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3〕56号),2023年7月10日发布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和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第七批共24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释放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政策红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化、标准化、信息化”改革事项。
(二)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印发
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的重要力量。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2、主线
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3、目 标
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1、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2、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
3、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4、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1、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
2、完善欠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
3、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
4、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
5、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1、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2、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3、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5、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1、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2、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
4、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
5、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
6、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用务实举措稳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企业家精神。
1、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
2、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3、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4、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
5、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23〕729号),2023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建设、考核,加强全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有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6章22条,包括总则、创建申报、批复设立、建设管理、考核评估、附则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两个附件。
《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建示范活动规范管理的最新规定,规范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建设、考核等有关要求,细化了有关程序;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示范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提出了在年度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建立有奖有罚的激励约束机制、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形成示范区全周期闭环管理;制定了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了示范区申报及考核评估要求。
《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和安全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5〕2898 号)同时废止。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2023年7月14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明确工作目标、聚焦重点领域、健全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等4方面提出17项工作措施,努力实现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各项工作目标。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各地方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切实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力争将全国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领域,发布相关细分行业的政策规定,全面梳理和发布吸引民间资本的项目清单,搭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服务对接,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加快项目落地实施。
三是健全保障机制。建立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与银行共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和资金支持信息,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投融资渠道。
四是营造良好环境。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设立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大力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经验做法,调动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积极性。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会同各有关方面,切实抓好《通知》贯彻落实,推动相关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良好环境,推动民间投资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2023年7月7日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全国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复制推广各地已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
(六)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2023年7月5日发布
四部门发文,不得要求外地企业设立分(子)公司!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其中:
◆2023年6月中下旬—8月。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
◆2023年9月—10月。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
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
1.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2.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法办〔2023〕275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共20条,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
《规程》提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规程》强调,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规程》规定,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承担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释明引导,对鉴定材料的审核确认,向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推送诉前鉴定申请以及向当事人送交鉴定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否启动诉前鉴定程序,需要报请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负有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对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的义务。
《规程》明确了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具体流程,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条件、申请审查、委托办理、鉴定机构选定、鉴定费用预交、鉴定书的上传与送达、鉴定异议的提出与处理、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重复鉴定的规制等作出规定。
《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八)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3年6月20日发布
6月20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这是北京市数据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大事,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九部分,涉及二十项具体任务。
1、全面落实国家基础制度,积极主动先行先试
《实施意见》强调,把释放数据价值作为北京减量发展条件下持续增长的新动力,加快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先行先试,围绕数据开放流动、核心技术保障、发展模式创新、安全监管治理等重点,充分激发数据要素潜能,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首创首善,先行示范;开放融合、互利共赢;场景牵引、供需匹配;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安全合规、守牢底线”的40字基本原则,力争到2030年基本完成国家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工作,北京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2000亿元。
2、率先落实数据产权和收益分配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结构性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和完善数据收益合理化分配,在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方面,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管理,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公共数据归集、治理等活动;在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方面,明确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分别按照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获取相应收益的权益;在个人数据确权授权方面,允许个人将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授权数据处理者或第三方托管使用;在公共数据收益分配方面,探索推进分享收益和提供增值服务等创新政策。
3、加快推动数据资产价值实现
