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号),2023年6月13日发布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对今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内容丰富、精准务实,对于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尽快恢复元气具有重要意义。
一、持续深入降成本意义重大
降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助力实体经济企业轻装上阵、提升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年都要印发文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2023年已是第7个年头,可谓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这些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出台了一大批有含金量的降成本举措,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前,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多数生产需求指标同比增速提升,服务业和消费较快恢复,就业物价总体稳定,经济运行呈恢复向好态势。同时,国际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国内需求仍显不足,经济回升内生动力还不强,实体经济企业经营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仍然较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受持续冲击后仍然较为困难,经营主体信心和预期仍然有待提振。在此背景下,部署推动降成本工作更有着雪中送炭、添力加火的特殊现实意义。大力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最终将助推我国经济实现整体性恢复,重回正常增长轨道。
二、措施精准务实,将逐步释放助企纾困效果
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从8个方面部署了22项任务,措施系统而有针对性,精准务实,体现了年度特点,契合了经营主体实际需要,将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加快恢复。
一是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仍然延续企业成本类别的既定框架,从税费成本、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地原材料成本、物流降本、资金周转效率、内部挖潜等8方面展开。同时可以看出,8个方面并非平均用力,每个方面内部也并非全面铺开,而是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突出重点地谋划具体举措。如,税收优惠政策就强调精准性针对性,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服务业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偏弱的对象,以及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重点领域;提出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针对的就是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问题;提出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主要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拖欠账款问题。
二是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降成本不是简单一降了之,要统筹兼顾需要与可能,按照适宜节奏来降。在实际运行中,部分措施成熟就可转化为制度安排,今年文件就明确提出将重点领域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另一些措施则主要是阶段性的,不过根据当前经济恢复状况,该延续的要延续,该优化的要优化,不急于退出。因而,文件中“继续”“延续”等表述较为常见,税费优惠、社会保险费率等举措也设置了明确实施期限。
三是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显性成本容易识别,缴纳的税费、财务费用、交易成本、用工用地原材料成本、物流成本等。隐性成本从表面上难以感知,却影响巨大。如,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融资困难、涉企违规收费等,往往更为影响经营主体信心和预期。为此,文件在对显性成本作出相应部署的同时,也围绕市场准入、融资渠道、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谋划举措,促进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降低经营主体面临的隐性成本。
四是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降成本在助企减负降本的同时,也注重通过正确的政策导向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文件在普遍性降低某些成本的同时,对创新、小微民营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予以倾斜支持,同时还采取更大力度措施引导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如,政策举措中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激励相关主体加大创新投入,有关激励企业内部挖潜的举措更是引导企业从内部优化管理、转型升级来降本增效。
降成本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之以恒推动。我们预计和期盼,今年降成本工作重点举措的落地实施,将在前期多年成效基础上持续深入发力,优化市场环境、持续降本增效,不断增强实体经济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振市场信心,助力我国经济加快恢复。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25号),2023年5月26日发布
一、明确目标任务。2023年7月底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审验要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统一入口、全流程网上办理。2023年12月底前,将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实现一网通办。各地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规程,统一确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能源、铁路、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申请主体、申请表单、办理要件、内容要求、办理时限等事项信息的数据格式标准。消防审验工作相关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现场评定和备案抽查现场检查等信息应一并纳入工程审批系统。
三、提高办理效率。
四、强化动态监测。
五、做好数据共享。各地已在线收取消防审验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能够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要落实消防审验纳入工程审批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有关要求,将消防审验信息逐级共享至国家工程审批系统。
六、加强安全维护。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2023年6月9日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一、装修人是第一责任人
1、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
3、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4)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3、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装饰装修企业
1、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
2、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3、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
4、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四、严肃查处
◆各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23〕149号),2023年6月21日发布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人教函〔2023〕822号),2023年6月26日发布
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通知》针对有关事项进行强调:
1、注册对象: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2、注册类型及有关事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3、注册流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在线办理,可在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查询。
4、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1)《办法》施行前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或取得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
按要求完成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可继续执业;尚未完成注册或已注册但不在有效期内的,经当事人申请、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给予颁发相应等级的注册证书。其中,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或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公路工程)注册。
(2)《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不同类别、等级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相应类别、等级的造价工程师。
(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后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要求自行制作执业印章(样式见附件5)。
5、继续教育。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注册两个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应按类别分别计算;如有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学时可以计入两个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
6、监督管理。加强执业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六)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125号),2023年5月19日发布并施行,有效期2年
一、 工作背景
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是全市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22年9月1日实施改革以来,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告知承诺、联合监管、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勘察设计单位更加注重质量管理,设计质量稳步提升。同时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行为活动。为完善我市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持续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研究拟定了《北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
