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 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629号),2023年8月2日印发
住建厅:8月底前全面落实!省厅将现场抽查,重点严查6种发承包违法情形!最严责令停工!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印发《关于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 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对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事项。
一、及时准确公开发承包信息
二、加强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重点核实查处以下发承包违法违规情形: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支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违法发包行为。
2、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
3、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
4、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
5、引发欠薪事件或者存在重大欠薪隐患的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2号),自2023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一、发展壮大龙头骨干企业。
重点培育企业“”
◆有意愿申请综合甲级资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设计企业,以及有意愿申请特级资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积极投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走出去”等重点工程建设,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列入全省龙头骨干企业名录和列为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10强的企业。
建立技术中心、应用BIM技术;申报国家级工法、技术进步专利;参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通过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等)、省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市政金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奖等)等方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给予积极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培育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综合型企业。
鼓励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三、鼓励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子公司落户。
对省内外建设工程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支持申请省级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
四、优化业绩核查等政务服务。
(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23〕421号),2023年8月21日印发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工程建设的通行做法。建筑师负责制模式中,建筑师的角色从国内传统的设计师变成了项目总负责人(责任建筑师),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从项目规划、策划、设计、施工到运维全过程的技术工作与技术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二届三次会议精神,结合《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扩大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沪建建管联(2022〕727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了《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工作指引(试行)》。
一、定义
建筑师负责制是指以担任工程建设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简称“责任建筑师”)为主导的团队,依托所在设计单位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与管理服务,提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使用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的建筑师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所需的所有技术总控与设计,领导、组织、管理和协调所需的所有专业技术咨询与设计。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设计师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单位由建筑师负责统筹,建筑师由建设单位负责统筹。
二、建筑师负责制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既有建筑(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工程等可选用建筑师负责制模式。
1、鼓励在以下项目中先行先试:
乡村建设类项目,城市更新类项目,文化、教育、医疗、科研项目,五个新城(即南汇新城、青浦新城、奉贤新城、松江新城、嘉定新城)、南北转型(即宝山区、金山区)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列入市重大工程的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2、应当率先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类型:
“一江一河”沿岸地区(中心城区段)新改扩建项目、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历史风貌保护区域内保留保护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项目(即总投资5000万元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园区提质增效项目、商务楼宇改造升级项目、美丽乡村等建设项目应当率先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三、试点的申请阶段
◆实施招标的建设项目:宜在开展设计招标前申请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宜在设计合同或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前申请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宜再申请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四、试点组织实施方式
试点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建筑师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程进展,在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采购质量管理、施工技术管理、运营维护等七个服务阶段,52项工作内容、177条细分工作中,选取全部或者部分工作内容开展试点。
◆一般试点项目:
工程设计、采购质量管理、施工技术管理三阶段为试点必选项。
◆城市更新类项目:
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采购质量管理、施工技术管理五阶段为试点必选项。
五、试点扶持政策
◆建设单位可在立项前提前开展设计招投标
◆优化设计方案审查及规划许可内容和流程
◆授权由责任建筑师组织符合要求的专家进行论证或申报论证专项评审评估
◆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开工放样复验或者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四)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建发〔2023〕4号),2023年8月4日印发并实施
一、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以及指导行政处罚基准适用,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本原则、法定处罚情节、裁量基准适用方式等内容。
《裁量基准》针对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情形及其相应的处罚标准,行为类型主要分为质量安全类、建筑市场类、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勘察设计、城镇排水及其他类。其中,质量安全类包括安全生产许可、发包分包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人员安全责任、特种作业人员等;建筑市场类包括施工许可办理、违法发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骗取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等;房地产与房屋管理类包括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房产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管理等;勘察设计、城镇排水及其他类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城市管线管理、轨道交通等。
《不予处罚清单》针对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统一协调、管理的;其他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等49项轻微违法情节不予处罚。
二、保障机制
其一,动态调整机制。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发生以下情形时,依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3、裁量基准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
