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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文件)

时间:2023-12-01 来源:德汇 浏览量:731

(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2023111日发布

多项工程造价领域罚款事项取消!国务院发文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

其中:国务院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该通知作出了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超资质承接工程等相应处罚等事项的决定。

其中已取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条款如下: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取消)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取消)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1年6月,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20217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施工三级等资质: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2021年6月,住建部跟进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217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2023111日发布

一、新机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指导意见》共四个部分18条,从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规范推进建设实施、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加大政策保障力度等方面,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作了系统规范,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阳光运行。一是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明确新机制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把握重点领域,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明确管理责任分工,稳妥推进新机制实施。二是规范推进建设实施。严格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三是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惩戒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四是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加强组织实施,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资支持,支持创新项目实施方式。

二、如何理解新机制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一个重点,这样安排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民间投资有关工作,多次强调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明确要求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指导意见》提出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是回归PPP本源。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直译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其中Public指公共部门,Private指私人机构,在我国主要为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我国推进PPP的初衷,主要是借鉴国外经验,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新机制鼓励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

三是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新机制明确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将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结构持续优化调整。

三、如何理解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指导意见》明确,将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同时,新机制将特许经营期限延长至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还可以适当延长,允许在项目建设期依法依规接受政府投资支持,明确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提升民间资本参与使用者付费项目的积极性。

四、如何理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使用者付费、特许经营等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与BOT等实施方式的关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包括基于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和基于政府付费的私人融资计划(PFI)两种主要类型,BOT及其衍生形式则属于上述两种类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按照新机制要求,所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须采用基于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模式,具体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

五、如何理解《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

《指导意见》提出要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同时根据不同项目公共属性强弱,结合实际情况,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分为三类,制定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此外,《指导意见》明确,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也应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把握以下要点:一是清单采取了不完全列举形式,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也要参照清单精神,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二是清单不是对特许经营行业范围的限定,未在清单中明确的行业领域项目,也可以按照新机制规定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三是清单规范范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不属于清单规范范围。四是建立了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收集、整理各方面对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投资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对项目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20231126日发布

《实施方案》提出,社区是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在城市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有利于推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下基层、进社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实施方案》明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优先和重点提供急需短缺服务,确保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逐步补齐其他服务。

《实施方案》要求,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范围覆盖各类城市,优先在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大城市推进建设。根据不同城市类型和社区特点精准施策,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以城市为单位整体谋划,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推进。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工作基础、财力水平等因素,选择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每个试点城市选择100个左右社区作为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先行试点项目。到2027年,在总结试点形成的经验做法和有效建设模式基础上,向其他各类城市和更多社区稳妥有序推开,逐步实现居民就近就便享有优质普惠公共服务。

《实施方案》就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七项规范要求。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社区服务设施。二是加大资源整合和集约建设力度。三是多渠道拓展设施建设场地空间。四是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配置。五是积极推进社会存量资源改造利用。六是健全可持续的建设运营模式。七是增加高质量社区服务供给。

《实施方案》就支持各地开展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明确了三方面举措。一是统筹建设资金渠道。二是优化项目审批和服务企业登记备案手续。三是加强规划、建设、用地等政策支持。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自202411日起施行

为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提高预算评审工作的管理水平,1114日,财政部发布《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四大原则。预算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办法》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出台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一、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

《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是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是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四是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此次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理解为中央关于全面推行绩效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

《办法》规定,绩效目标审核方面,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此次《办法》还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即有即评原则分批开展评审

《办法》规定,预算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在预算评审范围方面,《办法》列出了可优先开展评审的项目。

《办法》指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按照即有即评原则分批开展评审。

一是项目支出总额较大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

二是年度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指专项业务费和运转类项目中年度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以上的二级项目。同一部门所属单位的相同性质二级项目合计年度资金需求在1亿元(含)以上的,作为一个项目开展评审。

三是专业性强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设机构开办类、庆典会展类、维修改造及新建楼堂馆所等二级项目。四是技术复杂的项目,指特定目标类项目中资金需求总额在1亿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检验监测类、信息化建设类等二级项目。

《办法》还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各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重点选取项目支出总额及年度资金需求大、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可参考中央财政评审,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自202311月开始,为期1

住建部官宣:自202311月开始,在27省市开展改革试点!

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决定在天津等27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内容

试点自202311月开始,为期1

1、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加强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等应用,着力推进无纸化报建,审批结果全面实现电子证照

2、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筑市场监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

3、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3.0》,率先实现与省级、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对接

4、为建筑单体赋予全生命周期唯一的编码,并与项目代码相关联

5、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

6、推进BIM报建和智能辅助审查。

7、推动数字化管理模式创新。

上述14项为必选任务

完成后有何影响?对于资质审批查业绩、查注册人员更容易查”挂证“更加一目了然此外还对实名制、在岗履职等多个方面有影响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1107日发布,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1130

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的10个变化!

