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住建厅:7月1日起,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
2021年3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5月11日,省厅正式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建规字〔2023〕2号),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一、适用范围
我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1.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
2.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
3.工程总承包招标;
4.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
5.政府集中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政府集中建设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含社会代建项目)。
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工程项目招标不适用“评定分离”方式。
二、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3至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少于3人也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不少于3名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30日内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项目分类界定
本意见中的“特大型”、“大型”工程项目分类和“技术复杂项目”界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围挡设置的指导意见》,2023年5月5日发布
住建局:即日起,此类围挡总高度设置4米!
5月5日,大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围挡设置的指导意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
1、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可根据工程实际选用固定式围挡或移动式围挡。
(1)固定式围挡
◆仿真绿植围挡:围挡总高度4米。
◆装配式围挡:围挡总高度2.5米,分上下两部分,上部为成品定型钢结构挡片(彩钢夹芯板挡片+钢骨架),下部为0.3米高挡墙(砖砌或预制块)。每间隔3.6米设置钢结构立柱。
◆砌筑式围挡:围挡总高度2.5米,由围墙、立柱、压顶组成。围墙采 用砖砌实体围墙,砖墙厚度不小于0.24米,每间隔4米设 置0.4米×0.4米砖砌立柱,外侧采用真石漆饰面。
(2)移动式围挡
◆冲孔式钢板围挡:围挡规格为1.25米(宽)×2米(高)。材质为镀锌板 (管)材,重量易于工人搬运。
2、固定式围挡适用范围:新建、扩建类房屋建筑工程;工期超过3个月且施工点位相对固定的新、扩、改建类市政工程。
3、固定式围挡应设置不低于围挡总面积40%的公益广告。
4、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做好工地围挡规范设置的日常管理,按照每个项目每个月不少于1次的要求,有计划的开展工地围挡容貌管理的巡查检查。
(二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3号),自2023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6月8日
住建厅:6月9日起,监理单位有这四种行为的,限制市场准入、招投标!
近日,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自2023年6月9日起施行。明确: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凭执 (从)业资格证书、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上岗履职。
2、将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理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的;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年内累计发生 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监理单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并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监理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监理单位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3、注册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二十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9号),2023年5月15日印发
《通知》围绕加强投资项目谋划储备、规范投资项目审核管理、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水平、规范投资项目实施、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五方面提出19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
在切实加强投资项目谋划储备方面,《通知》提出,要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县级项目等方面加强谋划储备,并进一步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的帮扶指导。
在切实规范投资项目审核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要深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投资项目评估评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定。提出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节能、环保等要求落实到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中。涉及用水的,按照“四水四定”原则开展水资源论证。严格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依法妥善防范化解“邻避”问题,按照规定做好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项目本质安全、顺利实施。
《通知》提出,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深入论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的合规性、可行性,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严格审核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建设规模合理、技术方案可行、资金来源规范落实,资金来源不落实不闭合的不得推进,防范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除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全面实施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协同推进项目报建审批,持续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切实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水平。在规范投资项目实施方面,《通知》提出了严格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要求举措。《通知》提出,切实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从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压实建设单位责任和完善项目评价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要成立重大项目协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梳理本地本部门与投资项目管理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快“立、改、废、释”,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件,细化配套政策,及时更新各类项目审批服务管理平台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资料模板等。全面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投资项目服务,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定期开展调研,跟踪投资项目管理情况,并及时总结宣传项目管理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成效等,指导各地持续提高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服务效率。
(二十八)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的通知》(青建工〔2023〕119号),2023年5月5日发布
住建厅:项目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严查社保缴纳情况
5月5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的通知》,其中明确: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任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一般应具备相关专业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
◆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约监督检查。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等。
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技能工人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通知》(建办人〔2017〕76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此前,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明确:
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通过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满3年;
◆从事工程技术领域管理工作满3年。
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同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3、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4、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
(二十九)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现行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青建工〔2023〕133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住建厅:调整建设工程现行定额人工费单价!7月1日起执行
5月24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现行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
(一)2020版《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中定额人工单价均按107.86元/工日为计取基数编制,调整后的青海省建设工程现行定额人工费单价表见附件。调整后定额人工费单价的差额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不计取其他费用。
(二)现行《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中定额人工单价均按76.20元/工日为计取基数编制,调整文件继续执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现行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青建工〔2022〕251号)。
(三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5号),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
