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8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8号国务院令,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强化监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等作了哪些安排?
答:《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将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一是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控人、高管人员等准入条件,对其重大事项变更也实施许可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常态化退出机制。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强化风险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强化支付账户、备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压实支付机构用户尽职调查、风险监测等责任。
三是加强用户权益保障。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明确信息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关要求。要求支付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四是依法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有关支付机构实施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明确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问:《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有何考虑?
答:2010年以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将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现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支付业务分类经验,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新的分类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新的分类方式下,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将各种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
二是避免监管套利,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资本等准入条件和业务规则要求,消除监管洼地,形成公平的制度环境。同时,《条例》附则明确,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推动平稳过渡。
(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2023年12月8日印发并施行
重磅!财政部明确:中标公告必须公布中标人评审报价、总得分!
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
◆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具备电子化实施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当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3〕74号),2023年11月26日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各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进一步健全,设施网络布局更加完善,运行效率、整体效益和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各地基本建成人民满意、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一、提升资源配置水平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导意见》提出,在“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城市发展理念指导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建设应强调设施建设与城市服务并重的指导原则。新阶段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应立足于为人民提供更好的交通设施和服务供给,引领改善城市交通服务。工作推进应充分体现环境约束和生态底线思维,适应未来城市交通发展的方向。
在新的要求下,从探寻新阶段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自身规律和阶段性特征入手,强调服务人的需求,注重时间效益和设施效率,提升资源配置水平,提升居民的获得感。作为城市发展最重要的支撑体系,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带有全局性和强制性,是实现宜居城市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
二、构建绿色交通网络
《指导意见》指出,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要坚持绿色发展,注重创新驱动。要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构建绿色交通网络,推动城市低碳循环发展。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应用,提升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
为实现相关目标,《指导意见》对科学编制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化协同化发展、促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能发展等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开展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绿色慢行交通系统由人行道、自行车道等设施网络组成,满足居民日常购物、休闲、健身等需要,是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系统。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科学规划建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一区一策”“一路一策”,保障慢行交通出行空间,积极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提升慢行交通设施的连续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严格落实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便利残疾人、老年人安全通行。
据了解,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由城市主次干路、支路和公交站点、物流配送设施等组成,是生活出行和交通集散的基础系统。《指导意见》强调,要优化道路网的级配结构,提高道路网连通性和可达性,实现城市建成区平均道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加强道路建设前期设计及研究论证,按照城市道路沿线功能布局,合理设置道路宽度,优化分配道路空间,发挥道路承载交往、休闲等多元功能作用,增进沿线活力,提升空间魅力。加强城市物流配送设施建设,调整完善线路网络,提高配送效率。
三、优化完善交通系统
《指导意见》对有序推进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方面也做出具体部署。据介绍,快速干线交通系统主要由快速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组成,是支撑城市高效运行的骨干系统。
人口较多、交通压力较大的大中城市,应聚焦促进城市及周边高快速路一体化、提升城市通勤走廊出行效率、完善城市货运物流通道网络、优化轨道交通线网及提升客流效益等重点任务,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
同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发挥轨道交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作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成项目效益评估,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快速干线交通系统与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的衔接,提升整体运行效率。
要以建设为依托,提升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品质。以提高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全生命周期品质为指导,以提升设施建设的效益和效率为目标,把联网、补网、强链、塑点作为建设的重点,着力提升设施品质。
另外,要结合城市发展和城市更新行动,以城市交通专项体检为指导,开展城市道路设施提品质、补短板工作,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稳定性,重点关注城市道路智慧化升级改造以及停车场和充电设施的建设。
对于全面改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效率方面,可以探索基于交通基础设施监测评估的智能决策技术,构建基于交通基础设施监测、评估的决策辅助模型及系统。借助数据挖掘、云计算等新型技术手段,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决策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科〔2023〕75号),2023年11月29日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部署开展城市体检工作
11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指导意见指出,要把城市体检作为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整体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品质提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指导意见,城市体检的重点任务包括明确体检工作主体和对象、完善体检指标体系、深入查找问题短板、强化体检结果应用、加快信息平台建设等五个方面。
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从住房到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找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以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等为目标,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
同时,强化结果运用,把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补齐城市建设发展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更新,整治体检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巩固提升”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要围绕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建立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设定一定数量的核心指标。核心指标为能够获得精准稳定数据、可以进行纵向横向对比且具可持续性的指标。