《实施意见》提出,在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方面,明确市大数据中心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工作,支持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开展社会数据资产登记服务;在资产评估入表方面,建立完善数据资产评估工作机制,开展数据资产质量和价值评估,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探索将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激励机制;在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方面,积极开展数据资产作价入股、融资、信托等探索。
4、全面深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在完善公共数据开放体系方面,推动按需开放,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基地开展有条件无偿使用;在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方面,推广金融专区建设经验,加快推进医疗、交通等领域的公共数据专区建设,推动有条件、有偿使用,推动良性循环。
5、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
《实施意见》提出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能级,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数据跨境监管机制,建立社会数据专区。引导社会数据有效汇聚,用市场手段优化数据供给、提升数据流通、激活数据价值。
6、大力发展数据服务产业
《实施意见》提出,在发展数据要素新业态方面,支持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京成立数据集团、数据公司或数据研究院;在数据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推进数据生产、流通、交易、治理等数据链全栈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在数据应用场景示范方面,深入推进全市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场景开放等创新政策。
7、开展国家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打造数据基础制度综合改革试验田,建设高水平开放的政策高地、数据工厂和可信空间,支持基于信创技术建设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和监管沙盒,建立数据资产登记中心。设立数据资产评估服务站。先行开展数据资产入表试点,支持建设数据跨境实验室。打造数据训练基地,探索开展数据案件的巡回审判和设立数据仲裁中心。在建设可信数据基础设施方面,提出推动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基于数字对象架构的数联网、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建设面向全球、平等开放的数据基础设施。
8、加强数据要素安全监管治理
《实施意见》提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数据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
9、全面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政策实效
《实施意见》提出在市级部门和各区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明确要利用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和基金支持数据服务产业发展。
二、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各项举措,下一步将从三个方面展开工作
1、加强宣传推广及解读
组织全市范围《实施意见》宣传工作,加深各界对《实施意见》的理解和认识。
2、切实抓好落实
正在谋划数据先行区,围绕重大方向、重点任务、重要项目,集中精兵强将,汇聚各方资源,持续推进,让各方主体都能早受益、
3、进一步探索先行先试
继续走到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前列。《实施意见》为我们提供了指南和框架,下一步还将在数据先行区域制定配套政策,围绕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发力,努力破题。
(九)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3〕16号),2023年7月24日发布
近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6部分22方面具体任务举措,努力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走在全国前列、形成示范引领。
六大部分提出22个方面具体任务举措
《实施方案》围绕市场基础制度、要素市场化配置、市场高标准统一、市场监管公平、京津冀高水平协作、“两区”制度型开放等6部分安排了22个方面具体任务举措。
一、严格落实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全面服务国内大循环
从严格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维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全面推行社会信用制度等方面着力,拆除制度“篱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例如:针对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高质量专利优先审查、快速预审。
针对破除各类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实现公平竞争问题,提出承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国家试点,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规定,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针对提升信用监管效能问题,提出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探索实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打通制约经济循环关键堵点
从强化科技创新领先优势、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深化资本市场全要素全链条改革、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等方面重点推进,促进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例如,针对技术要素,北京创新资源丰富,技术供需两旺,为促进高质量技术成果持续供给、加强技术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提出争取建设全国性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有利于充分释放技术供给潜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生态。针对数据要素,北京数字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为持续激发数据要素红利,通过创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率先探索数据资源结构性分置制度先行先试、建立数据交易指数和价格形成机制、制定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制度等,形成一批标志性“北京规则”。
针对资本要素,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实施方案》提出加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衔接,完善北交所市场生态,推动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激活人才、土地、能源等要素活力上,突出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制定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探索建立跨区域补偿机制;突出人才专业化服务,建设一批专业服务综合性示范区;突出“双碳”目标下的能源供给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全国电力交易中心在京落地。
三、加快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标准统一,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以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和完善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等方面为重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比如,产品检验检测和质量认证方面,推动开展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扩大试点应用,扩围“白名单”,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企业开通自我承诺、自主申报、自动获证、信用监管的便捷通道。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方面,持续开展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消费评价数据的公示和管理,进一步优化网络交易群众诉求解决机制,探索推进“诉求即办直通车”流程。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推动数字经济标准创制,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四、全面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从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和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市场干预行为两个方面重点推进,营造更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比如,针对有效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实施方案》提出加快建设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推动监管业务数据全量汇聚、高效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市场准入、事中监管、执法办案、接诉即办等业务多级联动和智慧决策;提出全面推行智慧监管,探索在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针对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系列指南,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开展新能源汽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治理。
五、优先推进京津冀市场高水平协作,争当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排头兵
重点从推进京津冀政务服务合作、深化京津冀信用监管联动和持续推进京津冀跨境贸易协同发展等方面统筹发力,不断提高京津冀区域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例如,以扩展政务服务合作范围为切入点,提出推动建设通州北三县营商环境协同改革先行示范区,试点开展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以推进区域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为切入点,推进首批8类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区共享,统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打造全国区域信用合作示范样板。以共建区域开放高地为切入点,深化京津冀通关便利化改革,强化三地口岸合作机制,依托京津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三地空港、陆港信息互联互通。
六、深入推进“两区”制度型开放,有力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从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促进关键要素双向开放流动、完善超大城市现代流通网络和引领国际标准提速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不断释放更多制度型开放的政策红利。聚焦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主体和载体建设,提出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争取国际科学中心合作联盟获批建设。聚焦促进关键要素跨境流动,提出分类分级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通,持续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落地实施,推广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等。聚焦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出争取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落地,探索制定北京自贸试验区重点领域外资企业投资清单指引。聚焦国际经贸规则规制对接,提出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通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探索数据定价、流通等数字交易国际合作,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
