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2023〕16号),2023年12月6日印发并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
信用分高于90分,免缴投标保证金!
《关于试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适用范围。对政府投资的招标控制价大于1000万元且小于30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探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试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
2、可以免缴、减半缴纳的情形。
一是企业未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且满足以下情形的,可以免缴投标保证金:房建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90分,或市政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85分。
二是企业未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房建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80分但低于90分,或市政类上一年度四个季度信用分均高于(含)80分但低于85分的企业。
3、免缴、减缴投标保证金不免责。要求投标人承诺当出现法定、约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时,足额补缴保证金并明确未补缴的法律责任。
4、试行时间。《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日。
(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闽建筑〔2023〕25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住建厅发布计价依据,自2024年1月1日起,400万元及以上工程按本通知实施!
2023年12月12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发布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工程造价4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安装)、装配式建筑工程(含安装)以及采用封闭管理的其他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相应增加0.05-0.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工程造价未超过400万元的工程,不计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闽建筑〔2023〕26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月1日起,国企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2024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闽建〔2020〕5号),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程序和时限。鼓励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强化工程结算考核。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监督指导,积极帮助解决过程结算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事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拒不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的,在对其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理。
(四)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23〕27号),2023年12月22日发布
2024年1月1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均应开展实名制管理!人脸、虹膜考勤!省实名制平台与全国平台联通共享!
12月22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23〕27号)。本通知与先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要求为准。
一、扩大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应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纳入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和合同履约评价工作不再限于工程造价金额400万元以上项目。
二、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评价联合检查工作,每季度考核项目农民工实名登记考勤、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专户和工资保证金等长效保障制度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三、简化小规模项目考勤方式。
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下称“小规模项目”),可以通过使用“福建人社”小程序打卡,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将考勤数据上传省级实名制平台。
四、小规模项目免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小规模项目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在合同履约评价中,小规模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指标直接按满分计算。
小规模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由属地人社部门具体核定。
◆施工企业将核定的《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和工资保证金缴交情况(如有)上传省级实名制平台,作为合同履约评价的依据。
(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1、规范部分用词用语。一是明确申请鉴定主体的表述,将原办法“当事人”“申请人”“委托人”等称谓统一规范为“申请人”。二是明确行业表述,将原办法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估价”等表述统一为“房地产价格评估”,但保留了房地产估价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明确申请受理条件。一是按照办法第二条关于评估鉴定活动的描述,将申请主体、申请事项不相符合的情况,列为不予受理情形。二是将超出上位法规定时限的情况,列入不予受理情形,与上位法要求保持一致。三是将已提出鉴定申请或已出具过书面鉴定意见的情况,列为不予受理情形,避免评估鉴定被滥用。四是将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缺乏评估鉴定所需资料的情况,列为不予受理情形。
3、增加部分条款内容。一是补充前置程序表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新办法第四条补充了对评估报告复核、鉴定等前置程序性内容,更方便引导申请人依法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补充鉴定工作原则。新办法明确评估专家委员会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评估鉴定活动,并明确在专家选取环节应当遵循回避原则,避免选取在所涉评估机构工作和与所涉鉴定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成为专家组成员,维护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三是增加鉴定档案管理要求。新办法明确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档案,应当将申请人提交材料、委托合同、专家选定过程资料、专家组查勘记录、鉴定会议上各专家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书面鉴定意见及其送达材料,以及所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续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等评估鉴定活动全过程节点资料悉数纳入归档范围,实现全面可追溯,便于后期查阅资料了解鉴定活动全过程。
4、调整部分条款内容。一是允许对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的时限作出补充约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的时限为10日而非工作日,但如遇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时,鉴定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限会受到严重压缩,可能影响鉴定质量,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允许委托合同可针对类似情况作出补充约定。二是强调双方应履行约定手续。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相关内容可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从受理鉴定申请开始,双方就应按照委托合同履行约定手续。
5、明确新办法有效期。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新办法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原《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4〕4号)同时废止。
(六)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图纸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管理的通知》(甘建设规〔2023〕3号),2023年12月6日印发并施行,有效期5年
建设单位负首责!全面实行图纸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管理
日前,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图纸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管理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
◆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所有设计变更均需建设单位在“图纸平台”选择变更类型、填写变更原因和变更说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数字化竣工图档的编制和验收。
◆勘察、设计单负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规避闭环监管交付“白图”,不得降低标准或降低有关政策要求出具变更。所有设计文件及其变更,均需勘察、设计单位在“图纸平台”中完成编辑、签名签章和上报。
◆施工、监理单位负主体责任。在建设单位发起设计变更流程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及时做好现场进度复核;正式变更后及时开展技术交底,同步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二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房屋建筑统一编码赋码功能,审查机构统一通过“图纸平台”对通过审查的建筑单体进行赋码,单体及其编码信息在合格书一并展示。
◆重大变更涉及项目单体建筑增减的,还应当核对调整单体建筑编码。
◆纳入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的兰州、兰州新区,在统一赋码的基础上,可自行选择赋码环节。
◆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应用房屋建筑编码实现单体工程信息的自动归集共享。
◆推动“图纸平台”同“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三
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到场参加验收,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下按规定对勘察设计及变更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举牌验收”制度留存影像资料,随同工程档案一并保存。
四
民用建筑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严禁以局部鉴定代替整体鉴定,严禁以鉴定报告代替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检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深度不满足设计施工需要的,设计单位不得开展施工图设计。
(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冀建建市〔2023〕4号),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费用费率)2023年5月1日已实施,我厅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等下列10个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自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
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
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
四、《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
五、《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2012年);
六、《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2年);
七、《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2012年);
八、《河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定额(试行)》(2016年);
九、《河北省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定额(试行)》(2018年);
十、《河北省现行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绿色建筑部分)》(2018年)。
(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2023年11月30日发布
一、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
检查形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及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委托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飞检等形式。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全省通报整改,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期间,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或以其它方式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定期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是否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并依法依规进行有效管理。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相关规定,并按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履约。
对于通过招投标方式和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应少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三、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管理
在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登记。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等规定,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四、严格项目监理人员履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严格身份认证和考勤管理。
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中的《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不再执行。
(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通知》(〔2023〕3057号),2023年12月19日印发
即日起至12月31日,建设工程企业申办资质有效期顺延!过期资质证书作废!