其二,案件移送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应由上级或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向上一级或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移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批复等证据材料。
其三,调整适用机制。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适用《裁量基准》时,发现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经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2011年6月10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1〕83号)同时废止。
(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初步设计审查系统、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系统和历史建筑修复建设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渝建勘设〔2023〕35号),2023年8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
重庆市初步设计审查系统、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系统和重庆市历史建筑修复建设系统(以下简称“初设审查系统”“超限审查系统”“历史建筑修复建设系统”),定于2023年8月15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一、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需开展初步设计审查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均应通过初设审查系统、超限审查系统进行申报、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历史建筑修复建设项目,均应将设计、施工、验收等修复建设信息录入历史建筑修复建设系统,实行线上监督管理。
二、权限划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划分范围内的初步设计项目线上审批和监督管理及全市范围内的(除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超限高层建筑项目线上审批和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修复建设项目的线上监督管理;
◆两江新区建设局、重庆高新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项目线上审批和监督管理。
(六)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勘设〔2023〕38号),2023年8月28日发布
一、充分认识勘察设计的重要性
二、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合理确定评标办法,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在区域重大、标志性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
2、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保证勘察设计服务收费与项目规模、工作开展难易程度等条件相匹配,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勘察设计周期,明确项目各阶段支付比例。
3、切实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4、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示范作用
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建设组织模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
三、压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3、加强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培训
四、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
1、严格落实市场准入清出机制
2、严格管控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3、加强勘察设计事中事后监管
4、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五、加强行业自律
六、其他要求
1、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2、规范勘察劳务行为,加强外业见证管理
3、强化勘察试验测试管理
勘察试验室要进一步落实工程勘察岩土试验测试管理要求,严格试验测试范围,规范试验测试行为,确保岩土试验测试数据结果真实准确。
(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及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人函〔2023〕6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住建厅:“安管人员”岗位变动的,均应注销原证书后重新申请新岗位考核!
一、从2023年8月15日起,新申请专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C1证)、土建(C2证)、综合(C3证)三类中选择一类
二、“安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的,即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C2、C3证)岗位变动,均应注销原证书后重新申请新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
三、因“施工现场电焊工”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各地住建部门不再开展考核发证。原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施工现场电焊工)》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注销。。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许〔2018〕1号)同时废止。
(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23〕17号),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共七章25条。
第一章 总则:规定适用范围(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价格信息管理),工程价格信息包含的内容(人工、材料(含设备,下同)和施工机械等价格信息)及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信息采集:包括信息价格采集源、选择产品质量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的产品等。
第三章 价格信息编制: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信息价格组成应按照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编制。其中,材料、施工机械价格应同时编制不含增值税单价和含增值税单价。
第四章 价格信息发布:综合价格信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工料机信息平台发布,其他价格信息可在各地相关平台发布。
第五章 价格信息使用:工程价格信息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作为编制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价格信息监测:市场价格行情监测一般每月一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或发现可能引起价格异常波动倾向性、苗头性事件时,应增加监测频次。
第七章 附则:本规定自 2023 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九)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10号),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共6章28条,主要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流程、等级评定、奖惩措施、记分规则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范围
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没有开发项目的区域公司)均可以参与信用评价。
2、压缩信用评价程序
信用评价程序有4个环节: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评价实施部门审核、系统自动算分、网上公示。其中:
评价实施部门为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
信用评价系统为省厅统一开发;
企业不良行为,由企业申报或作出行为认定的部门或评价部门录入扣分信息。
3、明确信用评价有效期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3年。
4、实施信用关联
区域集团公司可使用子公司信用信息参与评价;
新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可以独立申请信用评价,也可以直接使用其控股母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5、调整信用评分标准
依据企业信用得分,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经测算,无不良记录的新房地产企业可获得A级评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现房销售土地出让,规定房企开发一个现房销售项目,信用得分加5分。
对出现挪用预售监管资金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项目公司)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
6、优化评价结果及使用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降低预售门槛和重点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纳入行业“白名单”管理,对接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融资支持。鼓励各市在缴交土地出让金期限、办理施工许可条件、楼盘分区验收等方面,探索其他激励措施。
对B级、C级的企业,给予相应信用惩戒。
7、《评价办法》自2023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办房〔2015〕8号)同时废止。
