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建发〔2024〕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分析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造价管理总站反馈,联系电话:8805037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1.0.2 本工作指引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常见的产生因素和误差性质做出分析与分类,为政府及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提供理论参考。
1.0.3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参照。
2.0.1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审核确定的修正金额金额与原金额的差额。
2.0.2 造价差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差额”的简称。
2.0.3 疏忽:行为主体周密性或执行力欠缺,导致行为结果不能满足预期要求。
2.0.4 主观故意:行为主体具有明确的自主意图或目的性,预见到其实施的行为将导致某特定结果,并有意追求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2.0.5 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行为主体有意识地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歪曲地反映建设项目相应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情况,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准则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2.0.6 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单位。
2.0.7 审核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复核的单位。
3.0.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误差、缺失甚至虚假情况,咨询单位依据接收到的资料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0.2 建设单位在咨询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职责工作、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另行更新工程资料,在审核单位审核时予以提供。
3.0.3 参建各方对原合同条款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咨询单位依据补充协议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0.4 审核单位审核时,施工现场情况较原施工现场出现明显变化。
3.0.5 审核单位对经参建相关方确认的暂定价、暂估价、无价材料签证价进行调整。
3.0.6 审核单位对咨询单位与参建各方已协商解决的争议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3.0.7 审核单位采取破坏性方式抽查并采用相应数据。
4.0.2 咨询单位套用定额时出现错、漏、重或换算错误等情况,确定工程量时出现计算错误的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出现项目漏项、错项、特征描述不准确、列项不合理、不符合计价规范等情况,及其他因缺乏严谨性引起的失误。
4.0.3 线性工程或工程量偏大、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场踏勘及常规抽查工作的所得数据样本不具代表性。