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建价协〔2023〕10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印发(建办标〔2021〕26号)文件,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审批,并要求对造价咨询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因此,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0年9月印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中有关涉及企业资质的评价事项、评分标准已不适应造价咨询企业的无资质管理要求。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的精神,现对2020年9月9日印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0年8月24 日第四次修订)进行修订。
经省造价管理总站、省造价协会联席会议审议,现印发施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3年8月30日第五次修订)。
省造价协会2020年印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0年8月24日第四次修订)同时废止。
(二十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江西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23年版))>的通知》(赣建城镇〔2023〕45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1、本定额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厅2000年发布的《江西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和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同时废止。
2、2023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六)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的通知》(赣建城镇〔2023〕46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1、本定额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七)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市政工程中暂估价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城镇〔2023〕49号),2023年8月30日印发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
2、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的项目,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采用报价承诺法的项目,投标人仅需对招标人提供的要约价进行承诺。
3、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应当予以否决。
4、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原则上不得采用费率招标,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十八)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发布<江西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试行)>的通知》(赣价协〔2023〕22号),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适用于江西省全域新建的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其它类型工程和改扩建项目可酌情参考此依据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文件时,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项计取BIM技术服务费,做到专款专用。
费用计价主要规定:
1、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费用=计价基础×计价单价(或计价费率)×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当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作为计价基础计算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费用;市政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造价少于1亿元时,按1亿元作为计价基础计算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服务费用;园林景观工程的造价少于1000万元时,按1000万元作为计价基础计算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费用。
3、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费用不包括科研性质的BIM技术开发费用,例如BIM软件二次开发费用、BIM管理平台开发费用、BIM运维平台开发费用等。技术开发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费用不包含聘请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的咨询顾问费用,如需聘请,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民用建筑项目中的居住类建筑BIM技术服务费用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70%计算。
具体详见文件。
(二十九)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261号),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明确了修订依据、使用范围、职责分工。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工程造价信息概念内涵和主要内容。工程造价信息是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及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有关内容在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和变化情况。造价信息的内容包括: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标指数、典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等。
第三章“价格信息的采集”共八条。主要对“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标指数、典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等信息采集作出规定,确保采集信息及时、准确。
第四章“造价信息的发布”共四条。主要对省造价站造价信息发布提出要求,做好社会公共服务,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质量,实现资源共享。如省建设工程造价站定期发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采用期刊和互联网站两种发布方式。进一步明确“定额预算材料价依据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修编、发布一次”的规定。
第五章“造价信息使用及监督管理”共六条。明确了工程造价信息作用及使用规定,提出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予以积极配合,对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采集、测算、报送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本办法实施单位、实施时间。
原《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发布使用办法》(青建工〔2014〕252号)和《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编制管理规定》(青建价〔2017〕22号)同时废止。
(三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274号),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近期修订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的修订出台,增强了对非必须招标监理项目的监管能力,优化了评分标准,进一步与信用管理办法相适应。
一是强化限额以下监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明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但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虚假骗标等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但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虚假骗标等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采用招标方式,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确定监理单位。
二是优化评分标准,《办法》弱化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降低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评分值,鼓励企业培训监理人员考取国家执业注册资格,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推动注册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
三是适应最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新《办法》进一步与《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2〕34号)相适应,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被列入“黑名单”一年之内、被评定为C级半年之内,投标无效,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建工〔2019〕452号)同时废止。
(三十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3〕668 号),2023年8月21日印发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12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本次专项治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
一、重点治理内容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1、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支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2、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四是评标专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证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六是投标人恶意投诉举报招标人、中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3、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尚未实现省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有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4、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四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
5、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其他突出问题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或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二是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三是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使用电子证照,仍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四是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五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六是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治理方式和实施步骤
治理过程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抽查检查、整改提升”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前)。