(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2号),2023年8月4日发布并实施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制度,保持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与国家最新政策相一致,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关于节能审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结合省情实际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我省《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26条内容。《实施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查要求、审批时序等,细化完善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意见出具、节能验收等要求,对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能耗置换、碳排放核算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优化审查权限。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原来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以上,将1万吨标准煤以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市州,由市州自行决定,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节能审查、数据调度等管理规定,相关修订内容突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使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顺畅,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效能,推动市场和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是明确管理要求。执行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等最新政策内容,着力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上项目节能审查的基本条件,能效必须达到行业标杆水平;钢铁、水泥熟料等落后产能需执行产能置换;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的项目,需执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同时明确,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要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数据、提出减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地方降碳目标影响等,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将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节能审查要求有效落实,《实施办法》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节能验收、节能监察等措施,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持续提升节能审查制度监管效能。
2017年1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3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琼建规〔2023〕6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装配式定额》适用于符合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相关文件要求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建筑工程和装配式内装饰项目。
二、主要内容
《装配式定额》主要依据《海南省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技术标准》、《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及现行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内容设置了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装配式木结构工程、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装配式内装饰工程和措施项目等六章19个小节,共334个子目。其中第一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预制构件安装和后浇混凝土浇捣两节,共68个子目;第二章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包括金属结构制作、预制钢构件安装和围护体系安装三节,共152个子目;第三章装配式木结构工程包括预制木构件安装和围护体系安装两节,共28个子目;第四章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包括单元式幕墙安装,轻质条板隔墙安装,预制烟道及通风道安装,预制成品护栏、围墙、电缆沟安装四节,共21个子目;第五章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包括装配式门窗工程、装配式隔墙、墙面工程装配式楼地面、装配式集成吊顶、装配式线条五节,共54个子目;第六章措施项目包括工具式模板11个子目。
三、定额特点
1.增加深化设计费。装配式建造模式需要大量的深化设计工作, 包含各专业的预埋预留、配件工具、水电配合及施工措施。只有将深化设计做到极致,做到万无一失,才能使后期的施工变得井然有序、才能切实提高施工效率、提高施工质量。《装配式定额》明确在招标控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阶段应单列深化设计服务费用,计入暂列金额,结算阶段深化设计服务费用据实结算。
2.贴合市场实际。《装配式定额》针对我省装配式发展涌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现应纳尽纳,包括叠合柱、叠合剪力墙、组合模壳结构件、钢管桁架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免拆底模钢筋桁架楼承板、可拆底模钢筋桁架楼承板和预制围墙、电缆沟等。通过实地调研,编制组与构件厂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人、材和、机消耗量的测算,使《装配式定额》总体水平更加贴近市场实际。
3.与现有计价依据做好衔接。《装配式定额》作为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主要补充,与《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和《2021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和《2017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配套使用。针对钢结构、后浇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和工具式脚手架等内容,在传统现浇模式和装配式模式并无本质区别情况下,进行简化方便统一计价。
本定额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2023年8月1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通知》包含了评审条件、评审量化评分说明两个附件。
《装配式定额》共七章,21条。
第一章 总则:适用人员、四个专业类别(勘察设计类、施工类、管理服务类、建筑材料类)及各专业类别所包括的技术岗位、三个层次五个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正常申报条件、可申请绿色通道申报条件、及延迟申报情况。
第三章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技术资格认定及评审条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包括学历和资历条件及专业能力条件)。
第四章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工程师技术资格认定及评审条件(包括学历和资历条件、破格申报条件、专业能力成果、学术理论成果和业绩成果)。
第五章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高级工程师技术资格认定及评审条件(包括学历和资历条件、破格申报条件、专业能力成果、学术理论成果和业绩成果)。
第六章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包括学历和资历条件、破格评审条件、专业能力成果、学术理论成果和业绩成果。
第七章 附则: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有关问题的说明、各专业说明。
2019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的《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建人〔2019〕178号)以及《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建人〔2019〕291号)同时废止。
(十三)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招标投标“双盲”评审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5月21日发布
遏制围串标!河北推广招投标“双盲”评审
主要举措
1、全力推进招标投标全程网办。推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事项 “一网通办”。
2、全面推行评标专家“盲抽”。系统不显示抽取专家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3、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
4、鼓励推行评标专家“盲评”。评标专家在不知晓投标人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打分,由系统自动汇总得分情况,按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5、探索推行“分散”评标。推行招标人代表和其他评标专家“不见面”评标。
(十四)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2023年7月25日发布
河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正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印发!这类人员可破格申报!
