建造技术普及应用,推广产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加快建设两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等智能建造产业基地。
在推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方面,北京将组建由智能建造产业链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生产、咨询、软硬件、互联网平台、科研院所、高校等领军企业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智能建造联盟,推进科技创新研发、技术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等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以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契机,北京将培育一批具有创新研发能力的智能建造企业,建立3个以上智能建造创新中心。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还提出加大政策激励,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示范应用等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智能建造领域,对经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智能建造相关企业及项目给予绿色金融支持等政策优惠。
据悉,从2023年5月开始,该项试点工作将进入为期两年的组织实施阶段,研究制定北京市推动智能建造发展的配套政策、培育产业体系、开展试点示范、创新管理机制、培育专业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工作,探索北京市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路径和模式。
(十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23〕93号),2023年3月24日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本市自3月24日至11月30日开展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专项检查。在工程质量方面,将重点检查屋面、外墙、建筑外窗、上下水管道等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情况。
根据通知,2023年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绿色施工方面的内容。本次检查方式由各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全覆盖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专项抽查3个步骤组成。
在工程质量方面,屋面、外墙、建筑外窗、上下水管道、空调及防排烟系统等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情况将被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同时,各有关单位还将对屋顶、窗户、墙面的防水施工管控和相关预案落实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电力、燃气、供排水管线、电线电话线网线等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建设组织管理方面,老旧小区改造临时党支部、共商共治共建工作机制建设等情况将进行检查。
此外,本市自2019年建立起责任规划师制度,责任规划师作为群众与基层政府沟通的桥梁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检查还包括责任规划师协助街道办事处指导设计单位做好调研摸底、民意调查、技术咨询、成果公示、方案论证和规划评估等情况。同时,施工现场是否设立“责任主体公示牌”和“主要材料公示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也被纳入检查。
老旧小区改造往往是带户作业。通知提出,施工现场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高处作业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防护栏杆、安全防护棚、安全平网、安全立网的设置情况将被纳入检查。有关单位要及时清扫清理施工垃圾、楼道里的灰渣尘土,楼外空间的建筑垃圾要堆放好,至少每月清理一次,暂时无法全部清运的要采取覆盖和洒水降尘。
(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发布修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采购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材料采购招标标准文本(2020版)》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标准文本(2020版)》同时废止。对2023年4月1日前已入场的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按旧版标准继续执行。2023年4月1日后新入场的货物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新版标准执行。
(十六)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关于提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会员单位自查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的通知》(京标价协〔2023〕16号),2023年3月28日印发
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造价咨询会员单位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的编制水平,更好的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服务,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标价协)组织行业专家针对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在编制过程中易出现问题的内容和应注意的事项做了调研和汇总,现发布提示通知,提醒各造价咨询会员单位对其所编制的国有投资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易出现问题的内容及应注意事项:
1.招标人是否有人为压低最高投标限价的现象;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范围与招标文件范围是否一致;
3.清单组价与清单特征描述是否一致;人材机消耗量是否按2021 年预算消耗量标准执行;
4.措施项目是否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及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站发布的费用指标规定计取;
5.人工、材料价格是否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及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站相关规定计取;
6·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按《北京市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京建发(2021)404 号)中“达标”标准计取;
7.弃土或渣土消纳费是否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的通知》(京建法(2017)27 号)中的相关标准计取;
8.管廊工程是否按规定执行2018年《<京津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