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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全国主要省市法律法规文件)二

时间:2023-12-01 来源:德汇 浏览量:630

(十六)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建规〔2023〕8号),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

1217日起,招标人应给予候选单位未中标补偿!

11月17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细则自20231217日起施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一、招标人应给予候选单位未中标补偿

◆对于入选中标候选单位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中标人除外。

◆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二、招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开展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传送至招投标监管系统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行政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开展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三、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承诺设计项目负责人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提出的人员更换申请未获招标人同意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十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公管文〔202325号),自20231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

1111日起,全面在房屋市政工程推行“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招标人是第一责任人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31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

第三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二、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拍序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1、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三、招标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四、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3、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鄂公管函〔202224号)同时废止。

(十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厅头〔20232211号),自202312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2018版计价依据体系,满足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

本定额是编制期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生产效率社会平均水平的反映,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市场价格信息等要素参考使用。

(十九)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浅层地热能建筑应用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20231114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22〕11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住建”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湘建科函〔2020〕68号)精神,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湖南省浅层地热能建筑应用工程消耗量标准》,供市场选择使用。

(二十)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政务办发〔202340号),2023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81

评标专家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

日前,江苏省发改委、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2340)

一、评标专家费用不低于500/人;资深专家可以上浮50%-100%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专家支付评标费用。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

二、4类人员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已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聘期内未被暂停评标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0年的

2、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3、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4、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三、10种情形,取消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

1、专家日常考核单次被扣20

2、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3、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的;

4、泄露评标材料、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5、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6、私自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7、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8、聘期内被开除公职,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9、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形象活动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2023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81日,《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同时废止。

(二十一)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特邀调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价协〔20239号),2023822日印发

《办法》共分4章,主要包括总则、特邀调解规程、诉调联动机制、附则等内容,共提出了28条规定。

1、关于总则。明确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特邀调解”的定义、调解的目的、需进行调解纠纷事项、特邀调解员具备的条件、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回避的情况以及调解行为;

2特邀调解规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特邀调解一般按照调解受理、调解准备、调解会议、调解报告的程序进行。明确各流程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

3诉调联动机制对“诉调结合、无争议事项固定、专家辅助人介入、调解档案以备移交、调解信息管理、调解工作机构”的规定。

4、附则。对“工作经费、调解档案质量考评及结果纳入调解主持人所在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调解受理统一流水号管理、调解文书统一编号管理、纠纷调解适用文书”的规定。

(二十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评审规程>的通知》(苏建价协〔202311号),自2023101日起施行

《规程》共分3章,主要包括总则、争议评审程序、诉调联动机制、附则等内容,共提出了28条规定。

1、关于总则。明确“工程造价争议评审”、 “工程造价争议”的定义、评价的目的、本规程适用范围、争议评审的适当行为、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评审中应回避的情况及相关问题。

2争议评审程序工程造价争议评审一般按照争议评审申请、争议评审受理、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当事人递交材料、争议纠纷调解、争议评审会议、争议评审终结和终止的程序进行。明确各流程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

3、附则。对“争议工程现场勘验、专业性难题会审、争议评审时限、评审服务费、争议评审信息管理、争议评审档案质量考评及结果纳入评审主持人及评审员所在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争议评审统一流水号管理、争议评审文书统一编号管理、评审档案管理、纠纷调解适用文书”的规定。自2023 10 1日起实施。

(二十三)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锡建建市〔202325号),自202312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项目均采用全部入围法!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近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121日起施行

1、调整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方法,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入围方法均采用全部入围法

2、中标人应诚实履约,除不可抗力外,现场派驻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保持一致中标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3、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2种情形:

◆采用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满足保险机构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采用信用承诺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信用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十四)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审批〔202390号),自2023101日起施行

官方明确:二级资质延期半年,三级资质延期1年!

11月9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1231

◆省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1231日至20246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630日。

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考核

施工三级资质继续有效!统一延期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明确取消的资质(详见附件),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该部分资质延续尚不明确,暂时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7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续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执行。后续标准另行通知。

(二十五)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住建厅:202411日起,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拖延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11月14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分包合同内的质量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除加盖设计人员注册章和设计单位印章之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在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

第三十六条(施工许可)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签署和上传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还应签订上传全面负责勘察(若含)、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过程结算!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结算和决算审核)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过程结算,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负责对包括分包企业的所有劳务用工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工作

◆建设单位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可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

第十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已修复。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

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四、建设单位负首责!承担涨价风险!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由项目负责人及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并定期考核其履职情况

◆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仍需承担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九条(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若含)、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劳务用工管理、承发包市场行为等负总责并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三十一条(分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机构)工程总承包项目需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资专管员等项目普通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当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十六)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自202411日起施行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新标准自202411日起施行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本目录自20241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项目。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2、工程项目。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二十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2023118日印发

一、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等级评价、修复、应用、档案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应符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规定。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等级评价、修复、应用和档案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等级评价、修复、应用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件2)具体实施。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八)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消发〔202334号),自20231030日起施行至20281029 日止,有效期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8号)已公布,自20231030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部58号令相关修改内容,省住建厅组织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一、《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内容说明

1.将第二条中的“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予以删除,以与《消防法》第十条中“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要求保持一致。

2.第三条中增加消防设计论证相关表述,改变以往省级确定市县权限的做法,授权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区县工作能力确定审验权限分工,落实我省“营商环境突破年”相关要求。

3.对第四条中的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消防技术审查的范围作了调整,调整为以下四类情形需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消防技术审查,并明确省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承担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1)第一类是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中“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的要求。

