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领域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3〕54号),2023年3月13日印发
清理范围: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由原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标段为单位,每个标段涉及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二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冀建法改函﹝2023﹞66号),2023年3月23日印发
清理范围: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由原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一、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不予强制措施清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不予措施强制清单》: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危害较大的。
(二十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直接发包功能升级的通知》(〔2023〕496号),2023年3月15日印发
调整优化升级内容
1.完善项目信息。增加项目具体数据及符合直接发包的有关条件信息。
2.调整提交方式。直接发包项目信息登记调整为表单式填写,一键式提交。
3.合并登记环节。将项目注册、标段信息、发包结果三个环节并为“直接发包登记”一个环节,进一步缩短登记和审核流程。
4.增加数据确认环节。增加发包单位提交项目信息后,承包单位对项目重要数据(如工程价格、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确认环节,确保直接发包项目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5.优化过程管理功能。直接发包项目信息登记过程中,监管部门可随时查看项目登记情况,提出完善项目信息要求。
(二十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费计费参考依据(试行)>的通知》(厅头〔2023〕491号),2023年3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参考依据》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其余类型工程和改扩建项目可酌情参考本计费参考依据
二、BIM技术服务内容
三、费用标准及计算说明:详见文件附件。
四、BIM技术服务费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二十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开通承诺制端口的通知》,2023年2月28日印发
住建厅在“智慧住建云”平台开通了承诺制端口。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申请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可按一般申报程序申请资质,也可按承诺制模式在承诺制端口申请资质。
(二十四)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民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吉建造〔2023〕2号),2023年3月23日印发
具体详见附件。
(二十五)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补充<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5管网工程>“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子目的通知》(吉建造〔2023〕3号),2023年3月23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六)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八十二条。重点如下:
一、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条明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二、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九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五、7种行为视为串标!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六、投标不足三个的,视情况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第二款: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七、鼓励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收退时间等。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二十七)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3〕6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日前,省厅发布新版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十八)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三)的通知》(川建招标发〔2023〕48号),2023年3月7日印发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近期标准招标文件执行中反映出的常见问题,结合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制定了《标准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三)》。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及时更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内的各专业(类型)招标文件模板,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模板未更新之前已开展招标工作的,以发出的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也可以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发出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二十九)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四川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23〕65号),2023年3月27日印发
为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住建厅组织编写了《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四川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三十)河南、黑龙江、湖南、江西、宁夏回族、云南等省、自治区住建厅都发文停止受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业务
住建厅:新标实施前,这项资质申请暂停受理!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3月1日印发《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2月28日《关于停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业务办理的公告》(第1598号)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3月14日印发《关于暂停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湘建法函〔2023〕24号)
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2月28日印发《关于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5、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3月7日印发《关于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业务的通知》(宁建(建)发〔2023〕10号),
6、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2月27日印发《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建建〔2023〕17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分别自2023年2月28日(湖南、江西、云南等省)、3月1日(河南、黑龙江等省)、3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前,到期需办理延期申请业务的企业,资质证书自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