1.由我厅、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及各市(地)住建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企业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有效期顺延,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2.2024年1月1日后,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顺延,过期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3.我厅已依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开展全省注册的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进行标注。下步,我厅将持续加大全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限制其承揽新的工程,禁止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法〔2023〕158号),2023年12月15日发布并施行,有效期1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
12月15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通知:
◆我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和工程监理丙级等资质除外)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9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
(十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吉财采购规〔2023〕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厅发布2024版政府集采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吉林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2.0>的通知》(宁建改办(2023)9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起执行,6类项目免于图审!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
近日,南京市建委印发《南京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2.0》,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6类项目免于图审!
免审项目范围包括:
1、三层及以下,地下建筑面积1000m2以下且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5m的居住建筑;
2、除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外,地上单体建筑面积2000m2以下,地下建筑面积1000m2以下且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5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3、地下建筑面积1000m2以下且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5m的小型的工业厂房和仓库;
4、小型工业类、仓储类、研发办公类等带规划方案出让的项目;
5、装饰建筑面积小于5000m2或12层(含)以下住宅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全装修交付除外),建筑智能化工程;
6、除桥梁、隧道外,道路、给水、排水等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房建项目,根据建筑物类别参照相应免审范围。
二、免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1、对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实行“自审承诺制”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2、对免于审查项目的施工图按照不少于30%的概率进行抽查。
3、全市范围内的新建工程在取得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方案稳定意见或规划许可相关替代证明材料后,审图机构可依申请开展包括桩基工程在内的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其中:
◆取得桩基工程技术性审查通过意见的,可作为要件材料申请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
◆取得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通过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方案无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直接申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三、在我市统一的BIM智能审查系统上进行施工图BIM审查!
◆建设数字化施工图共享系统,推动数字化施工图在建设管理中的全流程应用。
◆审图机构应按照我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统一要求,完善BIM智能审查系统建设及与施工图并联审查工作,在我市统一的BIM智能审查系统上进行施工图BIM审查工作。
四、其他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大型项目为11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为8个工作日,小型项目为6个工作日。
◆市建委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2023年11月29日发布并实施
资质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省、市级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平台自动延续
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具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延期的,企业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2)发送至我厅邮箱jsszjtspc@163.com,向我厅审批处提出不延期申请。证书有效期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内自动延期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申请办理,直接在综合服务平台内下载新的电子证书用于工程招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延续工作预计于2024年上半年启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企业提前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检查、维护企业相关信息,避免影响资质延续业务办理,届时企业须就资质证书上的除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以外的所有资质,按照各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资质延续模块,分别向我厅和市级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所需提供材料见附件3)。
二、三级资质统一延期到2024年6月30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此类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到2024年6月30日,并在省、市级许可资质延续后的相应资质证书上予以单独标识有效期。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部级许可的企业资质延续
1.部批部管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有关要求办理资质证书延续事项。
2.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延续。目前两类资质都打印于我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证书编号前两位分别是设计A2、勘察B2、建筑业D2、工程监理E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企业办理上述两类资质的延续,经我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办理完成后,企业获得部颁资质证书,其部批资质剥离出省级资质证书。
(十四)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5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行为,提升消防验收质量和服务水平,我厅印发了《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主要内容
1.《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办法》共20条,包括现场评定依据、组织程序、工作要求、评定方法、评定结论判定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2.现场评定依据什么?
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明确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开展。
3.现场评定工作采用什么方式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评定时,应当依法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也可以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
根据廉政建设要求,明确受政府委托开展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存在利害关系,现场评定人员与所评定建设工程也不得存在利害关系。
4.现场评定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基本流程包括现场评定开展前的事项准备和现场评定时的工作步骤。现场评定按照召开项目情况介绍会、查阅资料、确定检查任务事项、进行实地评定、适时反馈问题等步骤进行。
《办法》明确要求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现场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对于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时还应当对与非使用区域的防火、防烟分隔重点检查。
5.现场评定中哪些情形应当停止评定?
明确对于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无故未到现场的,永久性水电未正式接通的,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违法改扩建的以及其他不能保障现场评定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应当停止现场评定,待条件具备后,再行组织实施。
6.现场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复查要求有哪些?
对于现场评定发现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判定,认为建设单位能够在验收期限(15日)内完成整改的,给予适当的整改时间。
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提交整改报告,现场评定人员根据整改报告确认整改情况,判定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判定不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不合格。对于需要到现场复查的,除应当对存在问题的部位检查外,还应当抽查一定数量的同类型其他具体项目。
对于现场评定不合格,经整改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法》明确应当重新组织现场评定。
7.建设单位是否可以邀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开展技术指导?
本着便民利企目的,《办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前指导,以提高消防验收通过率。
8.评定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现场评定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规定要求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将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确保消防审验监督管理“闭环”。
二、执行时间及下一步应用
9.《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0.《办法》明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鼓励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现场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