11月8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整理出了以下变化。

注:以下内容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比旧版清单,内容条款所发生的主要变化。

一、GB调整为GB/T:调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二、响应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三、适用范围变化: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的计价活动。    

四、细化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合同选择与要求:

1、新增第3.4节合同选择与要求;

2、单价合同总价包含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总价合同总价包含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3、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中,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可对措施项目清单补充列项,总价包干;

4、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可以调整;

5、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可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补充列项,不因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五、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计价依据发生变化:

1、招标人可依据近期完成的同类工程造价、市场竞争合理投标单价、同类清单结算单价、市场价格等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2、投标人可依据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市场价格信息、装备及管理水平、成本消耗等编制投标报价。  

六、工程量清单组成及费用构成变化,并确定三种计价方式:

1、工程量清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取消规费;

2、明确单价计价、总价计价、费率计价三种计价方式;

3、招标工程量清单可以合同标的作为编制对象,附录报表同步调整;

4、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包括相应清单项目约定(合理)范围的风险费以及完成一切不可或缺工作所需的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计入综合单价,也不计入投标总价,招标人需要提供材料规格型号及与之相对应的有效损耗率;

6、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列项及工作内容的相关规定,但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遵照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

7、其他项目清单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其税金,税金项目清单中不再计取其相应税金;

8、税金项目清单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七、新增清标节,规定清标程序及规则:

1、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开标后、定标前进行,可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清标;

2、对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可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等向投标人提出相关质疑,投标人应作出相应澄清,但质疑和澄清不能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条件,也不可对投标总价进行修改报价;

3、清标澄清后作出修正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单价,可应用于合同价款调整。    

八、配套的合同价格调整规则变化。完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陷调价规则,细化工程索赔情形及计算方式,增加新增工程节:

1、将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合并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增加因变更、缺陷引起工程数量变化超过15%且价格变化超出0.01%的,才允许调整综合单价;

2、工程变更计价时,按照施工条件、项目特征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五种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3、新增物价异常变动情形的处理办法: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由发承包双方重新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承担相关部分的增(减)价差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4、将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节并入工程索赔节,同时新增工期索赔计算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索赔的事件及处理原则等;

5、增加新增工程节。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新增工程,按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或发承包双方重新协商定价,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九、新增施工过程结算,明确支付比例,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1、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不宜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0%

2、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变化:

1、取消原第7章合同价款约定、第9.14节现场签证、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将原第12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并至工程结算与支付章;

2、新增第3.8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第9.4节建筑工人工资费用、第11.2节争议评审;

3、新增工程变更、重计量、竣工(过程)结算系列套表。  

(七)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民航规〔202333)),20231030日发布

民航局发布二十条措施 切实加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措施》共三个部分,包含二十个条款和两个附件。作为《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R1)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措施》旨在贯彻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增强质量意识,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突出重点环节,强化质量管控,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民航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措施》指出,要全面落实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措施》要求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具体包括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勘设质量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控制责任等五方主体责任,以及试验检测单位检测质量责任。《措施》通过四个“第一责任”和一个“控制责任”,明确了五方参建单位各自的责任目标和责任内容,不断完善以建设项目法人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并贯彻落实《运输机场场道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狠抓试验检测质量单位主体责任。

《措施》强调,要切实强化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突出重点环节,抓好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薄弱环节的质量管控。《措施》提出了施工现场关键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管理、场道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质量管理、自拌混凝土和水稳料质量管理、关键结构工程质量保证、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验收管理等七个要强化管理的重点问题,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和先进建造技术应用、重点工程项目创优和示范等三个要推进的发展方向。

《措施》要求全面履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围绕健全工程质量法规标准体系、严格履行工程项目监管职责、严格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等四个方面,对民航监管部门进一步提出了监管要求。

(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36号),20231017日印发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发布《关于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意见》。本市将重点在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主要面对本市农村地区适龄劳动力,因灾需救助群体、增收能力有限的群体、因不可抗力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优先,通过发放劳务报酬等方式,助力农民获得稳定可持续的收入。

一、实施范围聚焦三类项目

以工代赈是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以工代赈主要面对本市农村地区适龄劳动力、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其中因灾需救助群体、增收能力有限的群体、因不可抗力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优先。

此次实施范围聚焦三类项目,包括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小微工程项目、重大项目的具体环节、项目谋划前期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已明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结合本市现阶段需要,符合以工代赈实施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优先。

二、不搞平均主义坚持多劳多得

《实施意见》聚焦项目建设中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一般劳动环节、服务保障环节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后期管护环节,通过发放劳务报酬、就业技能培训、增加公益性岗位、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方式,完善以工代赈利益联结机制,助力农民获得稳定可持续的收入。

同时,也将严守合法依规底线,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法规制度规定,坚持全过程项目监管,守住市场公平底线,坚决杜绝借以工代赈之名,行违规操作之实的情况发生。

三、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实施意见》明确了项目谋划储备、群众务工组织动员、务工人员培训、劳务报酬发放4项任务。

