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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文件)

时间:2023-10-07 来源:德汇 浏览量:1076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202391日发布

  《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低16%。到2030年,节水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用水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意见》明确了7方面19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取水管理,严格节水管理。二是加强农业农村节水。坚持以水定地,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村节水能力。三是强化工业节水。坚持以水定产,强化企业和园区集约用水,实施节水改造。四是厉行城镇节水。坚持以水定城定人,遏制用水浪费,公共机构率先垂范。五是推进生态景观节水。坚持以水定绿,严控景观用水。六是推广非常规水源利用。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动海水、矿井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七是发展节水产业。加强技术研发应用,推广节水产品,发展节水服务产业。

  《意见》要求,健全标准计量体系,完善经济政策,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节约用水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行业和地区指导,抓好意见落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自20231030日起施行

重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自20231030日起施行!住建部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1030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扎实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3245号),202396日发布

通知提出,有序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实施。切实提高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质效,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强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协同,加快更新改造老化和有隐患的各类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促进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同步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信息以及分散在各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燃气、供水、供热、排水智能监管平台信息及时纳入,有条件的地方应与城市信息模型(CIM)等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监管信息系统整合。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及时优化调整更新改造台账和方案,加快清除突出安全隐患。

  通知指出,合理安排2024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任务。谋划2024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任务,要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结合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安全运行的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自下而上抓紧研究确定更新改造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项目储备和资金需求申报工作,变钱等项目项目等钱。要坚持早部署、早安排、早实施,2024年计划改造项目应于今年启动项目立项审批、改造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完善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加快建立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改造解决问题的机制,加强对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提升韧性水平和全生命周期运行效益。督促指导专业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提高更新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等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2023915日起施行

重磅!住建部:915日起,收回15省下放资质审批权限!申请施工一级需满足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住建部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915日起施行。可以说,该《通知》条条都是重点!

一、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也就是2023年915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20241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五、废止3份文件

此前3份文件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此前2份文件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1011

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刚刚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修改或新增的重点部分:

一、新增“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内容

1、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的内容增加“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以及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活动”。

2、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增加“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3、明确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约定期限,以及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当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二、新增“严禁拖欠工程款”相关内容

1、增加“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强化投标人责任

1、“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和企业对招标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新增应当约定“人材机”风险幅度

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增加“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

五、其他

1、加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罚力度。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2023816印发

一、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首台(套)招标投标过程中用户不愿用、规定待细化等问题,以推动首台(套)平等参与投标竞争为目标,结合行业实际和招标投标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二是注重细化落实。新增试用范围、技术指标、市场业绩、数据安全等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特别是针对缺少监督情况,提出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联合有关部门、地方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三是突出适度创新。在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WTO等国际规则框架下,吸收各相关部门、地方招标投标监管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招标要求,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适度创新。

二、规范招标要求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主要规范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标投标项目,首台(套)需符合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应用目录)内装备及主要参数。

二是重申基本要求。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首台(套)制造企业参与投标。

三是要求供需适配。招标活动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技术参数。招标首台(套)同类型产品时,可以参考引用推广应用目录中的主要参数。

四是鼓励装备投保。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三、明确评标原则

一是明确市场业绩。明确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二是增加废标条款。对于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否决其投标。

三是增加评审要素。评标办法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开展督查督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联合处置、督导督办机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畅通意见渠道。开通首台(套)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窗口,畅通市场主体信息反馈渠道,集中发布负面行为清单等信息。

(七)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交公路发〔2023131号),202399日印发

主要任务

1、任务一:提升公路设计施工数字化水平,推动智慧建造推动公路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交付等数字化,实现不同环节间数字化流转,促进基于数字化的勘察设计流程、施工建造方式和工程管理模式变革。

◆加强公路全生命期数字化统筹

◆推广公路数字化勘测

◆推进公路数字化设计

◆推动公路智能建造和智慧工地建设

◆实施重大工程数字化监管

要点

☆加强项目全过程数字化应用论证策划,构建以计量支付为核心功能的全生命期模型

☆利用BIM+GIS实现数据信息集成管理,推广“云+端”勘察测绘新模式

☆基于BIM的正向设计流程和协同设计平台

☆自2024年6月起,新开工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应提交BIM设计成果,鼓励其他项目应用BIM设计技术

☆逐步实现工程信息模型与工程实体同步验收交付

2、任务二:提升公路养护业务数字化水平,推动智慧养护依托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以业务应用场景提质增效为抓手,结合大中修工程和路况检测等,逐步实现在役公路数字化,切实提升公路养护智能化水平。

