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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全国主要省市法律法规文件)一

时间:2023-04-03 来源:德汇 浏览量:1236

(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工作指南>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2320号),202331日印发

3月1日,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工作指南》。

建设单位应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全面组织实施“预看房”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完成后、竣工质量验收实施前,组织房屋业主实施现场质量查看

建设单位未完成“业主预看房”的,不得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业主看房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安排人员全程陪同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317日印发

重点任务为: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持续精简优化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扩大告知承诺制覆盖范围;深入开展“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

2.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名称申报承诺制,探索改革经营范围登记;优化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登记服务,落实歇业备案制度;拓展设立、变更、注销全周期电子化登记覆盖范围

3.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一体化改革。建立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验登合一的综合审批制度;推动项目审批“一站式”协同高效办理;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服务。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4.深入推进综合监管改革。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打造协同监管模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审管联动机制。

5.集成创新多元监管方式。持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和反馈机制;运用“大数据+5G+物联网+AI+区块链”,推广非现场监管。

6.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范。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领域监管。

7.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全面推广应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持续优化扩容“免罚清单”。

三、深入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8.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打造“一网通办”智慧好办2.0版;优化政策和服务“免申即享”模式;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推进“两个免于提交”。

9.打造线上线下全面融合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标准统一、服务同质;深化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快线下“15分钟政务服务圈”建设;优化拓展线上线下帮办服务。

10.提升涉企服务水平。构建升级“政企直连”通道;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推动物流运输高效畅通;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11.增强为民服务能力。推进“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细化落实援企稳岗扩就业政策;加快推进智慧医疗创新;推进社会救助资源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

四、推动落实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2.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深化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机制。

13.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积极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加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

14.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审查有机融合。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研究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

15.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承诺闭环管理机制;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深化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创新试点;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五、持续推进改革开放创新,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全市中心工作

16.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围绕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落实推进浦东综合改革试点;支持临港新片区深化“五自由一便利”制度型开放;深化长三角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创新;深化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17.推动提升科技创新功能。探索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新型组织模式;健全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持续探索科研组织和管理服务方式;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速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

18.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项目快开工、快建设、快投产;优化消费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消费潜力和活力;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19.助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深化高校科研体制、人事制度、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改革;探索长三角科技创新人才共用共享机制。

六、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20.加强组织实施。细化任务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强化督导评估;加大改革政策解读宣传力度。

21.加强改革创新。深入一线倾听群众呼声,摸清企业需求,推出更多改革创新举措。

22.加强支撑保障。完善法治保障;强化数据和技术赋能;加强标准化支撑。


(三)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2023328日印发

2023年41日起,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装修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234号),202332日印发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装配式装修试点方案》,推动装配式装修在工程建设中应用。

试点方案明确,自20233月起,通过开展装配式装修试点,推动集成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内装修效率和品质,让装修工期短,更环保!力争到2025年,形成一批集设计、生产、 施工于一体的装配式装修龙头企业,基本健全我省装配式装修技术标准体系和产业体系,为全面推广装配式装修奠定坚实基础。 

试点方案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建设,落实试点工程项目。各地统筹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落地实施。福州、厦门每年安排装配式装修项目各不少于10个,泉州,漳州各不少于5,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开展试点。   

引导激励方面,采用装配式全装修交付的商品房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的,允许优先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确定预售价格时扣除装配式装修造价成本(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装配式装修项目按规定享受绿色建筑金融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予以适当补助。支持装配式装修项目评奖评优,优先评定专业工程闽江杯省优质工程。 


(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闽建筑〔20236号),2023227日印发


(六)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城〔20235号),自 202341日施行

    原《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5年版)》同时废止。厦门市可依照当地当年价格指数进行调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本标准不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概算、预算或结算依据。本标准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省厅备案。


(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34号),自 202341日试行,有效期2

 《实施办法》办法共计四章15条,分别为总则、基本要求、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目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依法保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权益。 

  2.实施范围,房建市政领域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落实措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4.实施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包含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5.有效期限,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但担保到期的,应延长其有效期或重新办理。 

  6.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 

  7.担保费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 

  8.担保理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9.信息登记,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承包单位在省级实名制平台上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 

  10.监管查处,各级住建部门利用省级实名制平台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核查;对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供虚假担保的,予以行政处罚。 

  11.联合惩戒,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级住建部门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12.附则,本规定自20233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的通知》(闽建筑〔20237号),自 202341日施行,有效期3

  《细则》办法共计七章23条,分别为总则、评价项目管理、评价指标采集、项目考勤管理、监管措施、异议处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一是评价项目范围,项目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基项目。二是实施平台,依托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三是评价实施机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评价实施单位。 

  2、评价项目管理。一是评价项目创建,分为自动创建和企业手动创建两种方式。二是未及时创建的项目,由平台或评价实施单位代为创建,并纳入评价管理。三是评价状态管理,项目施工期间遇到节假日、不可抗力等情况的,可申请对应的状态变更。 

  3、评价指标采集。一是评价指标分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由各级人社部门做为评价实施单位负责现场评价;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置情况等3项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现场评价。二是评价频次,现场评价每季度应评价一次,被认定为无欠薪标杆项目的,可降低评价频率为两季度一次。 

