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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全国主要省市法律法规文件)二

时间:2024-01-02 来源:德汇 浏览量:454

(十五)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236号),20231025日印发

总监应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出炉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

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一、人员数量

1.同一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同标段,监理单位为同一家的,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监理人员

2.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监理人员

3.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

二、在岗时间

1.在施工期间,所有监理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建立考勤记录,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因个人原因请假的,应有书面材料。

2.总监理工程师在各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累计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且在每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不少于10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任职。

三、更换程序

1.项目监理机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保持稳定,确需更换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换后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更换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岗位责任

1.设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项目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最高配备人数在5人以上时,要配置1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备人数少于5人时,要明确1名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五、附件2 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岗位职责。


(十六)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设计指引>的通知》,20231220日发布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米!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70年!

12月20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设计指引》的通知。其中重点内容节选如下:

一、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米!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70年!

住宅设计应提高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70,鼓励提升至100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采用装配式时不应小于130mm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和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10m。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适度加大空间高度,提高至3.30m以上。

分户墙应采用不小于200mm厚混凝土墙体(或其他能达到50dB以上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

◆除厨房、卫生间、阳台外的住宅楼板应设置厚度不小于5mm的隔声垫

卫生间优先采取不降板或小降板的同层排水技术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光环境应保证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采光照度值不低于300 Lx,且平均时长不少于8h/d

二、其他

1、户型

最高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一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

入户层为四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一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担架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两部电梯。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享时,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10m

◆首层门厅、地下大堂通向电梯厅的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户门外宜留有进深不小于1.50m的缓冲空间。

住宅首层可设计下复式结构

户门洞口宽度单扇门不应小于1.10m,子母门不应小于1.30m,高度不应低于2.30m

2、小区地上、地下

小区主要出入口应预留进深不小于10m,面积不小于200㎡的缓冲空间

地上单元门宜采用不小于1.80m×2.30m(宽×高)的金属框等材质的玻璃门。

地上单元大堂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大堂应进行精装修设计,采用与建筑品质相匹配的耐污、耐久的装饰材料。

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11.2,垂直停车车位尺寸不小于2.5m×5.3m,100%预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地下车库主车道净高不宜小于2.4m,宜形成环线,主车道上方宜做辨识度高的顶棚处理。

3、绿色低碳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应低于50%

◆鼓励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推进BIM技术在住宅建设全寿命周期应用。

4、城市面貌

沿快速路、主次干路沿线的建筑宜适当加大退让距离,避免形成“一堵墙”。

建筑以现代风格为主

建筑色彩协调统一,不宜超过三种主色,色彩搭配与城市风貌、周边建筑相协调。

注重山墙面及第五立面的设计


(十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3244号),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

一、工程担保的定义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保证人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担保制度的实行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保证人

1、保证人类型:工程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

2、保证人实行名单管理公示制度

工程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向本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保证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其他部门单位遴选、公布、选用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之内的保证人,应加强对遴选、公布、选用保证人偿付能力的审查和监督,严防风险发生。

3、公示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并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

2)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6)工程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

7)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承担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支持其同具有设计、监理等行业一项甲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深度合作,

四、工程担保类型

1、投标担保

2、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

3、施工单位履约担保

4、预付款担保

5、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

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监督管理

1、工程担保业务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

通过“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信息平台”公布保证人名单,提供工程保函、担保项目查询等信息,实现社会公众对工程担保各主体的实施查询功能,接收全社会监督。

2、 保函实行保管制度。

3、对保证人名单实施动态监管。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同时废止。


(十八)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审函〔2023846号),20231212发布

资质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1231日!

12月1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资质延续通知:

◆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1230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1231


(十九)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审改办〔20235号),自20241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实施方式、实施内容、监督管理和附则。

重点如下:

一、关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或仓库。包括: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第三条 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所处地块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健全。

第四条 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的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指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及位于密集场所、国家安全禁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民航及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永久性生态保护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特定区域的项目除外

二、实施方式

第五条 项目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缩减至30个工作日以内

三、实施内容

第八条 鼓励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使用“标准地”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十)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建招协〔202351号),自20231214日发布并施行

近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从收费方法、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试行)》主要明确以下重点内容。  

第一,招标代理属于专业技术智力密集型服务活动,招标人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代理服务业务时有序参与竞争,应在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社会信誉、人员队伍和技术力量等方面发挥优势,严禁压价恶性竞争。  

第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指导意见(试行)》以附件形式列明了云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指导标准,并强调,所列明价格为基准价格,以单个项目(或标段)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具体收费金额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难易程度、市场行情等具体情况在收费费率上下浮动为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不得恶意低价。收费低于7000元的项目(或标段),按7000元计取,不再浮动。上述金额如以单价或不报价等无中标总金额方式进行招标的,以招标人的项目估算或招标控制总价为计费基数。  

第三,招标代理服务成本包括:项目直接人工成本、交通、会务、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成本、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等。招标代理服务超出本指导意见所指范围的,如合同咨询、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其他延伸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服务内容,另行约定服务费用。  

第四,隔夜评标或外出评标的场地费、开评标当中的公证费,需专家隔夜评标、外出评标和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复议或复审等二次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产生处理异议或投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五,非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失败:

1.未进入评标阶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按附表中收费标准的30%计算,重新招标仍未进入评标阶段不再重复计取;

2.已进入评标阶段,该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按附表中收费标准的70%计算;若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3.重新招标成功或转为非招标方式完成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指导意见(试行)》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