◆自查自纠阶段(8月26日至9月30日)。
◆抽查检查阶段(9月15日至11月15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适当提高抽取比例。要畅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整改提升阶段(8月26日至11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1、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纵深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解决一批招标投标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总结提炼一批反映招标投标经验做法或突出问题的典型案例。
2、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4、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要厘清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
5、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
6、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十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2023年8月1324日印发
一、主要内容
◆条文部分
1、总则;2、基本规定;3、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编制;4、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5、投标报价编制;6、合同价款约定;7、合同价款调整;8、工程结算与支付;9、工程总承包计价格式……
◆附录一项目清单
A 竖向土石方工程;B 建筑工程;C 装饰工程;D 机电安装工程;D1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D2 消防工程……;E 总图工程……
……
二、创新举措
1、设置了同时兼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两种模式的多层级项目清单,为有效开展造价控制提供依托。
2、在项目清单基础上提出了“发包人要求”的描述标准,指导发包人科学缜密编制招标文件,有利于投标人准确合理报价,避免后期争议纠纷。
3、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宜采用总价合同,合理分担双方风险,提出了“工程变更价差调整法”和“材料价格指数调价法”等方案,解决总价合同调价难题,维护总承包单位合法权益。
4、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及支付比例及时办理结算,经确认的过程结算价款直接进入竣工结算。
(三十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鲁建设字〔2023〕3号),2023年9月13日印发并实施,有效期3年
一、明确定义和内涵。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主导的设计咨询团队,依托所在设计单位为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提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需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建筑师是设计咨询团队的总负责人,应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及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和品质进行全程监督。建筑师团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含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人员及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各类技术顾问或咨询机构。
二、确定服务内容及收费。建筑师及团队依据合同约定,提供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督、运营维护及其他附加服务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并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和施工监督三个阶段。经与发改委多次协调,今年5月,我厅会同省发改委印发《关于繁荣建筑创作的若干措施》,明确了建筑师负责制的收费可参照《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在项目投资中列支。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建筑师及团队和参建各方的责任。
三、制定保障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落地,我们在学习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相关保障措施。一是优化审批流程。根据建设单位和建筑师的承诺书,可容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免除建筑单体的施工放线复验等。二是坚持试点先行。优先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及活化利用、美丽村居建设,以及科教文卫、商务办公等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开展试点。三是健全风险保障机制。支持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筑师所在单位投保设计责任保险,探索由设计单位为建筑师投保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四是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总结推广建筑师负责制成功经验,宣传优秀典型案例;对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在评定相关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有关奖项时予以倾斜。
(三十四)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消字〔2023〕176号),2023年8月28日印发并实施,有效期1年
《管理办法》共有七章,分别从总体要求、能力条件、考核要求、考核程序、服务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分别从编制目的、服务内容、从业人员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明确,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是能力条件,明确了从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是服务要求,对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档案管理、回避要求、行为规范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是技术服务能力审查考核,规定了申请技术服务所需提供资料和审查考核方式。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明确了信息管理、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明确了技术服务单位、技术人员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是附则,对《管理办法》中有关术语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施行时间。
(三十五)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晋建科字〔2023〕181号),2023年8月29日发布并实施
省住建厅:即日起,调整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
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计费标准为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22。
(三十六)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科函〔2023〕626号),2023年9月14日印发
2023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以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为方向,不断提升建筑品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为落实好住建部、省委省政府和厅安排部署,提升我省建筑业水平,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印发《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的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为:
一、 主要目标
1、总要求
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数字技术、绿色低碳技术融合发展,带动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化建筑产业链,推动企业生产和建造方式转型,推动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提升。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载体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布局进一步优化,以建筑信息模型(简称"BIM”)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推广应用,绿色建造方式普遍推广,建筑品质稳步提升。
2、到2025年
(1)培育数字化转型企业10家。
(2)全省在建项目“智慧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超过20%。
(3)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
(4)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二、9项重点任务
1、建设现代化产业园区;2、优化部品部件生产能力;3、强化数字技术关键能力;4、加大BIM推广力度;5、提升绿色建造技术水平;6、推进新型生产组织模式;7、发展绿色低碳建筑;8、优化建筑用能结构;9、培育“三化”协同示范项目。
三、6项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2、加大科技创新;3、完善标准体系;4、加大奖励激励;5、积极争取财政金融支持;6、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十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张图”管理的通知(试行)》(成住建规〔2023〕9号),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9月1日起,申请竣工验收,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线编制竣工图!2种情况不予通过!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张图”管理的通知(试行)》,该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9月1日起,在线编制竣工图;变更内容与依据不符,不予通过
◆将图审系统管理延伸,自2023年9月1日起,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确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图审系统在线编制竣工图。
◆对无变更的图纸,直接由施工图纸转化为竣工图纸,对有变更的施工图纸,应重新绘制并附依据,组卷后经设计单位、审查机构检查,若发现变更内容与变更依据不符,或存在工程实体与竣工图不一致的,不予通过。
二、施工设计文件未经线上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中发现施工图与批准方案不符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通过“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实行线上审查,严禁审查机构以“线下审查、线上承诺”的方式代替。按规定应当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线上审查合格,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未按图施工且整改不合格者,不能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设计变更单应当通过图审系统出具,不得随意变更。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依据图审系统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施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管,发现未按图施工,且整改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四、实施差异化监管,违规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
