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三部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2023年3月22日印发
《指南》包括总则、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附则共8章49条内容,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该指南规定: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应明确本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装配率目标值,编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专篇,并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增量成本以及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本节约。
在设计与审查阶段,应编制绿色建材使用量清单,并对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进行核算。技术规格书应明确结构材料与构配件、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绿色建材的指标要求。方案设计阶段,应对照《需求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策划。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中应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应用内容和建材技术参数。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应对照《需求标准》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内容、参数及具体构造和措施,并对前一阶段获取政府部门批复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和深化。
在政府采购阶段,采购人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纳入《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包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实施成本。对施工图不明确之处,采购人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
《指南》要求,采购人梳理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绿色建材应用数量,组织开展绿色建材集中采购应用量填报,在施工招标前报送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分期分批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提供证明性文件作为核实依据。
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建材进场专项台账。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应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的专项资料档案。
在检测过程中,采购人要按照《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材料进场和履约验收阶段开展检测报告核查以及相应的实体检测。
在验收阶段,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造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另外《指南》还提出,鼓励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均可进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交付方面,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294号),2023年4月19日发布
《方案》明确到2025年,社会福利、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配置进一步强化,殡葬、退役军人等体制机制改革迈出新步伐。这些社会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最高按80%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方案》对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退役军人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等提出了建设任务以及相关标准。其中,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包括:儿童福利设施,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 145—2010)有关要求执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有关要求执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建标 171—2015)有关要求执行。殡葬服务设施,殡仪馆按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有关要求执行;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有关要求执行;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和《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中附件 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0〕2267 号)有关要求执行。
《方案》明确,各地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对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全程监督管理,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督促项目开工,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2023年3月23日印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以下简称可研大纲),具体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和《关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的说明(2023年版)》(以下分别简称《通用大纲》《参考大纲》和《编写说明》)。
一、可研大纲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亮点
此次颁布的可研大纲与2002年的《指南》是承继关系,对于大纲没有涵盖的可行性研究方法等内容,仍然适用《指南》有关规定。但相对于《指南》,可研大纲更加突出可行性研究重点内容的前后逻辑和统筹协调,重点补充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扩大内需、自主创新、共同富裕、国家安全、数字经济等体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容。
1、关于《通用大纲》。共11个部分39条,主要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需求分析与项目产出、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项目影响效果分析、项目风险管控方案、研究结论及建议等。《通用大纲》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重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满足基本需求时更加关注社会效果评价;在适用上,《通用大纲》属于强制适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大纲进行编写,并作为项目审批的基本依据。
2、关于《参考大纲》。共10个部分38条,结构基本与《通用大纲》保持一致,但在具体内容上,《参考大纲》更加突出引导企业投资项目聚焦市场需求分析,合理测算企业投资收益,关注企业财务的可持续性,指导企业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参考大纲》不具有强制性,属于参考适用,主要是引导企业重视项目可行性研究,加强项目内部决策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关于《编写说明》。共5个部分。第一、二、三部分主要明确了可研大纲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要求。第四部分按照《通用大纲》和《参考大纲》确定框架结构,重点阐述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应编写说明。第五部分阐明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等投资决策其他手续的关系。
此次颁布的可研大纲创新亮点在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2002年《指南》基础上,坚持以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围绕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等三大目标,更加注重发挥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领作用,更加注重从项目全生命周期出发统筹拟定项目投融资和建设实施方案,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等新评价理念的应用,更加注重可行性研究重点内容的前后逻辑和统筹协调,将扩大内需、碳达峰碳中和、自主创新,以及投资建设数字化等新要求有机融入可行性研究制度规范。
二、可研大纲明确了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原则要求
此次颁布的可研大纲,明确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的要求,围绕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三大目标,将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等新理念新要求融入可行性研究,推动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制度规范。
一是要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可行性研究应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出发,全面系统分析各环节涉及的因素,客观进行经济、社会、环境等影响论证评价,准确识别和管控各类风险,在此基础上择优提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重点突出“四个强化”,即强化规划政策符合性,强化投资建设全过程数字化应用方案分析,强化项目运营方案的比较分析,强化项目融资方案和财务可持续性保障分析。
二是要体现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的要求。可行性研究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要求,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不同侧重。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突出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可负担性,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突出经济性,聚焦企业自主投资决策所关注的投资收益、市场风险规避等内容,引导企业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财务的可持续性。
三是要聚焦“三大目标、七个维度”的核心内容。无论是《通用大纲》,还是《参考大纲》都强调,可行性研究要围绕投资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三大目标开展系统、专业、深入论证,重点要把握“七个维度”的研究论证内容。其中,项目建设必要性应从需求可靠性维度研究得出结论,项目方案可行性应从要素保障性、工程可行性、运营有效性、财务合理性和影响可持续性等五个维度进行研究论证,项目风险可控性应通过各类风险管控方案维度研究得出结论。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23年第2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共6章、33条。
第一章 总则
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节能审查意见的作用和效力,以及节能审查相关工作财政经费保障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规定国家和地方节能审查工作职责,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强调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
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序要求,规定省级节能审查项目能耗管理权限,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条件。
规定区域节能审查实施条件和范围,明确跨区域、打捆等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要求。
第三章 节能审查
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节能审查受理和节能评审要求,明确节能报告审查重点。
规定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逾期、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的处理方式,规定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节能验收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规定国家和地方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强调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节能审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措施。
加强节能审查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监管,强调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规定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2023年4月19日发布并施行
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资质标准》是《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原资质标准于2005年颁布,设定的检测资质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4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在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准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出台的《资质标准》,从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评审、提高技术人员要求、加强设备场所考核、提高检测数字化应用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提高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资质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
第一,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
分为二个类别:综合资质+9个专项资质!