二、制定思路
《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施工图事前审查和事后联合抽查中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的监督职责、审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包括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行为、审查人员的条件和行为、审查抽查工作质量、行业服务贡献等,并根据上述表现对审查机构进行信用评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明确了提醒、约谈、整改等不同的行政处理,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1、审查机构的权利义务
(1)审查机构权利。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履行施工图事前审查和事后联合抽查的相关职责,独立开展审查、抽查工作;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真实、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全套施工图,资料不齐全的可要求补正;对审查、抽查发现的问题,有权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整改文件进行复审、复查;对审查、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负保密义务。
(2)审查机构义务。审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行为和结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2、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重点监督内容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根据工作职责,采取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托本市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工作专家委员会,开展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督内容包括审查机构的条件和行为、审查人员的条件和行为、审查抽查工作质量、行业服务贡献等。
3、审查机构信用管理
我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审查机构进行年度积分评价(具体积分见附件),并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1)年度扣分累计达到10分的,对审查机构提出预警;
(2)年度扣分累计达到20分的,约谈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
(3)年度扣分累计达到3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
(4)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开展相关审查、抽查业务;
(5)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4、行政处罚事项
我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中的相关条款对审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3〕4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通知的出台,顺应了本市减量发展、城市更新建设加快,一些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逐渐退出的当下形势,破解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评估补偿政策依据不足、评估可比实例选择少、评估对象特殊情况多、划拨用地非住宅评估难等问题。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明确非住宅房屋用途与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类对应。坚持房地一体,非住宅房屋用途统一与市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类相对应,确保房地用途一级、二级分类相统一。二是明确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用途调整、未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认定处理后的价值评估补偿。重点规范原用途为工业类用途调整的,考虑法理和补偿政策等综合因素,明确具体评估补偿办法,做到权责相当、公平补偿。三是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技术路线。考虑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不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总体思路与原则,依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相关意见,综合确定其评估技术路线,解决划拨用地非住宅评估难题。四是明确采用比较法评估非住宅房屋价值或非住宅房屋土地重置成本时的可比实例选取要求和修正或调整幅度。倡导选用土地一级市场招牌挂成交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和运用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提高可比实例选取的容易度和准确度。五是明确非住宅依据价值对等原则可进行不同用途产权调换。强调非住宅房屋的实物补偿安置,不是用途与规模的实物对应,而是价值的对等,在符合相关区域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同用途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尤其是经协商可以用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是对非住宅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政策的具体落地,赋予被征收人更多的选择。
该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既有对现行政策体系的继承完善,又有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突破创新,将有利于公平合理补偿,有效解决现行非住宅房屋评估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本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促进本市城市更新,实现减量、高质量发展。
(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3〕191号),2023年6月27日发布并实施
一、《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依据
根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时期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京双碳办〔2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行)》。
二、“十四五”时期,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范围和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第五条规定,“十四五”时期,我市结合建筑绿色发展任务总体情况,对执行标准高、节能效果好的示范项目予以奖励。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超低能耗建筑、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核定奖励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市级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投入的30%。超低能耗建筑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新建项目和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既有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三、《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保证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十三五”时期相关奖励工作实践,充分发挥区级部门作用,对《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性细化和操作性补充,有效指导市区相关部门和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具体实施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申报、审核、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了项目申报、区级核实审查、市级资金分配、区级资金拨付、市区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全过程实施要求。《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包括总则、示范项目申报、示范项目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共二十七条,以及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自评表等10项附件。
1、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规定了示范项目申报时限、申报单位和申报流程等。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可向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城镇新建超低能耗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建设单位;城镇既有建筑改造超低能耗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超低能耗农宅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装配式建筑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装配式农宅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绿色建筑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含业主单位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服务平台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服务平台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的“财政奖励”模块和“北京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的“财政奖励”模块。
(2)规定了示范项目审核程序和审核要求,明确了市级部门项目抽查、资金分配、资金拨付等流程和要求。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申报市级奖励资金项目的项目核实、现场勘察和联合审查,要组织开展公建节能绿色化改造综合验收、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确认和绿色建筑实际运营情况核查,通过联合审查形成“同意推荐”和“不予推荐”的审查结论并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奖励平台”对各区推荐的示范项目按规则排序,结合年度预算情况,根据各区上一年度市级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序安排市级奖励资金。
