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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全国主要省市法律法规文件)二

时间:2023-11-01 来源:德汇 浏览量:719

(十八)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37号),自2023111日起施行

一、文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121日实施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63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015121日实施

4.《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201421日实施

二、文件执行范围

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此文件要求执行。

三、重要内容解读

1.适用范围。第1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征收法规,不得擅自附加影响被征收人利益的征收条件。

2.征收决定。第2项至第6项,主要规范征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征收公告公示标准、入户调查、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和强化听证程序等问题。

3.征收补偿。第7项至第11项,主要规范估价机构从业行为,明确估价机构的选定、现场查勘、申请复估、做出估价报告及文书送达等具体内容。

4.补偿决定。第12项至14项,主要规范作出补偿决定前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助奖励政策及产权置换房屋等具体内容。

5.档案管理。第15项,主要是健全档案管理,加强证据保全,规范征收卷宗。依法依规建立征收补偿档案,明确征收启动、征收评估、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入卷材料。

6.监督管理。第16项至第17项,主要包括住建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7.协调机制。第18项,建议各地建立健全房屋征收重大疑难问题联合会审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建立信访调节、调处机制。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111日起施行。

(十九)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头〔20231655号),202391日发布

一、适用范围:包括湖北省现行工程定额、补充定额、政策性文件等,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包括修编、增补、勘误等。

二、工作职责

1、省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工作;

2、省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编制工作,或授权具备条件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地方性专项计价依据;

3、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计价依据问题,并定期向省定额管理总站报送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建议。

三、计价依据问题意见征集渠道:

1、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反馈的问题建议。

2、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问题建议。

3、通过湖北省建设工程数字造价平台反馈的计价依据问题建议。

4、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反馈的计价问题建议。

四、调整发布

动态调整后的计价依据将在省住建厅官网及相关地(市)住建部门官网公开发布。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成果文件按规定的施行时间施行,可作为市场主体编制各类造价文件的参考。计价依据的集中梳理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于热点、难点、急用等问题,可适时开展专项意见征集。

(二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招标代理机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通知》(厅头〔20231814号),2023915日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范围,营造公平公正招投标环境,现决定将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纳入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信用管理范围

1、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包含注册地在我省行政范围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和注册地在我省行政范围外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2、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建设类职称人员等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二、信用信息构成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三、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100分,优良行为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不良行为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

市(州)住建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招投标行业协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综合评分75分及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无信用评价记录(周期一年)。

其他事项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二十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339号),自2023101日印发并执行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内容介绍

《办法》分为总则、节点划分指导原则、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结算与支付、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支付比例、节点划分、约定内容与要求、时限与责任、争议处理、施行时间等。

1、总则。阐述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管理原则。明确了新发包施工工期一年以及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预付款、各种投资项目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比例的规定,落实了发包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并强调发承包双方造价技术人员配置要求。

2、节点划分指导原则。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要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和节点划分的三种情形,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办理频次,具化了按主要分部工程划分的节点。

3、招标与合同约定。主要涉及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相关事宜和合同约定事项。明确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内容中增加了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和逾期责任的约定。

4、结算与支付。主要涉及发承包双方结算与支付的相关内容。一是细化了过程结算递交和审核时限。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法同时也提出时限建议,引导抓紧办结。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二是细化了竣工结算的时限。加快结算办结时间。三是强调过程结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四是强调主体责任,无争议金额先支付。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过程结算。

5、监督管理。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监督部门和责任,实施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的措施和手段。

6、附则。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二十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14号),自202311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110日起,建设单位对图审资料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施工图!

10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适用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重点如下:

建设单位对图审资料负责,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要求审查机构违反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其他

施工图审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可实行分阶段审查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二十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智慧小区建设计价指引的通知》(厅头〔20232168号),20231024日发布

为加快推动我省智慧小区建设,更好地指导智慧小区建设的计价工作,根据《湖北省智慧小区建设指引》,结合现行建设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本计价指引。

本指引供智慧小区建设以我省2018体系定额中的《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作为计价依据时参考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二十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3113号),自202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930日止

该文件共十三条,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1、完善分户验收程序和参加人员。一是原文件中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修订后明确“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分户验收”,有效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二是原文件仅要求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参加分户验收,修订后明确分户验收的人员除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外,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已选定前期物业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部门负责人,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三是增加“鼓励组织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分户验收”内容,积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2、完善分户验收检查内容。一是考虑到业主对消防安全关注度越来越高,分户验收内容中新增“入户消防门等涉及消防工程的质量”,明确初装修住宅工程公共部位验收需检查“避难间、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等其它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二是因全装修住宅工程越来越多,且相关质量投诉不断增加,明确“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和内容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有利于保障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