6月11日起,不得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中标后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
01规范招标人行为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不得提出注册资本金、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
◆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
◆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02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自中标通知书在线发出之日起,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
03其他相关
◆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异议及投诉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档案归集等“全程网办”。
◆全面推行保证保险。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三十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微型桩等补充定额、定额调整及更正的通知》(晋建科字〔2023〕89号 ),2023年5月4日印发
现发布《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微型桩等补充定额、定额调整及更正共7项,与《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配套执行。
(三十二)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价协发〔2023〕17号 ),2023年5月25日印发
主要内容:
2.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依托,以“分调裁审”为主线,以第三方调解、专家辅助人介入、诉前委托咨询等举措为着力点,构建人民法院与行业组织“联动配合、非诉挺前”的解纷模式,助力审判环节“简案速裁”“繁案精审”,推动建设工程纠纷专门性纠纷妥善解决,促进房地产和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建立解纷机制,根据解纷机制的职责分工,各自制定相应的办法,开展工作。
5.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争议不大、适宜先行调解、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展立案前委派调解工作,将其纳入诉前调解平台管理,由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负责此类纠纷诉前解纷引导工作,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指派法官进行法律指导。对诉讼中适宜调解的案件,也可以采取委托或邀请调解的方式进行。提倡有工程造价纠纷的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6.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诉前解纷的主要内容、优势以及诉讼风险,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平台积极解决专门性争议事项,接受或者寻求特邀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化解纠纷。
7.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立案,向受邀请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出具邀请函;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调解时限的限制。诉前调解时限,自特邀调解组织签收人民法院移交调解材料次日起算。诉前委托咨询期限不计入诉前调解时限。审判业务部门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参照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进行调解。参照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调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三十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住建厅:5月23日起,这5类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5类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
(二)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四川省专利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三)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3项。
(四)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
(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中华技能大奖,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6类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四川省专利奖创新创业奖3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2项。
(三)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天府质量奖(个人)、中国质量提名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
(四)完成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2项,或工程建设省级工法4项;起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2项,或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3项。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情形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成绩突出,并受到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
(三)获得建设工程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职称情形
第十条 在基层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累计工作满1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工作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专业技术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建设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技术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相关或相近职称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以职业资格申报的企业人员需在本单位注册且聘任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人员需聘任对应专业技术岗位。
答辩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申报建设工程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参加现场答辩:
(一)申报中级职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非本专业学历;
2.破格申报;
3.取得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申报中级职称;
4.高技能人才申报中级职称;
5.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申报人员情况认为需要参加现场答辩。
(二)申报高级职称实行全员答辩。
(三十四)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成都市文明施工示范引领工地技术标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65号),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住建局:5月9日起,工地围挡总高度不低于3m!施工时应全时段开启所有雾状喷淋设备!
日前,成都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文明施工示范引领工地技术标准》。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一、围 挡
第二、三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建设工地围挡总高度不低于3m(不含灯箱高度),并在其底部设置0.5m高的黄黑相间警示带。围挡应设置夜间警示灯和具备反光特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二、湿法作业
第十二条 工程围挡、基坑周边、建筑物四周应设置雾状喷淋。
第十三条 围挡喷淋应安装在低于顶部300mm处内侧,喷头朝内向上,与围挡立面呈45°夹角。
第十四条 建设工地应在基坑马道、主要道路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安装360°高空旋转雾桩。
第十六条 土方作业区域内每台土方作业机械应配置一台雾炮机进行定点湿法作业或安装土方机械喷淋装置。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时应全时段开启所有雾状喷淋设备进行湿法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全天开启所有雾状喷淋设备。
三、封闭作业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项目的明挖站点基坑与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基坑应安装可闭合式防尘天幕实施封闭作业:
(一)重点地段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基坑平均深度超过6m(含);
(三)基坑防尘天幕安装最短跨度在10m(含)以上,最长跨度在100m(含)以内;
(四)防尘天幕安装及使用相关受力满足基坑支护结构抗倾覆稳定性验算。
四、施工现场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
第四十三条 以下类型的脚手架应使用相应比例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进行搭设:
(一)外脚手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使用比例不低于外脚手架钢管总量的70%;
(二)承重和支撑脚手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使用比例不低于承重和支撑脚手架钢管总量的50%。
钢管支架构件的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应符合《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 503)的相关要求。
(三十五)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试行)>等两部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3〕112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试行)》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养护维修工程(试行)》,自2023年7月1日起与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配套执行。
(三十六)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换发全国统一电子证书的通知》,自2023年5月22日起执行
住建厅:5月22日起,实施换发全国统一电子证书!6月30日后旧版失效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换发全国统一电子证书的通知》。
电子证书换发时间和实施范围:
自2023年5月22日起,对我厅核发有效期内和新核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A证、B证、C1/C2/C3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换发全国统一电子证书,停发同名旧版电子证书。
原已下载旧版电子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6月30日后旧版电子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