(3)明确了绩效管理机制和项目奖励后监督管理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从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示范项目监督期为项目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后三年。监督期内,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适时组织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现场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核查抽查。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示范项目应积极配合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在监督期内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节能绿色运行管理,并按要求报送年度建筑运行能耗数据。
2、《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充分发挥区级部门作用。示范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区级部门完成,既有助于发挥各区熟悉项目情况的优势,也有利于落实责权利对等的行政原则,加强责任落实监管,激发各区推动建筑绿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更高地提升辖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二是通过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确定奖励标准额度。以各区建筑绿色发展年度任务量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各区优秀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额度与本区任务量完成比例挂钩。一方面助推各区保障完成“十四五”市级建筑绿色发展下达任务,另一方面实现财政奖励资金鼓励优秀、鞭策落后。通过加强示范项目库管理,适当调节示范项目和奖励资金总量,实现全市跨年度奖励资金统筹平衡。
三是实现示范项目申报业务全程网办。建设“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奖励平台”,完善示范项目各业务申报系统功能,进一步提升市区并联协作,加强系统间项目信息数据联通,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实现企业申报示范项目全程网办零跑路。
(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2023年6月14日发布并施行
一、主要内容及执行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分5个章节共17条。
第一章节健全符合新时代首都发展需要的评价体系,主要是从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建立多元职称评价机制,优化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持续贯通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保障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健康有序发展等5个方面对本市现有职称评价体系进行了升级优化。
第二章节完善符合人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主要是从科学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对代表作成果可量化的“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持续落实“干什么评什么”。
第三章节改进和创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主要是从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强化区级职称评价服务效能,畅通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评价通道,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等4个方面对本市现有的评价方式进行了改进和创新,向科研机构、中小学等专业技术人才集中、有能力开展自主评聘的单位下放职称评聘权,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步下放职称评审、认定、服务等工作,进一步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
第四章节打造公正高效的服务平台,主要是从提升评审机构服务能力,树立评审专家队伍良好形象,提高职称评审信息化水平,改进对中央在京单位的服务等4个方面加强对职称评审过程的服务,解决现实的难点痛点问题。
第五章节加强职称评审全流程监督管理,主要是从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规行为处理力度两个方面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诚信体系建设水平。
二、文件适用的人员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专有名词解释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四、申报职称评价过程中对于出现失信行为的处理及注意事项
对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抄袭、剽窃、不当署名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取得的职称,情节严重的3年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对申报人和评审专家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北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3号),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一、主要内容及执行标准
《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分6章三十四条,对职称评审机构的备案和职责,专家的遴选和管理,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工作全流程的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了加强和改进。其核心是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要求,健全职称评审管理制度,改进评审机构服务,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评审专家入库的方式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组织推荐、邀请入库的方式:组织推荐。专家入库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在北京地区征集。其中,市属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民团体新申请专家,按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非公经济组织新申请专家,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邀请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等高层次人才,以及职称评审工作急需紧缺的专家入库。
三、评审专家入库的条件及涉及范围
申请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是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三是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具备较强的评审能力;四是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或正高级职称,其中申请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需具有正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对于急需紧缺专业评审专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条件;五是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条件完成评审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六是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工作,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七是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入库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考核合格自动续聘,每届聘期3年,原则上不超过3届。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专家所在单位和评审机构负责对专家更新的信息进行核对。
四、评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一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二是研究制定当年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在评审范围内公布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工作程序、评审方式、联系电话、受理时间和材料要求等事项;三是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做好职称申报服务;四是对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评前培训;五是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六是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全程记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全程可查可追溯;七是接受申报人复查申请或举证投诉,受理相关“接诉即办”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明确评委会名称、评审资格名称、评审专业范围及专家成员名单。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届满或出现重大变化应重新核准备案。
五、评审工作的纪律要求及注意事项
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与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是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申报人或收受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财物、礼品;二是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从事或参与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活动;三是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其中,专家不得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的现象,不得谈论与评审无关的话题,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四是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六、新旧政策差异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专家、评审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建立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库,加大从非公经济、新型研发机构等推荐遴选职称评审专家的力度,为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对入库专家的服务管理,加大对评审专家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专家抽取和盲评管理,增加专家评审质量监管,作为对专家考核的参考内容。服务是人才工作的本质,本市建立包括服务平台、评审机构、信息系统在内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条件和程序,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人才提供服务。《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33号)同时废止。
七、专有名词解释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