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范围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招(2023)9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发布《本市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范围等相关事项》。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点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应进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招投标平台招标范围、交易功能、监管模式见附件1。
二、应通过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的材料包括重要的结构性建筑材料和功能性材料,设备包括电气、消防、暖通、给排水、弱电等专业工程相关设备,名录见附件2。
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应通过招投标平台公开中标结果,公开时间不少于十日。
◆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支付项目预付款,原则上应在收到中标人发票十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概算相关费率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486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1、本概算费率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2、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概算定额人工费+零星工程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详见附件1)。
3、安全文明施工费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零星工程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详见附件2)。各专业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清单内容详见附件3, 具体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查询。
4、施工措施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后,计入项目概算。
(三)天津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2023年10月12日印发
10月12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建立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负安全管理首责,项目开工前开展工程风险辨识,经5个单位总工程师签认后实施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首要责任,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开展工程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应考虑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两个方面,建立分级管控体系,形成工程风险评估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工程师签认后,严格组织实施。
◆制定施工管控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据工程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风险分级管控专项方案,明确各级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人,经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工程师签认后,严格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职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事故险情应急预案。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对较大以上的风险点位实施旁站监理。
◆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项目现场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项目负责人应每日组织排查施工安全隐患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
四、其他
◆在工地明显位置设置风险公告标识牌,随工程风险进展及时更换。
◆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建设、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建执法部门报告。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0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工程,是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2017年6月,《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对我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发挥了积极作用。《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全市累计审批加装电梯近1万台,建成投入使用超过0.89万台。各区县在推进该项工作中,摸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经验,但同时也发现《暂行办法》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机制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了新的规定;二是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效率不高;三是未建立同意增设与反对增设电梯业主之间的协调机制;四是部门、街道职责不清,推进电梯加装的合力不够。基于上位法应当贯彻执行、实践经验需要吸纳转化为立法举措、原有办法中的不足需要优化完善等情况,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修改17条,新增4条,修订后共21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资金筹集、设备检验、使用管理等内容,从完善加装电梯工作管理体系、健全基层协调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将“老旧住宅”修改为“既有住宅”,扩大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老旧小区”是指2000年前建成的小区,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满足老百姓安装电梯、方便出行的强烈愿望。我们所调研的城市中,均是用“既有住宅”来表述的。故在适用范围上,将“老旧住宅”修改为“既有住宅”,同时取消了建筑层数和建筑年限的限制,扩大政策惠及面。相应地,办法名称由《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2、(二)根据《民法典》规定,降低了申请门槛。
依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将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由现行《暂行办法》中“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调整为“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以本楼栋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降低了申请门槛。
3、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简化审批流程,更好便民为民。
践行“放管服”要求,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减少多道许可审批程序,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一是取消原核发规划许可证程序,推行联合审查制度,以《既有住宅联合审查意见书》明确是否同意增设电梯。
二是取消施工图备案与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以到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代替。
三是将规划竣工核实调整为现场验核,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增设的电梯进行现场验核的方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现场验核记录,发现与施工图内容不符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四是简化用地手续,以取得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或征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代替原繁杂的用地手续办理。
五是让群众少跑路,申请材料在街道、乡镇就近递交,审查结论就近领取。
六是对于纳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审查、统一实施,不再单独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七是对于在既有住宅预留的电梯井或者不突破建筑轮廓线增设电梯的,适用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就增设电梯项目进行审查。
4、明确了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社区在增设电梯中的工作职责。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社区更贴近群众,具有群众工作优势。部分区县在增设电梯工作中形成了“街道吹哨、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将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的群众工作优势与部门的专业优势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了增设电梯的工作效率。
5、建立协商补偿机制,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在以往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协商引导机制,常常出现业主之间反复沟通,既耽误了加装时间,又未取得好的沟通效果的情况。为化解矛盾、畅通沟通渠道,《办法》提倡发挥基层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建立业主、居委会和镇街办事处多级调解机制,尽可能取得相关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发挥镇街司法所、平安建设办公室、民政和社区事务办公室等社区矛盾调解机构的调解功能。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建议引导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对直接受到影响的业主给予一定的补偿,切实解决居民合理诉求,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6、明晰异议处置情形,避免“一票否决制”。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电梯加装后对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影响较小,但确因个别业主反对,导致审批工作无法推进的情形,造成因为少数人的过分要求,而损害多数人的合理需求的现象。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兼顾少数人的正当权益,需要进一步明晰异议处置情形。为了顺利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法》对经“镇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踏勘后判定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虽然“公示期满有异议”但“已履行规定的调解程序的”,可以进行部门联合审查。若经各部门审查,增设电梯设计图说符合要求的,可以核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同意增设电梯。避免因为少数业主反对,整个增设电梯工程无法推进的情形。
7、强化风貌管理,注重城市形象。
增设电梯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为了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电梯立面、屋顶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通过鼓励采用与主体建筑色彩、材质相近的材料或采用“玻璃+钢”的材质,要求同一小区电梯外观协调,提升整体风貌。
对于纳入老旧小区整体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实施,有利于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同时废止。
(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房屋市政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的通知》(渝建〔2023〕22号),2023年10月12日发布并实施
一、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总体要求、在危大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1、在危大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
(1)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一是明确危大工程定义。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11类。二是施行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危大工程全面施行自有工人施工,施工单位没有自有工人或自有工人不能满足危大工程施工需要的,应分包给具备作业资格且有自有工人的企业。三是实施全过程管控。严格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危大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强化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做好危大工程自有工人施工现场相应文字、数据及现场照片等记录。