3、明确监督机构工作职责。一是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监督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由原文件“具体实施”修改为“事务性工作”,职责更清晰。二是新增“每个单位工程监督抽查比例不少于该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5户”内容,明确监督抽查数量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群体上访或造成较大负面舆情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增加分户验收复核抽查比率。”三是明确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实施或移交处罚并认定其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湘建建〔2023116号),自202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930日止

101日起,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负责人承担终身责任!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0月10日,湖南省住建厅正式印发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930日止。除了全面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外,就明确提出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2023年811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明确: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严格实行建设单位见证制。建设单位在勘探作业时应委派专人或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现场作业进行见证

项目负责人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的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或高级职称3个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安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

取得工程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

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单位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应同步办理工程款结算与工程款支付,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拖延结算变相拖延工程款支付

政府投资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按有关要求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人工费用应单独足额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以及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负责人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二十六)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23123号),自20231015日起施行

1015日起,评审专家每年参加考试,连续三年未通过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

1、评审专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登录专家库参加考试

2、考核分为正式考试和补考两个阶段。正式考试时间每年1015日至1130补考时间每年121日至1231。每位评审专家账号内随机产生多套模拟试卷,1套正式考试试卷(正式考试试题不超过模拟考试范围)。

3、考试合格分数为80;考试通过的评审专家下一年度可继续参加评审;考试未通过的评审专家可参加补考,补考通过的评审专家抽取概率降低10%;当年未参加考试以及补考未通过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3、因参加补考抽取概率降低10%的评审专家,参加次年正式考试通过的,抽取概率恢复正常;次年正式考试未通过参加补考通过的,抽取概率在原有基础上再降低10%连续三年正式考试未通过的予以解聘

二、续聘管理

1、评审专家的聘期为3,评审专家入专家库满3年的,可提交续聘申请;没有提出续聘申请的,届满后自动解聘

2、申请续聘的评审专家应参加由省财政厅、所在地市、县(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续聘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续聘。

3、培训合格的评审专家应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内,登录专家库上传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提交续聘申请,所在地市、县(市)财政局审核后(原则上进行线上审核),提交省财政厅终审。

4、截至202411日已入库满3年的评审专家应在2024331日前完成续聘培训,并在专家库中上传续聘培训证书、提交续聘申请。截至202411日入库未满3年的评审专家应根据上述1-3条要求到期提交续聘申请

(二十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2023928日公布并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1、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64000元、55000元、47000元、40000元。

  2、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

  3、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地区分类不做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

  自20231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二十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编制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苏建函招〔2023502号),20231017日发布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日前,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印发,这是我省首次编制的适用于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清单。

一、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情形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a.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b.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c.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d.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e.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f.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g.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h.违规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i.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j.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在施工项目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

k.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l.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十九)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第22号),20231017日发布并实施

一、适用于: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在既有建筑和开放性街区中实施的,改建提升沿街商铺、仿古建筑、传统民居及其配套管线、道路、绿化等的综合性工程。

二、在使用我省各专业计价定额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下:

1、拆除项目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版),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2、改建提升项目:

1)仿古建筑和一般建筑的仿古部分项目的整修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版),人工单价、取费执行修缮土建标准。

仿古建筑和一般建筑的仿古部分项目的新做部分适用《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2系数,人工单价、取费执行仿古建筑标准。

2)建筑装饰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2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3)室内装饰部分全部拆除后重新装修,装修标准高于原有标准的,按单独装饰工程取费,人工单价执行装饰标准。

4)安装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安装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1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

3、市政项目适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21版)。使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21版)时,市政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系数=使用期市政人工工资指导单价/ 2021年下半年市政人工工资指导单价。

4、园林绿化项目优先适用《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人工单价执行园林绿化标准。

三、相关费用定额部分取费标准调整见各附表。

(三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字〔20233号),自2023101日起施行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

6.《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7.借鉴北京、浙江、山东等省份监督工作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省规定》共26条,包括:监督依据、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中止和终止工程质量监督的情形、监督档案、免责条款等内容。主要如下:

1.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可委托实施。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可自行实施监督,也可委托监督,都必须满足监督工作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委托监督的,必须明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方可从事监督工作。

3.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4.明确了实施质量监督的程序。工程质量监督从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建立质量监督档案等七个程序,强调了监督工作应对照已通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纸,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明确了实施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工作计划,实施分类监督;可根据工程参与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信用情况、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以及监督情况等,对监督工作计划适时进行调整,实施差别化监督。