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体检工作重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问题分为限时解决和尽力解决两类,其中,需要限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安全、健康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这类问题要做到立行立改、限时解决。尽力解决的问题要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制订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同时,要将解决上一年度体检发现问题的情况纳入本年度城市体检工作中。
文件部署了5项重点任务:
一是指导各地在开展城市体检工作中,坚持城市政府主导,建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共同参与,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是围绕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建立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增加特色指标,细化每项指标的体检内容、获取方式、评价标准、体检周期等,做到可量化、可感知、可评价。
三是深入查找问题短板,建立问题台账。在住房、小区(社区)体检中,摸清房屋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找准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设施缺口以及小区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在街区体检中,查找公共服务设施缺口以及街道环境整治、更新改造方面的问题。在城区(城市)体检中,综合评价城市生命体征状况和建设发展质量,找准短板弱项。
四是将体检发现的问题分为限时解决和尽力解决两类,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形成城市体检报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城市体检报告,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还要将上一年度体检问题纳入本年度体检工作中,持续推进问题解决。
五是搭建城市体检数据库,加快建设城市体检信息平台。发挥信息平台在数据分析、监测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对问题整治情况动态监测、对城市更新成效定期评估、对城市体检工作指挥调度。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23年第31号),2023年11月30日发布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优化调整,并公布了《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3版)》(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规定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海员外派备用金、海事处理担保金、直销企业保证金、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中央储备肉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中央储备糖竞价加工投标履约保证金、中央储备糖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海关风险类保证金、海关税款类保证金、海关案件类保证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22项,其中还明确了各类保证金的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
针对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和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清单》规定,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这2项保证金。在征收程序上,对于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对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在返还时间上,对于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对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此外,针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清单》要求,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约保证金要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这2项保证金在征收方式上,均为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征收程序均要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六)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收取咨询工程师 (投资)电子签章服务费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按30 元/人/自然年度收取电子签章服务费.
(七)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近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61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科技与产业支撑、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建筑运行、维护、改造的责任要求,建筑所有权人承担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保障建筑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与城市更新项目相衔接,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推进建筑绿色化拆除,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条例提出,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新建的超高层建筑、首都功能核心区建筑、城市副中心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筑节能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此外,北京市还将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推动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公共建筑优先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
条例规定,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八)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日前公布,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提到,地名规划应当体现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地名不是冰冷的符号,它承载着厚重的城市文化,连接着市民的乡愁记忆。现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于1983年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地名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因此,修订有其必要性。
新修订的《办法》共四十条,包括地名管理、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规划、地名文化保护等多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反映北京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办法》加强了规划引领,突出地名规划的法律地位。《办法》规定,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坚持规划引领,就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编制地名规划,对各类地理实体名称进行统筹研究和总体设计。
坚持规划引领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凸显了北京地名管理特色。《办法》提出,地名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同步编制、同步报审、同步实施。其中,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新城、重要功能街区等重点地区地名规划,以及未能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同步编制的一般地区的地名规划,应当单独编制、报审。
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不少地名也有着浓厚的历史文化特色。《办法》加强了对地名文化的保护,提出地名规划应当体现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并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更新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此外,本市地名文化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优秀文化的地名普查工作,并根据普查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办法》明确,在城市开发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活动中,应当优先使用和恢复存量地名;存量地名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时,可以新增创新地名。创新地名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以及规划功能定位,注重在创新中延续地名文脉。
《办法》明确,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设置、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九)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299号),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2022年8月2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通信管理局和市地震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对第三章第六条中《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设计质量信用评价标准》的部分评价分值进行调整,详情见附件。
二、对第三章第七条中的“(一)勘察、设计单位”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一)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6分的,进行质量监管预警。
(二)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8分的,可约谈该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负责人。
(三)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当年度第一次扣分累计达到12分的,责令整改。
(四)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单个项目违反6个强条以上的,责令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五)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当年度两次及以上扣分累计达到12分,且万平米强条数超过全市上一年度平均值的,责令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六)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达到12分的,整改完成后重新赋予信用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