  4、项目考勤管理。一是考勤基本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采用生物识别技术的考勤设备。无法封闭管理的工程,使用福建人社小程序考勤。二是考勤抽查制度,通过平台对考勤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核实,企业及时回应以便确定是否存在代打卡情况。三是抽查结果应用。回应率低于70%的为不合格,100%为优秀。对于连续不合格的加大抽查力度,优秀的降低频率,不合格次数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考勤指标按0分计取。 

  5、监管措施。一是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专户,由人社部门通过平台核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评分指标计0分。二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管理,比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的注册执业资格条件,对执业资格不符的情形予以预警,其到岗情况评价记为0分。三是重点监管对象管理,对存在建筑工人状态异常、考勤人数与严重不符、管理人员未纳入监管的等情况的,纳入重点监管,予以加大考勤抽查频次、管理人员使用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等进行监管。四是弄虚作假认定及处理,对存在项目状态虚假,或造价信息虚假,或篡改考勤原始数据、或考勤使用的人脸识别造假等行为的,认定为弄虚作假,该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数计为0分。 

  6、异议处理。一是现场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施工企业应当场提出。二是结果申诉,对于项目状态填写错误、工程类别填写错误的、无需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而被纳入评价的等情况的,允许企业提出修正。 

7、附则。一是评价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要求开展评价。省市住建、人社部门加强层级指导。二是本细则于20234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九)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函》(闽发改法规函〔202380号),202338日印发

    近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福建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函》,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全面开展保证金、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查明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服务机构保证金代收代管和收费情况,并自查自纠本地不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行为;二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排斥、限制或拒绝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的行为;三是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的行为;四是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的行为等。

  二、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

  于今年331日前完成《通知》中要求开展的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工作,并建立本地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的长效机制,定期于每年1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

  三、切实贯彻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措施

  四、鼓励制定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措施

  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各地应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


(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的通知》(甘政发〔202315号),自202331日实施

《定额》202331日起实行20176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甘政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十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甘建发电〔202344号),202332日印发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强化安全整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1、聚焦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一要强化源头治理和基础保障。二要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治。三要安全有序加快推进项目开复工。四要持续做好灾害防范应对。

2、紧盯市政公用安全保障。一要巩固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成效。二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监管。三要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四要确保城市安全度汛。五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试点工作。

3、强化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一要深入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二要巩固提升城市房屋“两违”清查和农村房屋安全管理。三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

4、持续做好防灾减灾准备。一要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成果数据应用。二要持续做好地震防范应对准备工作。

三、落实应急准备,高效处置突发情况


(十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图纸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管理的通知》(甘建设规〔20232号),2023314日印发

2023年314日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大数据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图纸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管理的通知》(甘建设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系统平台,为全省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图纸统一提供全过程数字化服务。

二是统一图纸标准,按《建设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标准》(DB62/T3227)进行数字化绘制和分类命名,建立索引。从源头解决图纸版式、大小不一、命名混乱等问题,确保工程竣工归档后可以迅速查询提取,保障后续图档数据活化利用。

三是规范图纸电子签名签章方式,确保法律效力。

四是施行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对有关时限和相关专项审查内容进行明确,有效解决申报前预先审查、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逃避监管隐形问题。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对相关专项审查意见的管理。

五是对数字化图纸实行赋码管理,有利于加强设计施工衔接,防止设计施工“两张皮”。明确数字化图纸在监督检查、验收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中的效力。

六是对数字化图纸的变更问题进行规定,明确变更过程全程记录,防止随意违规变更。

七是明确数字化图纸管理各方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确保“按图施工”。

八是对数字化竣工图的编制、归档和管理作出规定。解决竣工图不准确、编制责任不清晰、归档不及时、查询利用难和纸质归档成本高、用时长等突出问题。

九是按照数字政府建设原则,提出图纸数据跨部门、跨层级应用途径及原则。

十是强化组织协同,加强工作保障,提升工程建设全过程协同监管水平。


(十三)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警示提醒函》,2023320日印发

针对近期我省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检查过程中,发现仍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人证不合一的“挂证” 行为,针对相应的咨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了相关处罚,处罚结果已在“信用中国”“信用甘肃”公告。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十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通知》(粤建标〔202329 号),本指引自202341日起实施

住建厅:41日起,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通知,明确:

20234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十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号),自2023410日起实施,有效期5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232号),2023322日印发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

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中关于“具有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规定中的增项申请事项。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增项申请事宜,统一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0号)执行。

2、本通知印发前己提交直接申请与对应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增项申请事项的按照原有办法实施审批。


(十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4号),2023217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范围:使用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类型的政府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办法〉的通知》(黔发改建设〔2013558)同时废止。


(十八)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16号),自2023410日实施

我厅修编2016版标准施工招标文本,形成2023版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本,旨在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新文本自202341日起施行

新文本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现招标投标电子化。

2、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4、投标文件特征码异常识别。

5、设置双资质的应允许联合体投标。

6、建设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

7、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9、施工招标不得以下浮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