◆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数字化水平

◆构建农村公路数字化综合监管体系

◆推进公路养护装备智能化升级

◆构建公路安全应急数字管控体系

要点

☆推进在役公路数字化

☆优先构建基层路网智慧养护平台

☆探索重要标志数字化联动预警,为精准实时导航、车路协同、自动驾驶等提供支撑

☆实现农村公路“一张图”管理

☆完善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公路综合风险一张图”

3、任务三:提升路网管理服务数字化水平,推动智慧出行以“可视、可测、可控、可服务”为目标,依托建设、养护等数据资源,完善部省站三级监测调度体系,提升路网智能感知、决策、调度、服务能力。

◆打造路网智能感知体系

◆构建智慧路网监测调度体系

◆推动公路管理服务设施智能化提质升级

◆打造一体化公路出行服务新模式

要点

☆建设公路全要素动态感知网络,拓展数据应用

☆建立实时交通流数字模型和重点区域路网信息智能处理系统

☆推动充电桩等数字化,建设智慧服务区

☆汇聚沿线服务设施、车流量等信息,提供菜单式服务,实现一单到底、无感无障碍出行和公路一站式服务

4、任务四:提升公路政务服务数字化水平,推动智慧治理汇聚完善公路市场主体数据资源,以公路数字化推动完善公路管理规则与政策体系,助力形成充满活力、统一开放有序的全国公路大市场。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数据库

◆提升“一网通管”监管能力

◆提升“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水平

◆以数字化推动审批监管制度重塑

要点

☆推动资质、业绩、信用、人员等信息联动管理

☆推动招投标及监管数字化

☆构建农民工实名制服务系统

☆完善公路相关许可网上办理流程

5、任务五:提升公路标准数字化水平,推动标准升级建立健全适应数字化的公路标准体系,搭建公路标准数字化成果共享服务系统,加快既有标准的数字化呈现,提升标准服务信息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路数字化标准体系

◆搭建标准数字化服务系统

要点

☆加快相关标准制修订,完善既有标准的数字化相应内容

☆实现公路标准数字化呈现、智能化应用

6、任务六:提升公路数字化基础支撑水平,筑牢数字底座夯实智慧公路高质量发展基础,加快构建行业大数据应用和网络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与生态。

◆建设完善公路基础数据库

◆全面推广公路大数据技术应用

◆强化公路数字化安全防护体系

要点

☆加快构建与完善相关应用模型和专业算法

☆发挥数据潜能,壮大公路数字经济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38号),2023913日印发

  《意见》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协同作用,更好地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良性互动,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保护合力,对于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积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职,严格规范执法,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意见》明确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聚焦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历史城区整体管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四个重点领域。

  《意见》提出,各级检察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建立经常性、多样化的协作机制,明确线索移送、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专项、调查取证、专业支持、案例发布等方面的具体协作内容,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意见》要求,规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坚持制度定位,明确履职尽责标准,细化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回复、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应诉等具体要求,规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形成既依法督促又协同履职的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意见》还就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行政公益诉讼协作保障作出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组织保障、业务交流和宣传引导,不断巩固协作成果,扩大协作影响。

(九)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23年版)>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1528号),202396日印发

本次修订是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示范文本发布一年来使用情况,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财政部新政策法规要求以及政府采购领域各参与主体反馈意见而进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参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我市特点,增补部分内容:

1、增加电子营业执照登陆方式;

2、增加“政采贷”的表述;

3、增加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建议。

二、根据政策法规更新,补充、修改相关要求:

1、增补关于“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2、增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有关要求;

3、修改“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政策要求;

4、调整“脱贫攻坚”政策为“乡村产业振兴”。

三、结合一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各参与主体反馈意见及外省市示范文本,修改补充部分要求:

1、修改货物类项目分项报价表,新增部分列,与北京市平台需填报信息一致;

2、进一步明确供应商参与多包项目时的报名注意事项;

3、进一步明确联合体报名及投标的有关要求;

4、进一步明确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要求。

(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等十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228号),2023823日发布并实施,有效期5

《规定》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政策进行整合。明确了社会投次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低风险的等级,提出了办理流程和方式、“一站式”申请和受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精简审批及各类评估评价事项、推行“多测合一”、小型市政接入实行“三零”服务、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监理职责的履行等内容。《规定》还包括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图、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及要求、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及要求。《规定》将提升工程建筑领域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43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80号)同时废止。