6.明确了监督工作边界。首次明确监督机构可中止工程质量监督的三种情形和终止工程质量监督的三种情形,也明确被中止监督的工程要求恢复监督的路径。

7.明确了监督工作档案内容。首次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交底记录、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单、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复查工作记录、中止(恢复)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11类。

8.明确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免责条款。首次明确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已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况:一是中止工程质量监督期间或者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二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整改期间拒不执行质量监管指令发生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三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弄虚作假,限于现有的技术力量和监督手段无法发现,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四是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都不需要承担监督责任。

(三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周期定额(试行)>的通知》(宁建(消)发〔202316号),2023928日发布

(三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宁建(消)发〔202317号),20231026日发布

1、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BIM技术应用。改扩建项目按同类型项目可酌情参考。

2、BIM技术服务包括设计、施工、运维三个阶段(工作内容见表2.1),BIM技术应用的细度、交付要求等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已发布的有关BIM应用标准与规范要求。

(三十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35号),自2023107日起实施,有效期10

107日起,评审专家存在7种情形的,应当解除聘任!

9月7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07日起实施,有效期10。原《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聘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除从未被抽取以外,在聘期内未参加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二)未参加教育培训或者考核测试不合格;

(三)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者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任

(一)聘期内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的;

(五)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调整<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部分标准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2331号),2023926日印发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实际使用情况,现决定对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印发的《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川建价师协〔2022〕56号)的部分收费参考标准进行调整。部分标准调整结果见文件。

(三十五)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37号),自202411日起试行

一、背景

开展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有利于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建造师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市场良性有序竞争,为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需要。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履职情况直接影响工程建设招投标、安全质量和合同履约等多个方面,目前全省注册建造师缺乏系统全面的管理手段,开展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已刻不容缓。

二是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建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体系,将强化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正规市场秩序,有效预防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需要。通过对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发挥项目经理等岗位人员的主导作用,加强施工合同履约,引导承发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建设活动和价款支付,对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推动工程质量提升、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评价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评价成果应用和其他共六部分十六条组成。在注册建造师创新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关于适用范围和评价内容。明确信用评价的对象为注册在本省和未在本省注册但在本省行政区域內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评价内容为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工程业绩、在场时间、执业行为和奖惩情况。

2.关于评价体系和计分方法。信用评价体系以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为基础,以鼓励注册建造师现场执业,提升管理水平、建精品工程为导向,按照具备执业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有工程建设经验和获得过表彰奖励等设置评分内容,由人员基本信息分(25分)、良好信息加分(15分)和不良信息扣分(6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人员基本信息分包括执业资格分(10分)和工程业绩(15分)两部分。良好信息加分由注册建造师通过获得表彰奖励、争先创杯和做出突出行业贡献等获得,不良信息初始分最高60分,根据注册建造师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扣分下不封底。

3.关于信用结果的应用。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激励性评价、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信用监管方面,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较高的注册建造师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评级较低的注册建造师将列入监管重点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市场准入方面,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管理并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或禁止级别较低的人员进入。鼓励建设单位在全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应用中优选评价较高的项目经理等岗位人员。

三、政策措施

1.关于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体系的搭建,是继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成后我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应用将与人员注册、省外备案、实名制、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系统实时联通,用信息化手段将注册建造师执业成果、执业状态和被监管情况等客观记录,真正实现注册建造师的动态评价与监管。

2.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日常规范管理。目前,我省注册建造师存在着执业阶段管理不足、量化考核机制不完善和项目经理人证分离等问题,尤其是项目经理频繁变更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意见》从项目经理变更企业、完成执业项目、在场实名考勤和在岗履职四个方面规范了其执业行为,项目经理若频繁变更受聘企业,不良信息中浮动初始分将重新计算。《实施意见》规定2024年1月1日起,业绩分和良好信息得分必须满足到岗履职天数大于施工工期的60%,通过对实名制考勤率评价,确保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现场履职提升。同时,《实施意见》还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一并纳入评价范围,突出了项目管理团队的作用。

3.关于省内外注册建造师的管理。《实施意见》对我省注册建造师在省外执业产生的工程业绩给予认可,这一举措将引导本省企业积极拓展省外市场,加大鼓励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和动力,助力我省企业参与省内建设和“走出去”同步发力。针对未在我省注册但在我省执业的注册建造师,对其在省内的执业行为全部纳入评价,享受与我省注册建造师师同等的权利,确保公平性的同时,也营造了良好的建筑业营商环境。

4·关于各地不同的信用等级划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等级分A、B、C、D、E五个信用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各市可根据投资额度、项目特点和行业发展需要等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在总结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经验的基础上,继续采用省级评分市级评级相结合的信用评价方式,不仅拓展了评价结果的应用途径,也进一步促进了省市县联动管理。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