一是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二是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强调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涉及检测项目的基本检测技术能力,强化检测技术能力考核,避免检测机构因检测技术能力不足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第二,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
综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一是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保证检测机构具备基本从业经验。二是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三是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检测机构人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
第三,强调信息化管理要求,保障检测真实有效。
一是规定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真实有效。二是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转型升级。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2023年4月19日发布
一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是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物业管理师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5号),2023年3月31日发布
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
(八)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有关要求的函》(市监特设(司)函〔2023〕19号),2023年4月12日印发
对采用在电梯轿厢操纵箱、层站召唤箱或其按钮的外围接线的方式增设选层或呼梯装置的,符合《通知》中“仅通过在电梯轿厢操纵箱、层站召唤箱或其按钮的外围接线方式加装电梯IC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的情形,在不产生其他风险的情况下,均可界定为一般修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紧急通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月15日实施
2023年4月17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8号),2023年4月6日印发
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的《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是北京优化营商环境的第6版改革方案。
一、40个场景推广“一业一证”改革
按照6.0版改革方案,本市将重点推广“一业一证”改革,制定全市推广“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完成药店、餐饮店、便利店等40个场景改革,实现行业综合许可凭证在全市范围互认通用;建设“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将“一业一证”事项纳入综合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证准营”。
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备受期待。为此,北京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同时,在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等领域再推出30个以上告知承诺审批事项。
二、超600个服务事项将“掌上办”
6.0版改革方案中,“一件事一次办”将覆盖更多领域、更多事项。
本市将出台“一件事”集成服务推广实施方案,制定“一件事”目录清单,实现集成服务。
办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一件事”事项将全部纳入市、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推行“全程网办”。
市民也将在网上、手机上办成更多事。方案提出,除涉密事项等特殊事项外,实现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事项100%“全程网办”,社保、医疗、住房、就业等领域600个以上服务事项“掌上办”。
三、全面推行纳税缴费“网上办”
加快建设一体化政策支撑平台,逐步实现行政给付、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全覆盖。
全面推行纳税缴费“网上办”,实现95%以上税费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个人高频税费事项100%“掌上办”。
四、规划许可等事项承诺制、容缺办
不断提高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动一批重大项目实现早开工、早建设、早落地、早见效。
推广“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改革;简化项目前期办理手续,继续推行环评、水评、规划许可等事项承诺制、容缺办;优化项目建设管理,推行“分段施工”制,对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
对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占掘路和占道施工许可等事项,分类实行非禁免批、并联审批;实施报装、勘查、施工、接入等事项联合服务,实行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全部服务事项“一口受理、一次踏勘、一站办理”。
五、政策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将全程网办
推动不动产登记“网上办”“合并办”;拓展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范围。简化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流程;为纳税人提供自主计算一手房、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的公共服务。
五、社保缴费、公积金补缴将跨省通办
协同发展的背景下,京津冀营商环境也将一体化发展。
推动实现京津冀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等业务“跨省通办”,推动商事登记领域电子营业执照互认互通;符合条件的企业“一键迁移”涉税信息。
在交通、旅游、医疗等重点领域推进京津冀三地守信联合激励和信用监管联动;统筹开展税务监管执法,京津冀全面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
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新增19项“跨省通办”事项,在移动端服务专区新增30项高频办理事项方便企业群众异地办事。
(十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评估方法和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3〕479号),2023年3月10日印发
本市公共建筑将设五级能效等级 低能效公建或纳入差别化能源价格制度
与家电一样,北京的公共建筑也将有能效等级。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建立健全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评估方法和制度的工作方案》。根据方案,本市将分领域分阶段开展公共建筑能效评估工作,对公共建筑能效进行分级,等级共分为五级,最低的五级能效公共建筑或被纳入差别化能源价格制度。
一、现状:公建占全市总能耗近三成,是节能降碳的重点领域。
进行能效评估的公共建筑类型包括: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建筑;非国有单位的单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共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50%的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能耗是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运行能耗,包括由外部输入、用于维持建筑环境(如供热、供冷、通风、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餐饮等)的用能;能源品种包括电力、热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油品等全部建筑能源消费品种。
二、计划: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先行试点。
在公共建筑能效分级上,现阶段以商业办公、公共机构、超市、宾馆、党政机关、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建筑为主体,将公共建筑能效等级分为五级,一级能效为最优级。
本市将推进公共机构、国有企业所属公共建筑能效评估先行试点,分批推进非国有单位能效评估,逐步拓展公共建筑能效评估范围。
三、举措:评估结果纳入国企环保考核
本市力争力争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市级国有企业能效评估工作,完成对建筑能耗管理平台中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能耗能效评估;力争在2030年年底前对建筑能耗管理平台中公共建筑实现应评尽评。
条件成熟时将博物馆、交通场站等公共建筑纳入公共建筑能效评估管理。
评估分级后,针对不同等级的公共建筑,本市将探索公共建筑能效分级应用场景和实施公共建筑用能强度公示对标制度,探索将五级能效公共建筑纳入差别化能源价格制度、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同时,将公共机构建筑能效评估结果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绿色学校等评价体系,将国有企业公共建筑能效评估结果纳入国有企业及负责人生态及环保考核因素。
(十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危旧楼房改建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3〕95号),2023年4月20日印发并施行
一、分区域:危旧楼或腾退或改扩建
《通知》明确,对位于核心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规划道路、绿地、广场、水域以及政务功能要求高的重点地区内的危旧楼房,应进行腾退置换,引导居民异地安置。除上述地区外,在符合规划用途管控和风貌保护要求,且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
上述规定从区位上明确了老楼是应该腾退置换还是应该进行改造。
二、增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
与此同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