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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文件)

时间:2023-11-01 来源:德汇 浏览量:655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2023921日印发并实施

《通知》共十三条。

主要内容:

一、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二、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四、考核工作程序:1、省级自查。2、实地核查。3、第三方评估。4、暗访抽查。5、综合评议。

五、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1、A级:同时符合(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2)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前十名。

2、C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三名的;(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B级: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

六、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2017126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二)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161号(财税金融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310号),2023818日印发

财政部答复: 拟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适用范围,评标委员会经授权可拒绝不合理低价!

日前,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161号(财税金融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在答复函中提出,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三)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914号(财税金融类249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311号),2023818日印发

财政部:改革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制度,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914号(财税金融类249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311号)。对于“让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完善网络化招投标方式”等建议,财政部表示,目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一般是按照采购品目抽取,尽可能保证专家的专业性。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人还可以依法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同时财政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有效简化了采购流程,提升了采购效率。

下一步,财政部将通过修订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规定,改革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相关制度,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促进专业服务采购质量的提升。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自2023101日起执行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101日起执行。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城规〔20234号),2023921日发布并施行

一、编制《标准》原则

《标准》内容编制,总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于法有据,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将城镇燃气经营环节和燃气经营企业可能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重大隐患情形。二是坚持尊重实际,认真分析近年来典型事故情况,梳理总结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情形。三是坚持责任清晰,列出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是明确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管理部门必须落实责任,同时将工作进行闭环管理。

二、《标准》的内容

《标准》共11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燃气厂站安全管理、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气瓶安全管理、燃气臭味管理、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管理6个方面21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各条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对重大隐患进行了解释;

第三条,说明了标准可供使用的部门及工作领域;

第四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判定为重大隐患的共5种情形;

第五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判定为重大隐患的共5种情形;

第六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判定为重大隐患的共3种情形;

第七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判定为重大隐患的共3种情形;

第八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燃气臭味管理中,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第九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4种情形之一,若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则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十条,说明了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十一条,说明了标准开始执行时间。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20231016日发布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1231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1231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2023831印发并实施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新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这对健全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版《规程》的主要变化有:

1、统一名称表述

将技能类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专业技术类职业的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统称为国家职业标准,新增专业技术类职业标准编制有关内容。

2、优化编制程序

将职业标准的开发程序优化为组织开发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通过增加向社会征集相对成熟的标准稿的方式,缩短职业标准开发流程和时间,加快职业标准开发颁布速度。

3、完善申报条件

涵盖各类有评价需求的人员,对企业职工、各类院校学生、技能类与专业技术类职业发展贯通人员、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的申报条件予以明确,综合考虑促进就业需要和各类院校学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评价需求,对申请条件进行优化调整。

2012年颁布、2018年修订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腾退低效产业空间改造利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12号),2023831日印发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利用存量空间资源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2021年5月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加强腾退空间和低效楼宇改造利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试行)》(京发改规〔2021〕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按照相关规定,目前《工作方案》已试行期满。为加快建设具有首都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腾退低效产业空间改造利用促进首都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工作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关于加强腾退低效产业空间改造利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原则、支持政策、工作流程、服务管理四部分。

1、基本原则

遵循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强改革创新、坚持效果导向四个基本原则。

2、支持政策

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1)支持类型。包括低效楼宇、老旧厂房和片区统筹改造项目三类。

(2)支持条件。改造项目需产权清晰、有明确产业定位及准入标准、建立运营管理机制。一是改造后引入的业态应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精尖产业、现代服务业,或属于两业融合、数实融合的重点领域。二是在建筑本体改造时同步实施高水平的节能绿色化改造;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三是要织补区域公共服务功能。

(3)改造目标。一是引入区级以上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项目交付后1年内,低效楼宇改造项目入驻率应不低于80%,老旧厂房改造项目入驻率应不低于70%。二是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项目,应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40%的面积安装太阳能光伏,供暖可采用地源、再生水或空气源热泵等方式;项目改造后的综合节能率达到15%以上。

(4)支持方式和标准。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二者可选其一。投资补助:低效楼宇改造项目按照固投总额10%安排补助资金;老旧厂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按照固投总额30%安排补助资金。贷款贴息:对于改造升级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可以按照LPR(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

(5)原则上只支持在建项目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已完工项目不再予以支持。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3、工作流程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初审并征求区政府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2).审批与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按规定开展入库评估,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下达资金。

(3)项目评价。项目交付后一年内,由区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开展综合评价。

4、服务管理

项目管理方面,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负责;各区政府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落实属地责任,严把业态准入;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

服务保障方面,包括支持绿色发展、强化协同支持、鼓励政策创新和加强融资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落实城市更新有关要求,会同各区加强腾退低效产业空间更新改造项目的谋划和支持,特别是针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等新的产业增长点,持续优化服务,积极探索产业主导推动片区综合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腾退低效产业空间改造,加快在全市范围内打造一批典型示范项目,为首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品质的空间资源。

(九)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京政发〔2023〕22号),20231025发布并实施

一、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应急预案》对原预案进行了完善,以进一步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修订思路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北京市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启动空气重污染预警,实施应急减排措施,保护公众健康。

