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由于现场检测是房屋安全鉴定的基础性环节,为此明确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当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时,应当通过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工作。
2、明确开展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配套现行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明确自建房应当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二类情形,进一步强化安全鉴定工作,推动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
3、明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依据标准。为防止错用、滥用鉴定标准,综合考虑自建房特点,明确不同类型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适用的标准规范。
4、明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主要程序。规范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主要程序,提出开展现场调查、检测活动配备人员的要求。
5、规范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载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包含具体内容和出具流程,提高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质量。
(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标定〔2023〕318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上海市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共五章,20条。
第一章 总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和增项注册的必要条件等。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40学时,选修课40学时。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网络教育、研讨会及项目实践等。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管理: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实行信息报送制。本章包含培训机构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市住建会委行政服务中心对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第五章 附 则: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3〕335 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合并、工程总承包等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合并、工程总承包等项目在招标投标阶段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评价评审相关条款,将在沪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折算成信用评价评审得分进行应用。
(四)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标准(VER1.2-2023)>的通知》(沪建建管〔2023〕336 号),2023年7月4日印发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中取消规费单列的要求,为统一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标准,我委对原数据标准进行升级调整,编制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标准(VER1.2-2023)》。
(二十)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的通知》(沪建招〔2023〕 6号),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的要求,2023年7月15日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法。。
(二十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渝建管〔2023〕141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住房城乡建委近日下发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对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此次告知承诺制的施行范围为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升级(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重新核定除外)。
具体实施流程分如下:
首先,由企业提出资质许可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许可条件、申报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随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接下来,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申请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可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按相关提示查阅告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在网上填报《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在相应审查通过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2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将企业申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企业取得资质后,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进行资质相关信息变更。
市住房城乡建委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审批管理,确保本区域内告知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对各区县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纠正,通报相关情况。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3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将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信用记分处理。
《关于推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45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废止。
(二十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3号),2023年7月13日发布
《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正式出台,提出打造全国智能建造高地。
根据《方案》,到年底重庆要发展3个智能建造试点区县,培育智能建造示范企业5家以上,启动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超过15个。同时,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深度应用,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化装备应用场景进一步丰富,智能建造技术集成应用取得突破,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形成良好开局。
到2025年底,累计实施智能建造试点项目50个以上,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水平显著提升,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核心竞争力和系统解决方案实施能力的骨干企业,新增智能建造特色产业链2条以上,圆满完成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任务。
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要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方案》中明确,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概算投资大于5亿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按要求选用智能建造技术推广目录相关技术。同时,重庆每年将推动不少于10个高速公路工程、机场与港口工程、水库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工程等项目采用智能建造技术。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指出要在房屋建筑中推动预制剪力墙、预制柱、预制梁、墙体保温一体化预制外墙板等工业化建造技术应用,加大集成厨卫、装饰墙板等工业化装修部品应用力度,建立以住宅、学校、医院为重点的通用化部品部件供应体系。大力发展市政工程工业化建造,鼓励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管廊等项目优先采用预制管片、预制道床、预制梁等部品部件。推动部品部件生产工艺装备自动化、智能化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线占比超过50%。
《方案》还提出,要完善现代建筑产业统计体系,推动相关产业加速集聚,确保到2025年全市现代建筑产业规模达到3000亿元。
(二十三)安徽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科〔2023〕77号),2023年7月4日发布
《意见》共九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为加快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市场。引进培育行业龙头企业,补齐、壮大、拓展合同能源管理全产业链,支持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支持大型能源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建筑领域设计咨询单位、建筑设备运维管理公司、物业公司等成立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第二部 分为深入推进重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学校、医院、商场、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依托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公共建筑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各级公共机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公共机构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可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支出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三部分 为探索新兴场景合同能源管理应用。推动集中式空气源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水(冰)蓄能系统、储能和充放电系统、集中冷热联供能源站、光伏建筑应用等新兴场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城市道路绿色照明改造、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节能改造、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方面探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第四部分 为强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管。建设单位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现场运维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现场管理要求,保障安全质量进度;在合同期内,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核查;合同到期后,按约定移交项目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有关施工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 为开展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示范和区域示范。省发展改革委定期评定合同能源管理合格供应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调研,举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场观摩会,引导和推动更多的建筑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第六部分 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适宜技术指南,开展建筑光储直柔、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科技成果在皖转化。完善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标准体系,加快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标准编制。
第七部分 为加大税收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需求。支持各市设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获得绿色金融相关金融产品扶持。
第八部分 为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专项督查,将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第九部分 为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传,努力营造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能力。
(二十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8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评价办法》共计六章二十二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评价办法》的适用范围、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基本原则、评价数据来源。
二、评价内容。明确信用评价按照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工程类分别评价。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合同履约行为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15%、45%。各类行为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相应评价标准中明确。
三、评分规则。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二是明确在特殊情形的评分规则,即明确了初次评价前和评价期间无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企业信用分值计算规则。
四、评价应用。评价成果将积极应用于工程招投标、建筑市场监管、评先评优、政策扶持等方面。