(2)加强自有工人组织管理。一是坚持持证上岗。要求危大工程作业人员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持证后,方可允许进入危大工程现场作业。二是强调抓牢安全培训。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涉及的工种范围及时开展培训及做好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三是加强权益保障。要求施工单位应依法与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断提升自有工人工资待遇,打通职业晋升通道。
2、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1)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一是强化招标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明确危大工程应全面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在招投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职工教育经费单列,并作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下浮。二是落实支付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
(2)进一步压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强化人员到岗履职。明确危大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到场监督,确保安全生产。二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强调施工单位依法为项目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鼓励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切实保障从业人员权益。三是加强智慧工地建设。要求对危大工程应采取视频监控等管理措施,切实提升安全管控水平,做好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维护更新。
(3)进一步压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要求监理单位应对危大工程自有工人施工情况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要求整改、暂停施工、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项目安全监督机构。
(4)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本《通知》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明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并结合日常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安全“四不两直”检查和“交叉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危大工程自有工人施工情况监督检查及动态核查力度。同时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相关规定,要求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特别说明
一是进一步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本《通知》在原《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渝建质安〔2022〕110号)基础上,进一步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作业人员提出了要求。施工单位在方案编制时应明确自有工人施工工种、人数等内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方案审批,发现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自有工人相关内容缺项或自有工人配备数量不能满足危大工程施工要求的,不予审批通过。
二是进一步强化优质优价意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积极支持和大力推进在危大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在招投标及合同中明确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和实行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奖励办法;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职工教育经费单列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对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按规定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是调增安全文明施工费。明确危大工程采用自有工人施工的,危大工程分部分项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原计费基础上费率调增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分部分项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原计费基础上费率调增20%。
四是进一步明确项目上自有工人的认定。试点项目的自有工人,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及承担分包任务的试点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的自有工人,其认定范围按《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渝建管〔2023〕152号)执行。
五是明确时间节点。按照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分阶段分步骤明确了危大工程自有工人施工时间点。新招投标项目,严格按本通知立即执行。已开工或已完成招投标项目,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项目,截至2023年12月1日前,全部实现自有工人施工;对于全市所有危大工程项目,截至2024年2月1日前,全面实现自有工人施工。。
(六)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1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明年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修订内容
评价办法共计七章2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关于评价实施单位。明确信用综合评价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关于评价内容。信用综合评价指标调整为由起评分、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等5个部分组成。取消原办法中的“客户评价”内容。
(1)起评分由原来的50分改为60分
(2)业绩为新增项目,由评价系统自动对接获取福建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登记系统记录的造价成果文件信息,以企业上一年度登记的成果文件造价金额乘以相应咨询服务类型和项目投资类型系数后的累计金额为依据,实行线性插值法计算业绩分。
(3)良好行为:取消各级住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加分条款。增加企业参与定额(包括补充定额)、清单(包括计价计量规则)编制、造价指标(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编制工作以及无偿技术服务等条款。增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加分条款,引导企业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4)不良行为:优化调整造价咨询企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相关的评价指标。
(5)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由省、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专项检查加强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的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果录入评价系统。优化调整造价文件成果计分规则。
3、关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鼓励造价咨询委托方择优选择信用好的造价咨询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二、重点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称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5项内容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上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相关文书。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信用排名靠前的可免于作为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对象,信用排名靠后的予以重点监管。
第十八条 生效后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力。
第二十一条 省住建厅对设区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发现应当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异议受理部门)限期改正。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筑〔2017〕15号)同时废止。
(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建〔2023〕5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省厅组织修订形成《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23年版),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同时停止使用。省厅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23〕2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各地结合本地区预制混凝土部件、构件(下称预制构件)生产、供应能力以及市场发展实际,稳步推进预制构件采用信息价格计价方式,发布梁板等水平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
1、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应为出厂时合格产品的价格,并注明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含量、预埋套筒。
2、已发布水平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的,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装配式建筑定额》的相应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中的预制构件单价按综合价格信息计价,不再执行《装配式建筑定额》中预制构件制作工程定额子目。
3、)预制构件运输费用按《装配式建筑定额》规定另行计算。
二、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1月1日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按其约定执行。
具体内容见调整表。
(九)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范围的意见》(闽建筑函〔2023〕54号),2023年10月26日发布
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存在股权关系的,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建建〔2023〕202号),2023年9月15日发布并施行,有效期5年
2023年10月10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递交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由否决投标。
二、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差异化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且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十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估算指标>的通知》(粤建标〔2023〕166 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指标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指标应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对应的计价活动,其他资金来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参照使用。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2023年5月25日印发并施行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桂建发〔2023〕3号),2023年5月27日印发并施行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贺州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4号)等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改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申请核定资质应提交的材料及申报资质人员、材料要求等相关内容;删除了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的相关内容。