(十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3283号),202394日发布并实施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维修资金划转后使用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划转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划转后维修资金除可以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外,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理财或投资,并需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依法合规支取使用。

二是维修资金划转后的业主委员会出现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情况时,应及时凭借相关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以确保日后维修资金的正常支取使用。

三是维修资金划转后的业主委员会出现不能履职等情形影响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或业主委员会主动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共同决定委托居委会、业委会或物管会将维修资金余额交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四是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一次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维修资金账目向全体业主公布,业主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业主委员会还应协助提供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五是区住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会同属地街道(乡镇)建立有关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划转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联合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六是开户银行不得违规为业委会办理违反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的维修资金使用支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资金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专维资金开户银行的考核测评,涉及违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通知》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业委会和开户银行对划转维修资金账户的管理职责,搭建区住建房管部门、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属地街道(乡镇)的联合监管平台,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十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京建发〔2023285号),202393日发布并实施

9月3日,北京市住建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各类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

二、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

1、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申请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

2、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施工安全监管组织,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4、施工前,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源,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5、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所承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生产喊话,就当班施工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

6、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7、施工单位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与其他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京消〔2023131号)《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相关规定。

8、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三、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标准:

1、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6)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7)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8)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

9)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1)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是指采用起重机械和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进行安装的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②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1)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2)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三、施工公示、登记制度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门口、楼外及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员、投诉举报电话、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通过“京通”及时登陆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移动端,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发现未按规定登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纳入信用管理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负首责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应根据工程风险等级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

◆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

◆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建设单位为房屋或土地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安全责任不因出租等行为而转移。

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对相关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

◆施工单位在现场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等进行管理。

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叉

◆进行熔化焊接、热切割、压力焊、钎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报火警,及时处置

《关于印发<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1432号)同时废止。

(十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细化既有非居住建筑改建公寓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技术要求的通知》(京建发〔2023288号),2023828日发布并实施

对既有非居住建筑改建公寓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技术要求:

  一、在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安全、满足日常生活起居活动要求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合理利用内部空间进行加层或局部加层改建,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按照《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三、应根据改建后的用途、使用环境和后续工作年限等,复核建筑物结构和构件的承载力、主体结构的抗震能力;经技术鉴定或设计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报告或设计确认情况进行加固设计。

(十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3306号),2023918日发布

9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老楼加装电梯申请、施工、运行管理的全套规范流程

《操作指引》提出,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有一户申请就启动征询意愿工作

一、首次明确老楼加装电梯实施流程细化为三大阶段

《操作指引》将老楼加装电梯实施流程细化为三大阶段涵盖施工前的提出需求、组织协商、项目报建、方案公示、施工图审查;施工中的施工建设、工程验收;以及完工后的申请奖励补助资金、建立运行管理机制。

二、有一户申请就启动征询意愿工作

《操作指引》明确,提出加装电梯需求的主体可以是单位(集体),也可以是业主,哪怕申请人为一户居民,其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也应向申请人告知所住单元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结果相关单元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可启动征询相关业主意愿工作,即“一户申请就启动”。

随后,居委会(村委会)将指导监督业主组织(业委会或物管会)组织业主进行表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即可启动项目报建确认工作,即“达到比例就确认”。

项目报建资料中,需有已编制完成的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包括加装电梯基本情况表、初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管理运行及维修费用分担方案等。也就是说,居民们关心的“怎么建”和“钱谁出”的问题,在编制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过程中都能明晰。

三、加梯方案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首先,施工前,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织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和加装电梯相关单元门口进行加梯具体方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如相关单元的业主对方案无异议,施工主体则可按照公示方案启动实施加装;如有业主提出异议,则应进一步沟通协调和修改完善施工方案。

其次,在组织协商过程中,属地街道(乡镇)和社区也可利用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协商工作平台,组织业委会(物管会)、责任规划师、实施主体、物业服务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与业主共同协商,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让加梯工程成为邻里和谐工程。

最后,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相关各方共同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这其中不仅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有业主代表。

(十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划、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备案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253号),20231231日前完成

为加强规划、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方便企业办理施工图审查等相关业务,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自即日起,在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开展从业人员信息备案及维护工作。

一、备案对象:注册地在北京市,且依法取得规划、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及合法聘用的所有技术人员。

二、备案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2、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等,且需上传相应扫描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