(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8号),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将办理时限(不包括委托评审时间)由12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为7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由9项精简为2项,明确可以通过现场或者邮寄方式将节能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实现项目单位“零跑动”,并细化了节能审查受理、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等规定。
二是按照《国家能评办法》规定,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二氧化碳排放评价。
三是细化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能源消费情况报送系统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四是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责任严格依据《国家能评办法》规定执行。
原《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同时废止。
(十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9号),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提高节能审查承诺书填报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对节能审查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节能审查承诺内容。结合《国家能评办法》更新内容,完善可再生能源利用及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内容,明确建设单位需选用能效达到1级及以上的用能设备。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制度。细化节能审查机关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具体职责。
四是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责任严格依据《国家能评办法》规定执行。
原《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京发改规〔2019〕3号)同时废止。
(十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10号),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引导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再生水。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数据中心,设备冷却水、机房加湿等非生活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二是引导数据中心加强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利用。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鼓励数据中心余热与周边既有热源耦合利用。
三是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责任严格依据《国家能评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建发〔2023〕195号),2023年7月17日发布
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发布了《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首次系统明确保障房设计方案评审要求,细化了本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评审流程,并对样板间的评审标准首次提出明确要求,为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保障房设计方案评审分两阶段开展
按照《规程》要求,原则上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房均应开展设计方案评审。
设计方案评审包括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全装修设计方案评审两个阶段: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在方案阶段先行开展,具备评审条件的设计方案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并在评审结果中附专家评审意见;全装修设计方案评审应结合全装修样板间组织开展,并在施工图备案前完成,相关优化整改内容应在施工图中予以完善。
二、试行建设单位承诺制缩短前期手续办理时间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缩短开发建设单位前期手续办理时间,本次《规程》首次提出试行建设单位承诺制,即对于评审通过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作出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承诺后,评审部门应及时出具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函,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实现方案修改和其他手续办理同步推进。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多规合一”综合会商意见出具前完成方案优化工作,确保评审意见落实到位。
《规程》还提出在保障房项目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在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后、方案评审前,即可按照建筑师负责制相关要求先期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提前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充分发挥设计单位的技术优势,实现全过程设计管控。
三、 “第一次”明确样板间评审要求
北京市保障房一直实施样板先行,在策划、实施过程中共有三个样板间,分别是试错样板间、成品样板间和工艺样板间。工艺样板间应展示屋内的墙面、地面、顶面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以及门、窗、设备、管线的型号、品牌、材质等信息,使不同施工队伍按照统一的工艺标准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试错样板间是在施工图备案前,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全装修图纸搭建的全装修实体样板间。全装修设计方案评审则结合搭建好的实体样板间开展,试错样板间按照评审意见优化整改并经专家审定后的最终封样将作为成品样板间呈现在大众面前。
《规程》首次从五方面细化了样板间的评审要求:
1、第一次明确提出样板间户型应覆盖项目房源总套数的60%;
2、第一次系统指出全装修设计方案结合样板间评审的内容,即:样板间与图纸的一致性、空间尺寸的真实性、各空间功能的实现性、各专业配合的协调性、部品部件材料选型及造价的合理性、样板间组织管理的规范性;
3、第一次明确了成品样板间可在实体楼原样迁建;
4、第一次明确成品样板间封样后,不得随意变更全装修部品、材料,如需更换则需满足同档品牌、同等标准的替换原则要求;
5、第一次分类明确了样板间的开放时间。
样板间是最大程度模拟实际工况,开放成品样板间是为了方便购房人直观了解户型设计的基本情况以及装修内容,加强对装修标准的比照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为优化调整结构梁的宽高尺寸及位置或出于安全原因调整燃气管线位置等情况,使样板间和实际交付产生差异,这种情况建设单位应在样板间予以说明公示。
(十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3〕197号),2023年6月29日发布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明确,到2035年底,北京智能建造水平将达到国际领先,并全面实现新型建筑工业化。“十四五”时期,北京将重点加快数字家庭工程设施建设,在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中推广智能家居。
《方案》提出了了北京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目标。“十四五”期间,将建设100个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试点示范工程,建筑机器人及智能化装备将得到推广应用;打造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和数字化赋能标杆企业,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初步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进行业监管及服务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融通联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产业体系和配套技术体系、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基本建立,打造形成智能建造先行区。
到2035年底,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产业体系和配套技术体系、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完善;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建筑机器人及智能化装备应用成效显著;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安全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产业整体优势突出,智能建造水平国际领先,全面实现新型建筑工业化。
为了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方案》》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的8项重点任务,分别为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培育产业体系、持续推进绿色建造、加快数字家庭工程设施建设、加快专业人才培育以及创新行业监管与服务模式。
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方面,《方案》提出,要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京津冀协同布局,逐步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同时,北京将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同时,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鼓励应用建筑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智能移动终端等智能设备,发展可穿戴设备,优化工作环境,保障工人健康安全。加快传感器、高速移动通讯、无线射频及二维码识别等物联网技术应用,提升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智能建造技术普及应用,探索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
此外,将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与创新应用。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开展基于正向BIM技术应用,实现全流程、全周期的数字化增量传递,形成工程建造数字资产,构建项目完整模型资产及数字基底。
培育产业体系方面,北京将鼓励企业探索应用建筑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提升工程施工智能化水平。推动机器人在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隔墙板和集成厨卫加工、材料配送、隔墙板安装、高空焊接、建筑安全监测、安防巡检等环节的创新应用。
加快数字家庭工程设施建设方面,《方案》明确,北京将加大住宅和社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研究制定数字家庭建设相关技术要求,在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中推广智能家居,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楼宇对讲、入侵警报、火灾自动报警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并鼓励设置健康、舒适、节能类智能家居产品。此外,北京鼓励既有住宅参照新建住宅设置智能产品,对门窗、遮阳、照明等传统家居建材产品进行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鼓励既有社区参照新建社区设置基本智能产品,并对养老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和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
(十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3〕200号),2023年7月3日发布
北京市住建委: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防止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