2、修订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内容。根据我厅印发的《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为强化政策落实力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开发房地产项目,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应达到的工程形象进度。
3、修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和项目“烂尾”风险,《办法》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并就如何确定重点监管额度和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进行了说明。
4、修订物业承接查验有关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为保障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开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节点。
5、修订行政处罚有关内容。根据自治区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报备要求,《办法》修改了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6、修订部分条款表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各界意见对《办法》进行逐条梳理和修改,规范部分条款的表述,删除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情况、资质审批的专家审查制度等内容。
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同时废止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3〕5号),2023年8月21日印发并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工程造价咨询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的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逐步壮大,在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伴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多,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广西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监管体系显得尤为迫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构建诚信监管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评价内容及标准、评价信息采集及公开、评价结果应用、监督和管理、附则6章,共17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职责分工。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共1条,规定了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及相应分值。明确了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总分100分,其中基本信息20分,主要考察企业情况、注册造价工程师情况和往期的业绩情况;履职信息80分,其中初始分是60分,主要考察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日常执业行为,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良好信息是加分项,上限20分;不良信息是减分项,减完即止。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及公开,共5条,规定了评价信息的采集方式、计分期限,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公开方式、公开期限和异议申请程序。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共2条,规定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评价结果是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将评价结果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的诚信建设。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共3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规范了行政执法的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条文的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诚信评价是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各方面指标进行综合评测,以得到诚信评价结果并据以判断被评价对象诚信状况的过程。
1、评价范围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纳入评价范围,包括区内企业、区外驻桂企业和区内造价工程师、区外造价工程师。区外驻桂企业原则上应以总公司名义参与评价,若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可以使用分公司名义参与评价(可通过企业营业执照进行鉴别,常见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后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发该种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参与评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2个专业的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2个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由其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3、造价咨询业绩信息
(1)企业的造价咨询业绩信息是指企业在2022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全部业绩信息,主要依据企业最终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日期予以判断。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的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2)个人的造价咨询业绩信息是指注册造价工程师在2022年1月1日以来参与完成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全部业绩信息,主要依据企业最终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日期予以判断。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编制人可以是二级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师,复核人、审定人必须是一级造价师。编制人、复核人、审定人不得为同一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交评价前三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目前常用查询方法有3种,分别是在当地机构通过自助终端机查询、登录平台网站查询、通过手机APP查询(比较通用的是支付宝查询和微信查询)。
5、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的采集方式及认定日期
(1)良好信息由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通过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录入,认定日期以正式颁布文件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计算期限,计分期限为2年,期限到期后由诚信管理平台自动扣除已加分的分值。
(2)不良信息由发生地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认定日期以正式处罚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有效期以正式处罚文件上载明处罚期限为准且不低于3个月,即当处罚文件载明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作为不良信息的计分期限。期限到期后由诚信管理平台自动增加已减分的分值。
6、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1)企业/个人良好信息序号1“表扬表彰”,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表扬或表彰,不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或者是由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审计、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给予的表扬表彰,不予加分。
(2)企业/个人良好信息序号2“获奖情况”,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不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或者是由其他行业协会给予的奖项,不予加分。
(3)企业不良信息序号9“未按规定上报行业咨询统计报表”所指的统计表报,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并提交指定年份的统计调查数据后,打印统计调查表(须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于指定日期前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4)“成果文件质量控制”综合误差率A,是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包括正误差、负误差。以企业不良信息序号16“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超过5%”为负误差-12%为例,减分标准适用第②点10%≤A<15%,即减6分。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2023年9月23日印发并施行
一、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的计取
《计价规定》明确应在现行各专业费用定额的其他项目费中新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0.2%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执行时间
以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针对通知印发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未完工部分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的文件,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计价。。
(十六)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工改办〔2023〕3号),2023年8月31日发布
住建厅:工程建设项目6项内容应联合验收!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测绘单位!
8月31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
◆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原则上应当进行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依据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意见,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
◆实施分期联合验收。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住宅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分期联合验收,竣工验收部门分别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测绘工作。各验收部门原则上不再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十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6号),2023年10月20日印发并施行
一、主要内容
共十三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为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期限、遵循的原则。第五条至第八条。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程序、考核结果评价标准。第九条至第十条。为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为各地落实考核工作要求和施行时间。
二、结合省情完善细化的内容
一是扩大考核适用范围。原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规定要求,我省《考核办法》适用范围增加了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是增加考核总体原则。在原有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以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量化考核指标。
三是补充扩展考核方式。在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综合评议的原有方式上,增加了平时考核、暗访抽查等程序,综合评议增加了国家对我省考核第三方评估和通报结果等内容,进一步促进日常工作落实,从严从实检视查找问题,以更加客观、公正、全面进行评价。
四是增加考核A级等次名额。我省《考核办法》考核对象增加了雄安新区管委会,本着激励工作的原则,按照优秀30%的比例,考核A级等次由4名调整为5名。
五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我省《考核办法》保留了将考核结果向各地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等内容。同时还明确,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各地政府及时整改,并按要求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