2、坚持精准、科学、差异化管控

统筹推进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开展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

3、坚持区域联防联控

在生态环境部的统筹指导下,积极响应区域联防联控,与周边城市协同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区域污染积累。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优化调整预警分级标准

近年来,落实京津冀协同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数均大幅消减、优良天数大幅增加。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消除重污染天气,根据生态环境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重点区域统一调整预警启动标准要求,对预警分级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整体降低了预警启动门槛。

黄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

2、精准科学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

《应急预案》突出精准、科学,对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开展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少采取或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方面

固化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绩效评级、差异化管控方式,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从而推动企业主动提标改造、升级转型,促进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2)施工工地方面

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增加了对污染较重,影响较大的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工序的管控要求。按照绩效分级,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3)新增了对单车污染排放较大的载货汽车管控措施,在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停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4)新增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在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清单内的企业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

倡导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气)载货车辆使用,如有必要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京政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31025日印发

《负面行为清单》征求意见!涉及四类招标投标活动参与方共59项负面行为!

为营造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北京市发改委于1025日发布公告,就《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负面行为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负面行为清单》设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四类招标投标活动参与方共59项负面行为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1025日至1126

(十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23329号),20231013日发布并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近日,市住建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BF2023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此次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我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工程,针对性、适用性强。文本由“说明”“特别提示”和“合同条款”三部分构成。其中,“说明”和“特别提示”是将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予以固化,加入到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中;“合同条款”约定了工程内容、价款支付、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合同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时,要在合同条款中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否涉及危险作业等重点信息进行勾选。

(十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实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函》(京规自函〔20232194号),20231016日发布并实施,有效期5

为深化规划用地改革,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小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围绕企业群众需求且风险较低的事项补短板,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实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函》(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要求,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上海、广州、厦门、杭州、深圳等地自2019年起,基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规划审批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考虑,陆续建立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 号)》为对标国内先进城市持续深化改革,将制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列为改革重点任务。

二、主要考虑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进行改革工作探索,一是强化规划实施导向,围绕提升人居环境品质,补充人民群众身边高频次使用场景的设施开展;二是基于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围绕风险较低和规模较小的设施开展;三是助力城市更新实施,从进一步提升存量用地的使用效率方面开展。

三、主要内容

1、豁免情形

基于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实施差别化的规划许可管理,对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包括3大类9小类19种具体项目情形。

一是城市更新类,为老旧小区增设公共公益类党建活动、文体活动、垃圾分类等设施,既有多层建筑加电梯、楼梯、消防楼梯、无障碍设施,自有用地范围内增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设施,以及按服务半径增设或改造小型垃圾环卫站、微型消防站等4小类10种具体情形;二是公共空间服务品质提升类,为城市公园、小微绿地和绿道按规划、城市设计、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配置或服务半径增设小型服务设施,以及公共空间内统一配置亭、台、廊、榭、厕所等非经营性设施等4小类8种具体情形;三是施工暂设类,为1种具体情形。同时将有关限定条件、建设规模及高度、建设位置等规划要求统一纳入清单。

2、监管模式

1)明确了“免批不免责”的监管模式。压实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向规自分局报备建设方案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明确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各分局应将报备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推送属地及有关部门,同时按照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模式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抄告属地和有关部门,对未按照报备内容进行建设的,及时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体系。其中,抽查比例在两年过渡期内为100%,后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3)落实了属地和其他行业部门的监督监管责任,属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巡查查处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4)实现豁免清单事项闭环管理。形成“主体责任+分局监管+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1+3”监管模式,对豁免清单事项形成监管闭环。豁免清单内容根据管理实践、社会需求和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豁免清单》有效期5年。。

(十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建法〔20235号),20231023日发布并实施

一、调整《裁量基准》的背景和目

  本次修订裁量基准,是依据住建部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容,对修订涉及的行政处罚职权与对应的裁量基准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市政府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工作要求,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制定了相应的裁量基准。本次调整内容,以规范我市住建领域行政处罚工作,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确定裁量阶次、范围和幅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为目的,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要影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此次对《裁量基准》调整的体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内容包括:依据规章修改内容调整了14项原有行政处罚职权名称、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和行政处罚依据,如依法将“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调整为“对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调整的内容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保持一致;针对规章新增17项行政处罚职权,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分档定阶,确定了裁量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例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新增了“对检测机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将法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按照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分为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情节一般、违法情节严重三个分档,分别对应不同的罚款裁量幅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内容包括:依据规章修改内容调整了4项裁量基准的认定与处罚依据;将原有1项处罚职权“对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分立为“对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2项职权,对新增的处罚职权制定了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分档定阶,统一了裁量标准和执法尺度。因规章中明确不再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删除了原有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对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2项职权对应的裁量基准。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我委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涉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2项行政处罚职权明确了裁量基准。分别是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报到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逾期备案、报到的天数进行了分档定阶,统一了执法标准。

  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相关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设5档,区间在3个月至36个月之间;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设3档,区间在3个月至12个月之间。

  三、调整《裁量基准》的考量

  制定裁量基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实践中已经或者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条件、情形等进行细化、量化,做到符合客观事实,具有可操作性。

  四、调整后的《裁量基准》实施日期

202310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