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工〔2023〕151号),2023年6月6日印发
一、涉及范围
青海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建设施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范围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划分要求执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是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及近年来我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
《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就《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适用范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权责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前期保障”共五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期需要提供及准备的危大工程清单、周边环境等资料及相关准备工作,并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危大工程施工安全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共九条,明确了施工单位在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并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方案编制完成后的审批流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流程进了明确要求。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共八条、第五章“危大工程的监测”共三条、第六章“危大工程的验收”共五条,明确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人员配备要求、日常工作流程要求、应急抢险要求、施工监测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安全管理档案要求等细节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三条、第八章“附则”共一条,确定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危大工程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及《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1、明确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分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运用“青海省起重设备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对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线下进行检查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评估,并向参建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二是明确勘察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基础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是深化设计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四是确定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时辨识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五是加强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大工程信息进行审核,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其进行整改、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是提出监测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测责任。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送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七是强调危大工程参建各方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3、细化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管理。
一是明确专项方案定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二是完善专项方案要素。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事故计划;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施工工艺技术参数;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验收要求;以及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相关施工图纸及节点详图等内容。
三是强化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建立青海省省级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参加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应具备相关专业经验和职称。
四是加强专项方案论证深度。细则明确了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涵盖专项施工方案的形式审核如编制、审核、审查是否符合程序,编制、审核、审查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内容审核是否全面、完整、可行,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等各方面。
五是形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闭环管理。明确论证会后应形成论证报告,形成一致性结论。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审批的程序,修改后的文本应由原专家组长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4、强调危大工程施工现场管控。
一是加大现场公示警示力度。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是规范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流程。要求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作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三是压实主要责任人员履责。要求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供相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并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危大工程施工时到场履职,项目安全员和监理人员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监督,并将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施进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巡查、安全员现场巡查、隐患排查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现场照片等情况,上传至“青海省起重设备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统”。
四是加强危大工程监理要求。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巡视检查,明确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的分级上报要求。
五是深化危大工程监测管理。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对有关危大工程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施工单位等将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报告等纳入档案管理。
5、制定监督执法政策依据。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参建各方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三十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公资交字〔2023〕14号),2023年7月11日发布并实施
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系统是依法依规完成房屋市政项目招投标工作,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环境的重要载体。
招投标系统通过与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信息共享,为房屋市政项目招投标提供全流程支持,提供从招标计划发布、项目登记、场地预约、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投标、专家抽取、开标、人员进场、专家名单获取及打印、评标、评标专家考核、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确定及发布、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在线签订和变更、合同订立信息公开、不当行为信息记录、招投标服务“好差评”等服务,实时记录并同步电子文件归档,确保招投标过程阳光透明、可追溯。
(三十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23﹞1111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28年7月3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全过程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及其相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通知》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提出了具体认定办法: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12种串通投标行为;
2、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管理机构、系统维护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5种串通投标行为;
3、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12 种串通投标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8种串通投标行为。
针对串通投标行为将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等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十)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23〕8号),2023年7月1日实施
省建设工程人工费用调整!7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关于对成都市等18个(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该通知现批准2023年下半年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并且,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3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2023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四十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7号),自2023年8月7日起执行
《方案》共分三部分内容,分别是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提出“以城乡房屋建筑‘一件事’为载体,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为支撑,进一步厘清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的部门职责和管控要求,建立完善城乡统筹、部门协同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运维管理’全过程管控机制,为努力打造‘整体大美、浙江气质’的现代化城乡风貌,提供更为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为做好规划体制改革的后半篇文章提供浙江方案;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标志性成果”的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共分为三部分:
一是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切实解决规划依据缺乏、城乡风貌管制要求不明等问题。主要包括: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制度。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项目建设实行差异化管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的思路,逐步完善景观风貌管控体系。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的传导实施机制,推动城镇社区公共服务集成落地。
二是厘清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同,切实解决“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闭环管理体制机制问题。主要包括:以“一块地一件事儿”为抓手,建立健全项目用地空间适配、土地要素保障账册机制。按照“五统一”的思路,全面建立“多审合一”协同审查机制。建立规划许可与施工图审查联动机制,推进施工图设计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区域工程质量评估制度。推进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环节改革,积极推进“多测合一”,共享测绘数据成果,协同开展竣工验收。创新运维更新以及拆管灭失管理,进一步完善存量空间更新机制,加快研究完善存量用地增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政策。
三是深化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农房建设管理缺位等问题。主要包括:健全“村庄规划+乡村设计+农房设计”乡村规划设计体系,推动形成富有浙江特色的乡村景观风貌。发挥农房设计基础作用,建立全省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库,全面推进浙派民居建设。优化农房建设审批流程,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限额规定,依法将限额以上的农房建设工程纳入许可范围。强化农房建设过程监管,健全合同管理和农房施工现场公示制度,强化重要节点监督检查。健全农房使用管理机制。通过“农房浙建事”系统,精准锁定重点防控对象,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构建农房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加强乡村建设工匠职业管理。完善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协同机制,探索建立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常态化工作专班,协同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撑、强化数字赋能、完善考核评价等方面,推动城乡规划建设体制机制改革。
《方案》自2023年8月7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