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3〕470号),2023年10月17日印发
住建委:与四库一平台、人社部门数据对接,通过社保查“挂证”!
近日,上海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到2023年底,建立覆盖房建、市政、园林绿化、水务、文物保护、人防等全行业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一人一码”“一人一档”和“一人一卡”管理服务机制。
到2024年底,建立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的个人学历、职称、业绩、从业经历与企业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个人职称评定的联动机制。
动态核查项目经理、总监到岗履职
严格落实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要求,依托实名制系统,整合有关管理平台数据资源,把项目管理人员信息数据纳入系统考勤,重点动态核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团队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从业规定,通过比对社保信息,核查解决执业人员“挂证”、弄虚作假等问题。
与四库一平台、人社部门数据对接,解决“挂证”
推动实名制系统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 本市人社部门数据对接,通过比对注册执业人员社保信息,解决“一证多挂”“人证分离”等违规问题。
即将打通数据的平台: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22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官方明确:明年起,持有注册证书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近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1、凡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在我市申请逾期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并完成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学习。
2、凡在我市有能力开展继续教育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培训组织单位(含自主培训企业,以下统称“培训组织单位”),均可组织开展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3、凡采取线下培训的,各培训组织单位要将培训相关信息汇集至继续教育平台。
4、注册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市住建委对继续教育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3版)>的通知》(渝建科〔2023〕3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细则(2023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渝建科〔2021〕4号)(以下简称《细则(2021版)》)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各有关单位可自主选择执行《细则(2023版)》或《细则(2021版)》。自2024年1月1日起,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按本《细则》执行。
三、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如确需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内容的,应按重大设计变更管理。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验收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降低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四)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23〕2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主要包括总则、过程结算实施规定、节点划分要求、招投标与合同约定、价款结算与支付、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共提出了23条规定。
1、关于总则。《办法》明确,合同工期365天以上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在部门职责上,住建部门负责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依职责履行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管职责。
2、关于过程结算实施规定。《办法》提出,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社会投资项目应符合省相关规定,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
3、关于节点划分的要求。《办法》确定了五种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专业工程;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4、关于招投标与合同约定。《办法》要求,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同时要求,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约定工程预付款、结算节点、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5、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办法》提出,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编制;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同时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争议解决方式。
6、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发承包双方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办法》列举了7种违法违规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
7、关于附则。《办法》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亮点特色
1、坚持问题导向。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直接影响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性因素。出台《办法》是源头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举措。针对当前工程款结算中的各类问题及表现形式,《办法》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办法和途径。
2、提高结算审核效率。《办法》对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审核时限、承包人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编制的时限、发包人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的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界定发承包双方责任、缩短过程结算周期、提高结算支付效率。
3、发挥异常名录作用。《办法》列举了七种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依规承担责任外,将责任主体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管理,在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推动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氛围,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
(五)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2023年11月1日发布
住建厅印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负面清单》!严肃查处、对项目负责人追责
一、健全责任监管机制。《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均系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条款,将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质量安全方面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管理。
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三、加强违法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实施规定>的通知》(建标函〔2023〕659号),2023年11月13日发布并起施行
《规定》共分4章,主要包括总则、意见征集、发布实施、附则等内容,共提出了15条规定。
1、关于总则。《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动态调整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局部修订和内容补充。
我省施行的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办法、费用定额、工期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相关文件等计价依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采取省市联动、行业共编、适时发布的工作方式。。
2、意见征集。《规定》提出,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意见征集一般分为年度征集和日常征集。年度征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日常征集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
参与意见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
3、发布实施。《规定》要求,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按照准备、编制初稿、意见征集、修改送审、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六个步骤开展工作。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调整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附则。《办法》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闽建建〔2023〕6号),2023年11月24日发布
一、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手续。
三、严格执行发承包制度。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四、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五、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依法依规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预付款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六、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八)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2023〕15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明年起,采用人脸、虹膜考勤!省实名制平台与省7个平台系统对接!与全国平台联通、共享
11月21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闽建〔2023〕15号),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省实名制平台与省7个平台系统对接,与全国平台联通、共享
省实名制平台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审批平台、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从业人员申报管理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等平台系统对接,加强企业、项目、人员、信用等数据互联共享。
组织实施省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二、400万以上工程项目,所有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
1、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2、工程总造价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涉密工程以及抢险工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以纸质登记等形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3、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1)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2)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3)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所有管理人员;
(4)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5)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如项目后勤人员等。
4、未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03新开工项目,考勤数据必须与省平台对接!采用人脸、虹膜考勤!