五、监督管理。明确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评价相关材料保存期有效期。明确信用评价的工作纪律,要求评价实施单位对评价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六、附则。《评价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十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消〔2023〕1号),2023年7月21日印发
《通知》要求,2023年12月底前,将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工程类型全覆盖、审批项目全覆盖,消防审验情况在工程审批系统实时可查。
重点任务是:
1、推进专业工程线上审批。
2、完善全流程线上办理。力争于2023年10月底前开发完成并启用,以确保年底全面实施。
3、提升动态监管质量。
4、加强信息数据共享。
5、提高办理效率。
6、探索移动端办理功能。
7、加强安全维护
同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十六)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计列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的通知》(甘建价〔2023〕161 号),2023年7月25日印发布
根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经综合评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不再计列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原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用计取的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二十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55号),2023年7月14日发布并施行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批权限调整。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实施,不再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实施。
二、审批流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继续实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由聘用企业(法人用户)在线填报注册申报信息,审批系统自动获取注册人相关信息,审批系统比对成功后,待注册人在线通过人脸识别确认后,完成网上申报。
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对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等,我厅审核完毕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
三、启用电子证书。自2023年8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自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四、执业资格认定具体事项。
1.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3.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4.注销注册。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注销手续。
5.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五、其他事宜
1.二级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先完成注销注册后再申请重新注册。
2.继续教育。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
(二十八)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成立建设工程造价调解委员会通知》,2023年7月6日发布并实施
《通知》包括《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规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委员会名单》和《工程造价争议事项需提供的资料清单》等附件。
(二十九)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交规字〔2023〕7号),2023年7月12日发布并实施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备选单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定标备选单位中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方式。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择优、廉洁高效的原则。
1、评标要求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定标地点、定标备选单位推荐规则、是否对定标备选单位组织考察等事项,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定标程序
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需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内容。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考察人员不少于2人。考察人应如实记录定标备选单位的考察情况,出具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组长,其他成员从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3、监督管理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负责。省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应当邀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定标监督。定标监督组应当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纳入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大数据平台、“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监管平台和海南省公共工程“监督一张网”。
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定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程特点、技术难度、公平公正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及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区域二级建造师执业互认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2023〕1号),2023年7月3日发布并实施,试行期2年
7月3日,河北省住建厅、北京和天津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区域二级建造师执业互认工作的通知》。
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商,自发文之日起,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中的二级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
(三十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冀建节科〔2023〕4号),2023年6月26日发布
优先从这3类项目范围中筛选!河北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在全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一、试点示范数量和范围
1、原则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每年不少于2个试点示范项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有计划扩大试点示范项目数量。
2、试点示范项目优先从三类项目范围中筛选: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且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公共建筑、宿舍,且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二、主要指标和技术要求
试点示范项目在设计中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要求,把控好主要指标和技术要求:
1.严格进行年运行能耗计算。
2.重点控制屋面、外墙、透光围护结构和有热传导部位的传热系数或热阻,确保符合标准有关指标要求。
3.采取提高建筑气密性的有效措施,确保符合标准有关气密性的指标要求。
4.注重选用高效节能型设备。
5.充分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应当安装太阳能系统,并统筹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的技术集成,坚持与主体同步设计。有条件的项目,可考虑可再生能源替代建筑热源需求,不再接入城市供热管网。
三、工程施工具体要求
1、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和监理项目部的技术管理人员做好节能专项设计交底。
2、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专项方案,监理单位应制定专项监理细则,明确相应的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管控措施。
3、施工单位要先行建设实体样板,待验收合格后,再按照样板标准进行全面施工。
4、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道工序和各专业工种的日常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监理单位要加强过程质量管控。做好相关记录和关键工序影像资料留存,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十二)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豫价协〔2023〕22号),2023年7月12日发布
《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经河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共九章,64条。
第一章 总则:包括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的性质、宗旨等。
第二章 业务范围:包括工程造价管理、注册、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章包括申请入会必须的条件,入会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会员违法违章应受到的处分和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形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会员大会及其职权、理事会及其职权、常务理事会及其职权、负责人及其职权、监事会及其职权、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及其职权。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 则:本章程经2023年3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十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2023〕2号),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二、重要内容解读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共20条。
一是明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组成。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二是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任职条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取得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或职业能力信息、培训证书、考核合格证书等。
三是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任职兼职行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的在建项目中任职,同一在建项目不得兼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的在建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兼职。
四是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现场更换情形。规定了可以更换的7种情形:已解除聘用关系,并且所有注册执业证书已经从本企业注销的;因公司岗位调整,且已在项目开工后任职满90天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开工达90天以上或者开工后项目停工达90天以上的(不包括冬季停工的情形);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长期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认为履职不力要求撤换的;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是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现场考勤要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除资料员外)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将人员信息上传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系统。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试行。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范〔2020〕8号〕同时废止。
(三十四)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2023〕3号),2023年7月21日印发并施行
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纳入安全施工费,对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HLJD-FY-2019)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调整
1.2023年1月1日前已全部完工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部分完工建筑安装工程已完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原费用标准执行。
2.2023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结转工程未完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下表进行调整:
3.2023年1月1日后已开展过程结算、但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可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找补。
(三十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的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于2023年7月正式启用。。
自2023年7月1日起,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需在评价系统登记信用信息(含企业工商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登记实行“全程网办”。
(三十六)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2023年7月11日印发并施行
《实施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原《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意见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7〕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