2)第二类是跨设区市的建设工程,如铁路工程、交通隧道。

3)第三类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石化工程、煤化工工程。

目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将建设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民航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机械工程、医药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行业工程类别。

从我省工作实际看,各级住建部门独立承接消防审验职能已三年,消防审验工作人员能力大有提高,能承接、组织好涉及部58号令第十四条中的(八)情形中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中的绝大部分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省级仅对建设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石化工程和煤化工工程组织专家技术审查。

4)第四类情形为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对于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行业的建设工程,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从其规定。

公路行业工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铁路行业工程。20201118日,国家铁路局印发的《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审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环保、防雷、抗震、消防等其他内容。

民航行业工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运输机场工程、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在第四条中还增加了以上几类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有关单位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专项报告,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

4.将第八条中有关“各设区市设立市级消防专家库”的内容删除。对于陕北、陕南等地区,如允许设立市级专家库,极易造成当地住建部门偏重使用本地专家,对消防审验易形成技术垄断或专断情形,带来极大的廉政风险。对于符合条件选入省级专家库的人员,我厅的专家库管理规定对各地一视同仁。

5.新增第九条。要求消防技术审查应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审查,如有违反,不得出具“合格”结论。此条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 第十条中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相一致。5次半年抽查检查中,发现违反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平均数量仍居高不下,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提出明确的规定。

6.在第十条中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中,对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归档标准》进行完善;同时增加“消防设计论证会议纪要”内容,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6-2022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中关于防火论证的情形和要求相一致。

7.在第十一条中增加内容,修改为:“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开展技术活动”,将省厅出台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归档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等多部地方标准纳入现场评定的依据。

8.对第十二条内容进行调整,依据58号部令第三十五条要求,将其他建设工程分类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管理,按照2020年省厅印发《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规定了一般项目的情形。

9.新增第十三条。增加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材料要求,明确设区市住建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查核验。

10.新增第十四条。依据58号部令第三十五条要求,将其他建设工程分类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此条对重点项目的情形、抽查比例作了规定。

结合半年抽查检查、座谈交流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发现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存在降低施工费用或施工未完工追赶工期、消防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此类项目往往寄希望于消防验收备案抽不中来规避现场检查,试图逃避主体责任。此次修改,决定将二类高层住宅抽查比例从20%提升到50%,将剩余的其他建设工程类别抽查比例定为20%。同时,增加了抽查比例为100%的几类情形,即经专家评审、防火论证的建设工程、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对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项目但发现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建设工程。

11.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积极推动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的内容,落实省政府“营商环境突破年”要求,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结合地市工作实际,将消防验收(备案)事项办结后推送审批结果、消防技术资料至消防救援机构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修改为“1个月”。

同时明确了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等建设工程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函告其行业主管部门。

12.在第十六条中,增加消防审验档案电子归档有关内容,鼓励地市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13.新增第十七条。规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抽查检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此条对《陕西省“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做了吸收。

14.新增第十八条。增加信用管理相关内容。

15.新增第十九条。此条要求设区市住建部门应明确消防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管理机构,督促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监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内容说明

1.在文件标题中增加了“消防设计论证”的内容,标题修改为《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依据202331日、61日分别施行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1.0.8条对防火论证做了规定。按照住建部《深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精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等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均列为技术法规体系,防火论证具备了相应效力。

2.在第一条中增加消防设计论证内容。

3.在第二条中,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两类内容。

4.在第三条中,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部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论证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事项。《<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实施指南》等相关规范明确指出,“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有关技术论证工作可以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技术论证结论的采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如见证试验、专家评审或论证等)。”

5.在第四条中,明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将原属于论证范畴的两类情形予以删除。

6.新增第五条。增加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论证的两种情形。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1.0.5、第1.0.8条规定,创新型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有关内容列入消防设计论证。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1.0.5条“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本条文实施要点指出:“既有建筑的改造需要在对其现状做充分的调查了解和整体消防安全状况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的火灾危险性、使用用途、建筑火灾的扑救难易程度等,确定针对性的防火技术措施及建筑防火系统中各部门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结合改造方案和本规范规定的相关建筑防火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综合评估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整体消防安全性能,并评价其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7.新增第六条。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等文件要求,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论证的四类情形。

8.在第七条中,明确不适用消防设计论证、专家评审的情形。

9.在第八条中,增加了火灾实验模拟方面的具体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关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要求,对我省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所需资料进行了细化调整。

10.新增第九条。明确了消防设计论证的项目所需提交的资料。

11.在第十条中,明确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消防设计论证的工作时限和专家人数要求。

12.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了专家评审和消防设计论证的结论结果运用。

13.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对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论证进行重点验收;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对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论证应作出重点说明。

14.在第十三条中,增加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其在现场评定环节,应对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论证资料和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15.新增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日常监管中,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消防设计论证工程涉及的有关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强化对此类项目的监管指导。

16.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设计论证、专家评审所需的费用应由财政负担,禁止变相转嫁给建设、设计、评估等单位。

三、《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内容说明

1.在第七条中,删除“颁发聘书”,对选聘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和委员会成员,在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再颁发聘书。增加专家参与消防设计论证的职责。

2.新增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消防专家进行培训,规定每年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的专家委员会会议。依据58号令第七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3.将第十条中“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厅发〔201794号)核发相应报酬”,修改为“按照按照省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支付。”

4.在第十一条中,对予以解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根据2020-2023年第一届专家库运行和部分专家专业能力、诚信等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