◆实施重点企业差异化监管。监管期间,建设单位信用得分低于45分的,设计单位信用得分低于70分的,审查机构信用得分低于75分的,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市场行为的相关单位,其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监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备案后,经图审系统向审批部门推送审查合格书,办理施工许可证;其办理从业延续等相关事项,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支持;其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五、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三十八)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5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初步设计阶段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的抗震设计安全性审查,是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设立的一项其他行政权力,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下列4类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是《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工程;二是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m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m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和供电、通风设施,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三是穿越抗震设防区的城市道路和桥梁及客运候车楼、行车调度、监控、运输、信号、通信、供电、供水建筑;四是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五个章节,共29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受理程序、专家审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审查职责、申报要件、审批流程、专家审查结果运用、审查时限要求和几方责任主体责任。
三、《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是全程网办,明确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纳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办理,采取“线上受理、视频审查、线上反馈”全流程线上办理的模式。二是流程优化,进一步精简流程、压缩时限、提升效率,明确了由建设单位直接向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完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面落实为民办实事。三是清单管理,《办法》在附件中采取表格清单的形式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材料及盖章要求一一罗列,便于建设单位清晰明了地掌握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四是责任明晰,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在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落实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抗震设防标准等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防止刻意规避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情况。五是闭环监管,《办法》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度开展专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以及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九)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6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一、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以下简称超限审批)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计进行的专项审查,是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设立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超限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和《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界定标准》执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四个章节,共24条,主要包括总则、申报受理程序、专家审查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申报要件、审批流程、专家审查结果运用、审批时限要求和几方责任主体责任。
三、《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是从严管控超高层建筑
在《办法》中明确提出“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明确要求“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以及新建超高层住宅,应提供城市人民政府相关审定文件”。
二是优化审批程序
《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批要件、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在申报受理程序中,建设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审批申请,并采取“线上受理、线下审查、线上反馈”的一体化服务模式,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严格规范专家技术审查时限和行政审批时限,最大限度提升超限审批效率。
三是积极靠前服务
为避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事前不充分沟通,在建筑规划方案已通过审议,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后报超限审批又不符合要求,重新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导致浪费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从而影响项目推进的情况发生,《办法》中明确,对于可能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的建设单位,宜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就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做好政策沟通,省厅积极靠前服务,助企纾困。
四是强化各方责任义务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方责任主任的责任义务,切实防止错漏误判和刻意规避超限审批的情况;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超限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
(四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川财规〔2023〕6号),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10月7日起,超2小时,评标专家费用一律为600元!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足30分钟的,增加5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50元;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600元。
◆评审专家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本人原因(含评审专家回避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次200元标准支付;每增加1小时增加50元,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误工补偿和差旅补助。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2. 违规停止评审的;
3.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4.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的;
6.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7.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8.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
9.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10.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1.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12. 参加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13. 在评审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十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的通知》(川建建发〔2023〕183号),2023年9月11日发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通过推动政策落地,着力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为建筑业稳增长提供重要支撑。
一、大力培育民营骨干企业
◆加快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建立省、市、县三级民营骨干建筑业企业培育清单
◆健全和落实“挂帮包”工作机制
◆鼓励各地对承揽项目增长迅速、纳税金额递增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予以一次性资金奖补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申报“天府杯”“四川省结构示范工程”等奖项
◆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工程业绩与信用良好的民营建筑业企业
二、助力企业有效开拓市场
◆进一步放宽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严禁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民营建筑业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
◆鼓励各地明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用于民营骨干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等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
◆支持各地梳理相应项目机会清单,用于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公路、水利和县域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等项目建设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推动与重点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助力企业“走出去”发展
三、优化企业资质和业绩认定
◆入库入统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情况下,可直接申请1-3项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升级或新办申办施工二级资质时,其净资产或注册资本金暂按原三级资质标准审核,资质延续时恢复原标准进行审核
◆优化企业工程业绩入库认定管理
◆支持建筑业企业实有业绩容缺入库
四、强化建筑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各地遴选和吸纳优秀民营建筑业企业人才进入本地区建筑领域专家库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人才,可按规定破格申报中、高级职称
◆推动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支持建筑业企业培育自有骨干工人队伍
◆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人员参加建筑工匠技能大赛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已开设银行专用账户下按照项目分别管理
◆落实建筑业企业一定时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减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
◆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退工作,督促责任主体单位限时退还应退未退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