市级部门将指导各区做好全市以工代赈工作项目谋划和储备,各区落实属地责任,用好乡村建设项目库,制定并动态管理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劳动力摸底调查,加强劳动力供需对接;区有关部门统筹培训资金和资源,采取培训+上岗方式,重点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后期管护环节优先吸纳参与工程建设的劳动力,推动零工长工

对于备受关注的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方面,各区有关政府部门将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施工单位也将建立统一规范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确认后,原则上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

(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准备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3341号),20231027日印发并施行

利好!3类工程可单独办理招投标和核发施工准备函

11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准备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土方开挖作业量城六区及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围内3万立方米(含)以上、其他区域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基坑深度在5米(含)以上且开挖土方作业量达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市政建筑工程项目,可依建设单位申请,对土方、护坡、降水工程(以下简称“土护降”工程)单独办理招投标和核发施工准备函。

项目建设单位在具备5个条件后(详情可下滑见原文),可按照市、区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范围,提出办理施工准备函的书面申请

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申办施工准备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应在四个月内申办施工准备函。同时将项目“土护降”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逾期未申办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再予以办理已取得施工准备函的项目,须在施工准备函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实质开工;逾期未开工的,施工准备函自行废止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违背诚信的,发证机关收回施工准备函,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建设单位其他项目施工准备函办理申请。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最迟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开展后续主体工程施工。

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进行重复审查。

(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3344号),20231030日发布并实施

 北京:城镇住宅漏雨处置月内完成!家中漏雨,请打12345

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1130日前处置完成城镇住宅漏雨问题

今年夏季北京降雨量大,市民对住宅漏雨问题反映强烈。方案明确,解决房屋漏雨问题,需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多个单位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建设单位要落实保修责任,对于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应及时维修;物业也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及时对漏雨部位进行维修。对于超出合同维修范围的,物业应及时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同时,属地做好兜底救助工作必要时可先垫付维修费用;属地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对城镇困难户、五保户的住宅维修工作进行确认,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维修费用。

明确各方责任的同时,方案提出了具体实施措施。12345热线电话是市民反映漏雨问题的主要渠道方案提出,各区应建立12345专项评估、派单、漏雨诉求工单办理督查等机制,动态跟进全流程工作进展确保市民诉求得到妥善处置。

今年8月,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先施工抢险,再走公示、拨付资金程序方案针对这一新政也进一步明确,维修工程竣工后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及时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备案,对符合使用要求的项目,一周内完成相关手续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十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水务保〔202317号),自20231115日起执行

一、关于《规定》的框架结构

《规定》分为总则、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附则等七章,共32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等。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范围、方案分类、方案内容与格式、编报时段、分级审批、报批要求、受理时限、审批方式与时限、技术评审、审批条件、方案变更以及方案有效期等。

第三章方案实施,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等工作。

第四章设施验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段、验收主体、验收标准、验收报备以及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管、方案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和问题整改等。

第六章责任追究,明确了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对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重点功能区等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要求、施行时间等。

二、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

落实国家和本市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点工作部署,市水务局于20223月制定印发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和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将全市划分为ABCD四级风险区域,积极探索建立基于风险+信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体系。相关内容写入经市政府批准、市水务局印发的《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水生态保护修复与水土保持规划(2021—2025年)》。

《规定》统筹考虑落实水利部令第53号要求与巩固我市水土保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成果,明确水土流失风险隐患轻微的区域即低风险区域(A区)按非水土流失易发区管理。位于A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位于其他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规定》明确,符合水土保持规划要求的以水土流失防治为主要目标的小流域治理、库滨带建设、造林绿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

《规定》第十条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市、区两级分级审批。

        考虑到本市水土保持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连续性,市级立项的不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继续由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规定》明确了对全市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同时要求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关于《规定》施行时间

《规定》于2023111日印发,考虑到相关工作的衔接,自20231115日起施行。

(十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33号),自2023121日起执行

北京: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调整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从今年121日起,面向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新增精算师、新闻记者职业资格、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等8项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从原有的46项增至当前54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这项工作的推出将进一步畅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提升本市营商环境,全面深化职业资格与职称制度改革。

取得职业资格、符合相应条件可聘对应职称

对于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市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据此择优聘任专技人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例如,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满足本科学历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条件下,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即可对应中级职称使用。一方面,用人单位可将专技人才择优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另一方面,对应中级职称5年后,专技人才可持一级建造师证书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原《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同时废止。

(十三)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公告》(京国动办发〔202388号),20231120日印发

一、本市《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公告》依据

本市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国人防建〔20232号)进行公告。

二、《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公告》目的

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要求,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工程防化、警报设备市场体系。

三、公告中人防专用设备包括

公告中人防专用设备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工程防化、警报设备。

四、《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公告》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及相关备案要求。具有国家人防办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的企业、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均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设备销售、安装活动。本市“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销售备案”事项不再办理。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