◆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电子打卡。
◆新开工项目推行考勤设备直连平台模式,项目考勤数据通过设备直接、实时传输至省平台,不经由第三方软件传输。
◆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平台对接,并按要求实时推送数据。
◆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措施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实名制信息可作为处理施工单位和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工伤认定,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和落实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依据。
去年8月,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省级实名制平台”通过对接住建部“四库一平台”,获取从业人员注册信息,并对项目经理(总监)的岗位资格进行比对:
◆对于项目经理(总监)存在非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的企业非本单位的,予以预警。
◆项目经理存在预警的,视为未到岗履职,到岗情况(最高8分)记为0分。
(九)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3〕6号),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1月15日起,建设单位应有3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单位对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负责
2023年10月,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造价文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负责。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不得违反工程造价强制性标准。
第十五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上涨或者下跌超过百分之五时,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
第二十条 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政府审核机构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时限,最长可延期30日。
二、从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1、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2、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3、委托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2、转包所承接的咨询业务;
3、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4、出具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
5、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造价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2、超越资格类别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
4、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5、签署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
6、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概算定额的通知》(琼建规〔2023〕9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价依据体系,满足《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初步设计与概算的编制需要,我厅组织编写了《海南省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及其他费用计算规定》,以及《2023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23海南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23海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2023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等四部专业概算定额(以下简称“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供社会各界使用参考。
一、编制背景
1、初步设计概算编审存在的问题。一是各相关部门对概算作用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建设单位存在一方面追求项目功能、形象最大化,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又存在不合理下压概算投资额,认为概算之后还有预算和结算管控,“重设计,轻概算”现象普遍存在。二是给予概算编制、审核的合理时间普遍不够。各部门抓固投,时间紧任务重,设计的时间已普遍不足,留给概算编制的时间就更少,往往只有合理编制时间的一半。一些较复杂的项目,概算编审部门和人员基本上来不及了解建设条件、吃透项目方案和询价,就得凭参差不齐的概算经验出具概算报告。三是概算编审人员对概算编审规程把握不准。不懂政府投资政策、“重算量计价,轻分析对比”、只会算不会写是大部分造价人员存在能力不足的共性问题,普遍以施工图预算编制方式编概算,一是容易出现因初步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漏计少算;二是未对比分析可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造成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偏差大;三是未认真踏勘项目现场,考虑施工条件影响投资的因素分析不足。
2、“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的实施,是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的有效举措。
二、《海南省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及其他费用计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五章,包括海南省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及流动资金。
三、《2023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23海南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23海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和《2023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四个专业概算定额”)主要内容
四个专业概算定额涵盖了安装专业、市政专业和园林绿化专业工程,构成了我省建设工程概算计价体系基本框架,满足了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计价需要。为便于有关单位在项目前期分析和掌握概算技术经济指标,评审概算水平,根据工程项目类型,总结整理了钢筋含量参考表、海南省安居房参考经济指标表、装配式建筑工程经济指标参考表,为我省各有关部门在安居房建设和装配式建筑建造方面提供技术参考。
四、适用范围
“一个规定+四个专业概算定额”适用于我省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评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十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建规〔2023〕10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2月1日起,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0月27日,海南省住建厅正式印发《海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一、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委托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仍需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二、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并在项目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档案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各方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基本信息。
三、危大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必须在岗履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并将其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延工程款结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五、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
◆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制度,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部位、设备、设施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责令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依法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对全省征地区片价的适用范围、涵盖内容、分配方式,其他相关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的确定原则和新的征地区片价执行时间、具体标准等作出了规定;并明确雄安新区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
二、《通知》对我省实行征地区片价相关工作进行起草完善的具体方面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我省自2009年实行征地区片价以来,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执行统一标准,其中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本轮继续沿用该政策。
二是关于涵盖内容。征地区片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三是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继续沿用以往分配比例,20%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为安置补助费,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是关于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制定,省政府委托各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是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继续沿用以往做法,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是关于新的征地区片价执行要求。新的征地区片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严格落实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抓好新征地区片价的实施,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废止。
(十三)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工程造价鉴定与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市研〔2023〕61号),2024年11月14日颁布并执行
《办法》共分6章,主要包括总则、机构设置及职责、发布实施、附则等内容,共提出了13条规定。
1、关于总则。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工程造价鉴定与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是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专家委员会下设的单位,《通知》中明确了其服务宗旨。
2、机构设置及职责。明确机构设置和鉴定与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职责。
3、业务范围施。规定了鉴定与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4、人员选聘与解聘。
(1)提出鉴定与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中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①基本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或同等学历;年龄不超 70 周岁;具有法律法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工程咨询、施工技术等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业务的律师工作或曾任审判员或仲裁员满八年及以上的。
(2)专家聘任方式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两种方式。择优选聘,聘期五年。
5、专家守则。鉴定与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专家应遵守的守则。
6、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有关问题说明》(冀建协字(2023)140 号),2024年11月20日发布
对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与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于2022年8月25 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协字〔2022〕116号)文件相关计价细节问题,进行说明:
一、关于根据冀建协字冀建协字(2022)116 号文中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表下备注除税系数4%?
按取费表计算的金额包含进项税。除税系数的理解、使用按照《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计费基础人工费+机械费的问题?
按照人工费+机械费调差后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关于疫情防控费用疫情期间施工的应急防控费的计算基数的确定,是否包括措施人工和措施机械的费用,是否包括总价措施的人工和总价措施的机械费?
单价措施费、总价措施费中人工费和机械费均作为计费基数。
四、关于应急防控费计算时,在调整定额消耗量 20%后是否再计取规費及税金问题?
调整定额消耗量 20%部分仅计取税金。
(十五)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23〕5号),2023年10月31日印发
明确2023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黑龙江省发布《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3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近日,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黑龙江省2023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依据《通知》——
人工费价差: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5元/工日、技工单价137元/工日调整。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材料费价差: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通知》提出,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按3%计算。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含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国家税收政策有阶段性调整的,按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执行。冰雪(灯)工程结算,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