7月25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河北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汇编上、下册)。
其中,在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方面,具备以下条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高级工程师。
一、河北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破格申报:
1、获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限前5名),或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1项及以上或三等奖2项及以上(限前3名)。
2、担任大型工程项目中的主要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3项及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填补了省内外技术领域空白。
3、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国家级技术标准2项及以上,或者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业、地方标准(含省级工法)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3项及以上;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及以上;担任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项目总负责人,或国家级工法的第一起草人,或国家级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组组长、副组长,或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二、河北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条件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
1、获本专业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限前5名)
2、参与主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3项及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或参与主持完成省(部)级2项及以上或市(厅)级工程项目4项及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级权威部门鉴定,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业、地方标准(含省级工法)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2项及以上;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3名),编制完成行业、地方标准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3项及以上;作为主要编著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其中独立完成10万字);或担任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或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或国家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或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十五)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河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冀建人教函〔2023〕31号),2023年8月15日正式启动
8月15日起,河北省启动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
重点:
一、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二、2023年8月15日起,正式启动河北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注册工作。注册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详见附件1)
(十六)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鉴定机构备案收费标准的通知》,2023年8月15日印发
我协会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制定《XX公司承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收费标准》 (见附件) ,现请各机构尽快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并将扫描件以“收费标准+单位名称”的格式发送到协会邮箱 (hbszjxh@sina.com) 备案。
(十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23〕3号),2023年8月17日印发并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共5章28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设施运行要求、考核评价、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监督管理。分别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可采取的措施。省级主管部门可采取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培训交流、开展监督检查、实施考核评价、开展事件调查、督促问题整改等措施,市县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现场检测、在线分析、绩效考核、事件调查、督促整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章,设施运行要求。明确了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的总体要求,并用两个小节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分别提出要求,进一步细化运营单位工作职责。
第四章,考核评价。明确了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工作考核评价的范围、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奖惩形式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中提到的污泥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单位的范围,以及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的分类,并规定《办法》的施行日期,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八)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行规〔2023〕3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修订内容说明
1、明确了依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出台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确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办法中不再列举。
2、适应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取消,不再要求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
3、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本次侧重修改或补充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要注意的原则,内容包括:明确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暂估价和暂列金额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部分要依法招标,明确了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要求应统一采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行政处罚限制投标的范围,设置人员范围的要求并明确不应以社保缴纳时长限制投标,补充了评标结果审查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和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方法。
4、修订评标程序和要求。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审慎否决投标的要求,细化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情形,修改评审计分的方式,由语言描述改变为数学公式的表达,为电子评标奠定了基础。
5、商务标采用市场化报价方式计算评标基准价。采用了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计算的标准差和平均值为基础,在调整系数、取值范围、去除数量等多因素控制的下产生评标基准价,从而使中标价格更趋合理,增加投标人围标的难度,促使投标人公平竞争、规范管理,达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在商务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制定了防止恶意低价的控制方法。
6、技术标设置了可行性评审法和计分评审法两种方法,对适用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可行性评审。对投标人技术标“不可行”的商务标和综合标不再参与后续的详细评审,节约评审时间。
7、在技术标评审增加了智能建造、BIM数字化管理、装配式建筑的评审因素,以适应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新要求。
8、综合标中增加企业既往的项目经理平均在岗率、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平均考勤率的评价内容和分值,引导企业注重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9、综合标中增加企业信用、拟派项目经理信用的评价内容和分值,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依法合规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发展。
10、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明确评标方法、定标方法,为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打下基础。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